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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 环境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 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 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企业和在抚 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生 态信用管理。第三条 本
2、办法所称企业生态信用评价,是指抚州市社 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用办”)根据 各级各部门报送归集入库的企业生态信用信息,依据统一的 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进行生态信用评价,确定信 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 织应用的生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条 市信用办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市水利20购置绿色保险+ 10分企业购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 全责任保险等传统绿色保险产品或贷款保证保险、工程质 量潜在缺陷保险、绿色农业保险、药品置换责任保险、碳 排放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型绿色
3、保险产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21主动作为生态信息公开+5分按规定依法全面真实公开环境信息市生态环境局22+10分不属于被要求自行监测企业能主动并如实公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的23做出信用承诺+5分在“信用抚州”网站主动发布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24信用修复培训+5分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参加信用修复培训不良信息提供单位25主动安装监控设备+10分未要求安装但主动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控设备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26生态信用不良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定期向“市信用平台”报送的行政处罚信息-10 分/每次罚款10万元及以下市生态环境局、市 农业农村局、市城 市管理局、市林业 局、市水利局、市 市场监管局27-15 分/每次
4、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28-20 分/每次罚款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29-30 分/每次罚款100万元及以上12附件2企业生态信用承诺书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本企业自愿作出如下承诺:一、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有关审批事项,保证向生 态环境行政机关提供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 实,自愿接受处罚。二、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坚持守法生产经营,积极履行生态 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 新闻舆论的监督。三、获批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的,自觉做到:按照涉及 的许可或审批的要求组织建设和生产经营
5、活动,确保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运 输、处置规范;按要求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做到排 污口规范化管理,污染物不直排、不偷排、不漏排,并依法 公开排污信息;按规定要求编制企业生态环境应急预案, 积极做好企业生态环境应急演练工作。获批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的,自觉做到:严 格按环俣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相关使用规定落实,不弄 虚作假,不截留、挤占、挪用;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现场 验收核实监督,自愿接受审计、效能、检察、纪检等部门的 审查。对提出的问题按要求积极配合整改;如有违法违规 行为,在被查处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申请的资 金。四、同意本承诺向
6、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年 月 日局等部门(以下统称“生态领域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 的企业生态信用评价标准。市信用办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企 业生态信用评价工作,生态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信用修复 工作。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五条 企业生态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市信用办 会同生态领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共同制定并适时更新抚 州市企业生态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归集的具体内容和项 目。第六条企业生态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产生的生态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具体内容包括:1 .公共信用信息:指抚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 简
7、称“市信用平台”)依据抚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 依法归集的企业信用状况数据,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基 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信息、诚实守信荣誉信息等。2 .生态信用良好信息:指企业在绿色生产、生态管理、 主动作为等方面的良好信息,具体包括绿色产品认证、生态 品牌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生态技术创新、绿色办公、生态 文化保护、能源节约、污染排放、信息公开、生态信用承诺 与履约等信息。3 .生态信用不良信息:指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市水利 局、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定期向“市信用平台”报送的行政处 罚信息。第七条 企
8、业生态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 负责”的原则,由生态信用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自信息 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媒体以及企业提供企业生态信用 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八条 企业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 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 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信息主体依照国家、 省级相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 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延至被 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正面信息自认定之日起超过10年 的,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
9、有关规定对 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九条 企业生态信用评价,以企业生态信用信息为依 据,根据抚州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记分标准进行记分, 基准分为100分。信用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以绿色、蓝色、黄 色、红色、黑色标识。(一)绿色等级企业(守信):生态信用记录分值120 分以上;(二)蓝色等级企业(一般守信):生态信用记录分值 100 分一120 分;(三)黄色等级企业(一般失信):生态信用记录分值80 分一100 分;(四)红色等级企业(较重失信):生态信用记录分值 50分一80分;(五)黑色等级企业(严重失信):生态信用记录分值 小于或等于50分。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
10、之一的,计零分,直接列为生 态信用“严重失信”企业:(一)因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二)对被中央、省环保督察发现并交办的主要环境问 题,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停止建设、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行政决定的;(四)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其他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省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列为“黑名单”企业的。第十一条 初次纳入生态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其初始 信用记录分值为100分(蓝色等级)。第四章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对生态信
11、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 台在线提交或以书面形式向生态领域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 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生态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发布至市公共信用信息 平台,并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企业。第十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开展信用修复。企 业应当向作出生态信用不良信息认定的具体单位提出信用 修复申请,生态信用不良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 内,核对企业提交修复材料。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 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 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
12、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生态信用不良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信用修复 确认通知书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生 态信用不良信息修复确认标注,并及时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及应用第十四条 公众可通过“信用抚州”网站或“信用抚州”微信小程序查询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结果。第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采 取以下激励性措施:(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 补助;(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责任 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三)在组织相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授 予其有关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四)在
13、“两山贷”、“古屋贷”等绿色金融服务中享受优先授信、优先安排贷款投放、利率优惠;(责任单位: 人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五)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责 任单位:各金融机构)(六)减少环境执法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 境局)(七)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红色和黑色等级的企业,市信 用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文件适时建立惩戒机 制。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市信用办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 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企业生态信用信息安全。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抚州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记分标准2.企业生态信
14、用诺书附件1抚州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记分标准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规则责任单位1生态信用良好信息绿色生产绿色产品认证+10分列入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并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获得部分 绿色属性(如:节能、低碳、节水、环保等)产品认证或 取得绿色设计产品标识市市场监管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2生态技术创新+15分列入国家相关绿色生态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3+10分列入省级或参与国家相关绿色生态领域科技计划项目4+5分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内容5+5分有生态保护类相关外观设计专利市市场监管局6+ 10分有生态保护类相关实用新型专利7+15分有生态保护类相关发明专利8能源节约+10
15、分企业生产经营所用设备为节能型设备,参考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中能效1级的产品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9水资源节约+10分使用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全国节水办公室发布的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第一至第七批)市水利局10绿色产业+10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本)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11绿色办公+5分企业购进新能源汽车市交警支队12生态管理生态文化保护+5分参与古屋古村修复、保护活动市文广新旅局13管理体系认证+5分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满足GB/T23331 的要求
16、。14+5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满足GB/T24001 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15+5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满足GB/T19001 的要求。16+5分建立、实施并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满足GB/T28001的要求。17生态品牌+5分农产品授予“赣抚农品”区域公用品牌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18+5分农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19+10分农产品入选“中国生态地标产品品牌”包括:生态原产地 产品、道地原生态产品、中国地标食品、中国美食地标产 品、中国文旅地标产品、中国康养地标产品、中国地标食 材产品、中国文体地标产品等品牌,发展中国生态地标产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