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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规范家庭农场的认 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 意见、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 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 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 农业委员会负责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工作。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自愿”的 原则,对通过认定的家庭农场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申请认定条件L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2 .以家庭成
2、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 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3 .家庭农场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休闲观光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 益的80%以上。4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 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5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6 .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7,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微型农业企业可申请认 定家庭农场,已经注册登记农业公司的一律不得申请认定家 庭农场。第六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规模标准:(一)种植业。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 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为
3、依据。1 .粮油作物。种植面积100亩以上。2 .蔬菜类。常规蔬菜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设施种 植蔬菜10亩以上。食用菌种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 .水果类。标准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4 .其他作物。标准化种植名、优、特水果50亩以上, 茶叶、花卉30亩以上,蚕桑桑园面积30亩以上,中药材100 亩以上。(二)养殖业。养殖场在适养区内,有无害化处理设施 和消纳能力,建立完整的生产防疫档案,已经营2年以上。L生猪:种猪存栏50头以上,商品肉猪年出栏300头 以上。5 .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30头以上。6 .羊:年出栏300只以上。7 .兔:种兔存栏300只以上或商品兔年出
4、栏10000只以上。5,鸡:种鸡或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商品 鸡10000只以上。6 .鸭:存栏种鸭5000只以上或肉鸭年出栏商品鸭10000 只以上。7 .鹅:存栏种鹅1000只以上或年出栏商品鹅2000只以 上。8 .蜜蜂:养殖蜂群50箱以上。(三)渔业。从事渔业生产的,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 以上,池塘养殖50亩以上、流水养殖30亩以上。(四)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L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综合经营的家庭农场,主要产 业规模经营标准达到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70%以上,其他产 业经营应达到上述相应规模标准的50%以上。2.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的,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 规模标准。第七条申
5、请家庭农场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1 .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2 .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3 .家庭农场成员户口簿及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4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证明材料(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流转土地的流转合同复印件及其它能证明经营规模的材料);5 .家庭农场其它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认定程序1 .农场主填写家庭农场申请认定表,并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2 .村委会对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准入条件和规模 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报乡镇街道。3 .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示范家庭农场情况进行现场审核, 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农委。4,区农委对上报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 认
6、定为家庭农场。第九条家庭农场的管理L鼓励引导农民发展家庭农场。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扶持 家庭农场的发展,将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认定和管理纳入 日常工作进行管理。4 .加强对家庭农场的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区农委应 当建立健全家庭农场档案和明细台帐,建立家庭农场名录, 实行季报统计,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技术培训、生产技术指导、 产品营销服务。5 .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根据各级各部门扶持发展 家庭农场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工作,对 获得家庭农场示范场的,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 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优先安排各级财政资金给予扶持。6 .实行注册登记制度。通过认定的家庭农场应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进行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经营主体法人 资格。5,实行家庭农场年检制度。区农委对家庭农场进行动态 管理,实行家庭农场年检制度,对通过认定的家庭农场每年 进行一次年检,对不符合家庭农场标准的,取消其家庭农场 资格。第十条 通过认定并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可以申请享 受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扶持政策。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农业委员会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