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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波格式合同(StandardFormContract)又称为格式条款、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 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民法典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同时也对合同自由原则提出了挑战。这 种加快定单发出和接受的方式与快速的标准化生产相伴而生,其核心模式即是 预先印制好的买单和卖单格式。1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的到来,一些大型的电子商 务网站也拟订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在目前普遍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 合同的数量大约占45%以上。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
2、%为格式合同。 因此,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二在现代商业交易中,格式合 同的大量运用所带来的效益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最大限度 地节省订约时间,从而加速交易的进行;其次,使用格式合同格式也极大地降低 了交易成本。对于标准格式合同的优点,有学者形象地指出:“在大规模生产的 时代,几乎没有必要去强调大量生产的商品的优点,这与适用与其他事情一样 适用于大量生产的合同。”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 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经济的 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 了一些负面影响,并由
3、此弓I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我们应当看到,格式合同对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 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格式合同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 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但由于它有着自身的优势,而且已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 中,因此,各国立法往往在一定条件下肯定其法律效力。英国法学家戴西和莫 里斯也提醒道,在涉及当事人之间谈判权力明显不平等的标准格式合同时,适 用使合同有效原则就要特别慎重3。所以格式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与非格式条款相抵触时,则不应具有法律效 力。如前所述,由于电子商务大量采用自动交易手段,其所包含的交易条件除 少部分可以协商外
4、,大部分是不具有可协商性、供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对于 这些格式条款,对方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此产生的 问题是可能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谈判经验的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例如,有 的网站的格式条款规定: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 后的合同条款一经通知即生效;有的网站的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事先接受其要到 承诺作出以后方可知晓的协议;还有的网站对于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免责内容根 本未以醒目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等,这均有可能对相对人利益构成不同程度 的损害。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伸张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 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面临的艰巨任务。4另一个相关的问 题是可能产生所谓的“格式之争、即当要约人和承诺人在向对方发出要约与承 诺是分别以各自的格式合同进行时,虽然可以导致合同成立,但若产生了纠 纷,到底应依哪方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