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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财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 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财政机关 行政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的制 作和其他相关事务。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
2、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处理结果可 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第六条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对个人处以1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财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 案。第八条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 证,并于组织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
3、证参加人, 同时告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 名和职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听证参加人应在收到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送达回证上签字。第九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 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组织听证 的财政机关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权限、时间等 有关事项。第十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财政机关提出,并 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申请回避。第十一条
4、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财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 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由当事 人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由财政机关审核后确定。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十三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 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已掌握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 由、依据以及处罚意见;(四
5、)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 和质证;(五)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事实、各自出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 有关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申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六)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四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 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 应当记明情况。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第十五条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者扰乱听证秩序 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
6、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财政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 义务承受人的;(三)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制止无 效的;(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将
7、听证中止情形载入听证笔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 利的;(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 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三)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的;(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第十九条延期、中止、终止听证由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中止听证的,应当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于7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 证参加人。第二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 连同听证笔录报财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听证参 加入基本情况;听证事由;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 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行使权 利。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资格,并承担 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财政机关对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处罚事项不组织听证,或 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无效。第二十三条因组织听证所发生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承担。当 事人参加听证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