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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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犒)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洋牧场的建设、运 营、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海洋牧场,是指基于生态学原理,运用现代工程 技术,通过建设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绿色养殖等措施,构建兼 具海洋环境保护、生物资源养护的生态系统,实现渔业资源可持 续利用的渔业模式。本条例所称人工鱼礁,是指用于修复和优化海域生态环境, 建设海洋水生生物生息场的人工设施,为海洋牧场的重要载体。本条例所称海洋牧场平台,是指在海洋牧场区域内设置的综 合管护平台,主

2、要用于海洋科研、海洋环境监测、海上看护、牧 渔体验、生态观光、安全救助等活动。第三条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 业融合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 展的统一领导,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海洋牧场发展综合管理的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第五条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负责海洋牧场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海洋牧场平台和休闲渔船登记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海洋牧场平台检验、船舶载客活动、旅游 码头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海洋牧场海域内旅游经营活动监督管 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

3、、工信、 应急等相关部门和海事、海警、边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海洋牧场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工作。第六条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 市海洋牧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布局、优化结构、 完善功能的原则,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牧场规划应当与渔业养殖、环境保护、海岛保护、港口、 旅游等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开发建设海洋牧场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洋 环境影响核准和人工鱼礁建设审批。海洋牧场海域使用申请由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分 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批。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性海洋牧场的 投资开发和经营活动。支持海

4、洋牧场多产业融合、多业态叠加,打造海洋牧场产业 垂直生态体系。第八条 建设人工鱼礁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人工鱼礁建设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礁体材料应当生态环 保。第九条由财政资金或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投资建设的人工鱼礁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建设完工后 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申请验收。第十条 海洋牧场用海方式包括构筑物用海和开放式养殖 用海。人工鱼礁礁体、海洋牧场平台等占用部分为构筑物用海, 礁体之间及外围部分(其他区域)属于开放式养殖用海。取得海 域使用权的海洋牧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

5、,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 用海域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批准海域使用权 续期,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国家安全等客观原因不予续期的,应 当对原海洋牧场礁体投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第十二条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平台检验机构检验,取 得相应证书或文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文书的海洋牧场平台 不得投入运营。海洋牧场平台实际承载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第十三条 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 当拥有或者租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休闲渔船,休 闲渔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职务船员,各类船员均实行持证上岗, 拥有或者租赁供游客

6、安全上下船的专用码头。休闲渔船实际载客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第十四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海洋牧 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于破坏海洋牧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外,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修 复生态环境。第十五条 海洋牧场增殖修复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其他区 域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禁止在海洋牧场区域内采挖海沙(砂石)、排污、倾废、爆 破及其他海洋工程建设。第十六条海洋牧场经营主体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渔业 生产和休闲渔业等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 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停用兽药、人用药和

7、农药,防止造成海 洋环境污染;(二)从事渔业捕捞的,应当遵守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 量的原则,采取渔具准入、捕捞限额等管理措施;(三)从事垂钓、体验式捕捞等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当防止 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在海洋牧场规划 区内开展海洋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依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物种名录编制放流方案,在实施增殖放流十五日前报送海洋发展 和渔业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增殖放流外来海洋生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严禁放流杂 交种和转基因种。第十八条海洋牧场经营主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

8、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对人工鱼 礁建设、海洋牧场平台运营、船舶航行、游客安全等安全生产工 作责任制。第十九条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建立海洋牧场信息库, 实行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以外,公众可以免费查询相关信息。第二十条海洋牧场平台和休闲渔船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二H一条 依照本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海洋牧场单位未经审批开展 人工鱼礁建设、未按技术规

9、范要求建设人工鱼礁的,由海洋发展 和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洋牧场平台未取得检验合 格证书投入运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运营,对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海洋牧场平台实际承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按照每超 载一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休闲渔船未经检验、船员配 备不合要求、实际载客量超过核定人数的,由海洋发展和渔业部 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洋牧场区域内非法采挖 海沙(砂石)、排污、倾废、爆破及从事其他海洋工程建设的, 分别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等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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