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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水泥、抽样方式(-)抽查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大同市流通领域(实体店)、生产领域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1 .抽查产品型号根据水泥产品标准,抽检样品具体分类见表1.表1水泥产品分类水泥通用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粉煤灰息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2 .抽样要求抽样员应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在受检单位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 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 格的产品。抽样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样,不得由受检单位自行抽样。根据
2、抽样需 要,可由受检单位按照抽样人员的要求,承担产品堆放、搬运、现场处理等辅助性工作。(2)抽样人员应首先了解受检单位待销产品的总体情况,确定拟抽产品以及同一产品、 同一型号批量,抽查样品基数(批量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3)根据同一产品存贮具体情况,可采取简单随机、分层简单随机、整体随即、多阶 随机等适用的随机抽样方法,也可将上述随机抽样方法组合使用;不得随意抽样、随意点取样品,样品一经抽取,不得随意调换。(4)抽取的样品保质期应满足抽样、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原则上距离失效日期抽样人员应当核对受检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 确认受检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拟抽取
3、的产品属于受检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产品。抽样现场发现有下列情形商品,应终止抽样。承验机构抽样人员需告知抽样地市场监督 管理局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处理:(1)产品及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明的;(2)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4)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5)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6)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7)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被抽样产品经营活动的。终止抽样后,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做好音像资料留存,并
4、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 品问题报送单,说明其具体违法行为,立即上报市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受检单位所 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未抽到样的情形因受检单位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填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局。因受检单位阶段性停产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机构可以在抽样任务期内再次安排对该受 检单位进行抽样。再次抽样前,不得预先通知该受检单位。(六)拒检的情形被抽样对象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 当如实记录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并与被抽样对象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
5、门共同认定,同时报送市局,以拒检不合格向社会公布。九、进度要求根据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明确任务分工以及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安排。时间安排 与工作安排详见表5所示。表5抽样检验工作进度安排时间安排工作安排按照市局要求抽样前准备工作按照市局要求完成抽样按照市局要求完成检验按照市局要求完成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发放按照市局要求完成e-CQS系统录入,结果材料送达在抽样期间,同步完成e-CQS系统录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e-CQS系统录入工作,并 于当日完成前一天抽样信息的录入,在检验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结果的录入。 十、异议受理与复检(一)异议受理受检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
6、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局提出书面异议 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受理、处理监督抽查异议,不得 擅自进行复检。市局在收到异议申请企业对样品真实性、抽样过程、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有异议的材 料后,应当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评估意见,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抽查结论的决 定并答复异议申请企业。(1)维持抽查结论的情形包括:确认样品真实有效;抽查过程合法有效;异议申请人 逾期提交异议相关证明材料。(2)撤销抽查结论的情形包括:确认样品为假冒;抽查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3)变更抽查结论的情形包括:初检结果判定有误,无需通过复检即可判定符合要求。 (二)复检受检单位对初检结果有异议的
7、,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除以下情况外,市局应 当组织复检:(1)逾期提出的复检申请。(2)不合格项目为有关规定不予复检的项目。(3)现场检验的不合格项目在检验现场已确认的。依据前款规定不予复检的,市局应当作出维持抽查结论的决定,并制作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答复受检单位。(三)复检机构的确定复检机构原则上由市局在入围检验机构名录中选定,且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 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若在入围检验机构内无法确定复检机构,可以指定本 省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复检任务;若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 可以委托初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四)实施复检(1)复
8、检资料准备市局确定复检机构后,向复检机构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同时向复检申请 单位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通知书和复检手续办理单,告知其复检时间、地点、 现场确认复检样品的安排等事项。复检机构向复检申请单位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 费单(复检机构自行印制)。(2)复检样品准备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和受检单位明确 自愿无偿提供备用样品的情况外,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受检单位付费购买备用 样品。(3)复检样品确认复检申请单位派代表携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等到指定地点办理 复检样品确认等复检手续,并在现场填写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
9、书。若届时无法到达, 应出具委托书,委托复检机构办理。市局、初检机构、复检申请单位,应当共同确认复检样 品,做好样品确认、交接等相关记录,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移交和确认书。 复检机构接到复检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用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 行确认,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是否相符。如发现复检样品存在调换、封条、包装破坏, 或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局依法处理。(4)实施复检复检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 验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应对复检全过程录像,录像画面清晰明了,能完整表现出样品确 认过程、
10、试验过程和试验设备。在必要的关键环节(复检样品试验前状态、试验数据、复检 样品试验后状态等)进行拍照或录像留证,做好相关记录。(5)复检材料汇总上报复检完成后出具监督抽查复检报告,并及时报送市局,由其书面告知复检申请单位。复 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的寄送参照上文检验 结果寄送要求,并将复检结果录入e-CQS系统。复检机构应及时将以下复检过程材料(文本和扫描电子版)汇总上报市局:(a)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移交和确认书(b)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原件)(c)复检样品确认及复检过程的关键环节照片(d)复检检验报告(e)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f)
11、复检结果情况说明(复检更改结论时)(情况说明应至少包括复检项目、标准要 求、初检和复检结果对比,结果差异原因分析等。)其中复检手续办理单与复检样品 企业现场确认书由市局直接自行留存。(五)复检终止出现以下情况时,复检程序终止,维持初检结论:(1)复检申请单位若届时无法到达现场进行复检样品确认和交接,且没有进行情况说 明,则视其放弃复检。(2)复检申请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复检手续等相关事宜的。(3)复检申请单位擅自拆封、替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复检所需样品的。(4)因复检申请单位的原因,造成样品在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状态改变、失效且 无法进行复检的。(5)复检申请单位自愿撤回异议和复检申
12、请的。(六)复检费用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单位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单位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果不一 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机构将复检申请单位先行支 付的复检费用予以退还。十一、其它该方案未覆盖条款,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大同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水泥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随机抽取16kg的水泥产品,其中检验样品8kg,备用样品8kgo2检验依据表1通用硅酸盐水
13、泥产品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氯离子GB/T 176-20172烧失量GB/T 176-20173三氧化硫GB/T 176-20174氧化镁GB/T 176-20175碱含量GB/T 176-20176凝结时间GB/T 1346-20117沸煮法安定性GB/T 1346-20118抗压强度(3天)GB/T 17671-20219抗折强度(3天)GB/T 17671-2021表2砌筑水泥产品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凝结时间GB/T 1346-20112沸煮法安定性GB/T 1346-20113抗压强度(3天)GB/T 17671-20214抗折强度(3天)GB/T 17671-20215氯离子GB/
14、T 176-20176水泥中水溶性铭GB 31893-20157保水率GB/T 3183-2017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第1、2、3号修改单)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GB 31893-2015水泥中水溶性络(VI)的限量及测定办法(附2020年第1号修改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
15、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 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 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 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不少于半年。(5
16、)为保证抽查覆盖全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抽取样品时,同一产品只抽查1个批 次,1家企业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个批次。3.抽样数量与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按照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执行。(三)抽查产品要求1 .可抽查的具体产品种类包含大同市内流通领域作为商品出售的水泥产品。2 .不应抽查的情形(1)受检单位及产品不在抽样机构所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2)待销产品数量或状态不符合抽样要求的;(3)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 量另有约定的;(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5)受检单位在被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
17、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抽查的(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3.检验样品获取方式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 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如随机配有必要附件应一并购买并描述附件相关信息)。购买检验样品 时,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抽样人员向 受检单位现场支付购买样品费用时,应出示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付费 单中需注明付费抽取样品数量、金额、是否自愿提供样品及提供发票等情况;现场无法支付 或者开具发票的,可以另行
18、约定费用支付方式或者开票时间,不得影响抽样工作。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受检单位明确提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或备用样 品的,应当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由受检单位确认。二、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根据水泥产品行业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 企业。企业生产规模划分见表2。表2企业生产规模划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大型中型小型水泥销售额万元200003000 且200003000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三、产品管理情况受检企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 证合为一证)、生产许可证、3c认证产品
19、需提供3c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四、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第1、2、3号修改单)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GB 31893-2015水泥中水溶性铭(VI)的限量及测定办法(附2020年第1号修改单)GB/T 176-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7671-202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 31893-2015水泥中水溶性格(VI)的限量及测定办法(附录A)五、样品处置(-)现场记录抽样人员应对抽样工作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在关键环节应同时拍照记录。妥善保存
20、拍 摄的照片、音频与录像,并适时编制抽样过程的音频和录像记录清单。进入受检单位前,应开启并检查监督抽查音像记录设备,确认无故障后开展抽样工作。拍摄 时注意角度,尽量覆盖抽样过程,并应保持平稳,避免长时间剧烈摇晃,影响视频质量。离 开受检单位后方可关闭该设备。以下情景或资料应重点拍照或录像:(1)受检单位外观、厂牌标识、门牌号或周围标志性建筑物;(2)受检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 产品,还应拍摄其资质证书和副本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受检单位所抽查产品批量的样品堆放处;(4)从不同部位拍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能够反映产品信息;(5)打开外包装
21、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 合格证、随机部件等;(6)付费购买检验样品时填写文书过程及付费凭证;(7)样品现场加工、裁剪、分装等过程;(8)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9)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相关人员的照片,及在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过程;(10)样品封存在受检单位的封存位置、封存状态等照片;(11)受检单位声称不生产拟抽查产品或产品出口时,应用监督抽查音像记录设备详细 记录企业仓库情况,并核查原材料、成品出入库凭证。(二)现场样品处置样
22、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现场抽样人员采取一次性抽样,分别封样的方式抽取检 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加贴盖有抽样机构印章 的封样单,以防止样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注 明“检样”和”备样,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双方应在封样单上签名,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 号,具备条件的应同时在包装箱的骑缝位签名,并对封样单加贴透明胶带,由双方确认封样 单牢固后,方可离开。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封样单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包括样品的可 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
23、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需要时,抽样人员可以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 录像、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根据监督抽查方案,备用样品原则上封存于检验机构。如备用样品需先行存放在受检单 位时,抽样人员应当予以封存,加施封存标识,并告知受检单位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义务以 及法律责任。同时给被抽样对象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三)抽样单填写抽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填写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楚, 容易辨认,不得随意划改;抽样单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对象签字。被抽样对象拒绝签字 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单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24、抽样文书确 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对象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抽样单上受检单位名称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所抽查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 标准等信息,应按照产品铭牌、标识、说明书、合格证等实际标注信息填写,不应错漏或无 故添加;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 “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或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的“标准名称”;检验报告上的“产 品名称”依据本条按规定填写。如:被抽查的产品为厂商用品,产品的标识名称为“好秀家”,无法真实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抽样单“产品名称”则应填写“好秀家(通用硅酸盐水泥)”。商标填写:如产品包
25、装上有注册商标,填写有标志的注册商标。商标为图形或者异形 图案的,用“图形”两字代替或者填写无歧义的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相应文字后加注“图形” 两字表示。在抽样时,生产单位填写生产企业名称,存在委托加工关系的,填写制造商(委托商)。(四)检验样品处置由承检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 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 分别加贴相应唯一性标识后入库。(五)检测剩余样品的处置在检测结果异议期满后,与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确认检测剩余样品的处置方式, 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检验要求(一)检
26、验依据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第1、2、3号修改单)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GB 31893-2015水泥中水溶性铭(VI)的限量及测定办法(附2020年第1号修改单)GB/T 176-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7671-202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 31893-2015水泥中水溶性倍(VI)的限量及测定办法(附录A)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检验项目及方法水泥产品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3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的检验项
27、目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验方法氯离子GB 175-2007GB/T 176-2017烧失量GB 175-2007GB/T 176-2017三氧化硫GB 175-2007GB/T 176-2017氧化镁GB 175-2007GB/T 176-2017碱含量GB 175-2007GB/T 176-2017凝结时间GB 175-2007GB/T 1346-2011沸煮法安定性GB 175-2007GB/T 1346-2011抗压强度(3天)GB 175-2007GB/T 17671-2021抗折强度(3天)GB 175-2007GB/T 17671-2021表4砌筑水泥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验
28、方法凝结时间GB/T 3183-2017GB/T 1346-2011沸煮法安定性GB/T 3183-2017GB/T 1346-2011抗压强度(3天)GB/T 3183-2017GB/T 17671-2021抗折强度(3天)GB/T 3183-2017GB/T 17671-2021氯离子GB/T 3183-2017GB/T 176-2017水泥中水溶性铭GB/T 3183-2017GB 31893-2015保水率GB/T 3183-2017GB/T 3183-2017七、检验工作(-)检验人员的培训检验机构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培训内容包括:(1)中华人民共
29、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2)所检验产品的抽查实施细则。(3)相关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4)检验工作程序和要求,可能出现理解偏差的检验方法,检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解 决办法。(5)其他相关资料的培训。(二)样品管理(1)样品的接收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检查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样品的外 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如遇样品 外观、状态异常,封样单破损等情况,经检验机构研判,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没有影响 的,应正常入库待检。如遇有充分证据证明样品在抽取、寄送等环节
30、存在问题,或样品明显 不属于抽样范围、不属于同一规格型号、样品损坏、样品失效、样品封样单破坏等情况,经 检验机构研判,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有直接影响的,应在收样3个工作日内收集证明材 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市局相关负责人。经其同意后,由检验机构将样品及相关材料 移交抽样机构,抽样机构将样品退还受检单位并进行重新抽样。对于网络抽样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存 放。(2)抽样资料的核查在收到抽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抽样资料的符合性核查,并通知抽样机构补正信 息(若有)。抽样资料包括以下文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 查抽样单、
3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复印件),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 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文本复印件(若有,加盖企业公章),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若有, 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所抽样品对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若有,加盖企业公章)。如遇抽样资 料不齐全、抽样文书信息错漏等情况,通过补充或补正有关信息后能够实施检验的,正常入 库待检。(3)涉嫌无证样品的移送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接收样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 实受检单位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是否在受检单位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若发现受 检单位存在涉嫌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应当终止检验,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问题 报送单,连同证
32、明材料报送市局。经其同意后按要求将样品移送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如抽样计划批次数未完成的,同时反馈抽样机构及时补充抽样。(4)样品接收记录检验机构应在收到样品后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接收、移送、退样信息录入e-CQS系统。 (三)样品检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 验。相关数据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信息齐全,具有可追溯性,并留存备 查。必要时,检验过程可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对检验前需要受检单位配合安装、调试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通过拍 照、录像等方式留证。安装、调试结束后,受检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
33、共同签字确认。受检单 位也可提交委托书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安装、调试。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 检验无法进行时,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告市局。对盲样检验和需要在受检单位开展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抽查方案和监 督抽查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盲样检验和现场检验要求执行。现场检验过程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 方式保存证据,现场检验项目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标注说明。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 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如果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 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并书面报市局。检验报告应当内
34、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 报告结果汇总页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应与抽查实施细则一致。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出 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四)检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 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 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
35、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 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五)检验后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保存注意事项检验人员在样品测试完毕后,检测剩余样品应交样品管理员入样品库保存,并办理检验 检测后样品入库登记手续,包括已失效或损坏的样品。样品的贮存和标准要求相符合,应置于通风、防潮、安全、卫生、无污染的环境下保存, 保存期间确保样品不受污染以及损坏,能保持状态完整。(六)结果报送在规定时间内向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包含以下几方面:(1)检验合格报告寄送至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2)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不合格报
36、告和抽样单寄送至被抽样企业(在流通领域抽样的,不合格报告寄送销售企业的同时寄送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3)检验不合格报告在报告出具后7日内寄送至市局(包括检验报告和产品抽样单各一式3份)。(4)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和检验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报大同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八、工作重点结合监管实际,本次监督抽查任务按照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文件以及通过 e-CQS系统下发的任务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抽查实施抽检分离制度,明确抽查任务的工 作分工、计划批次、采取措施等。工作重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抽样人员的选择受检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
37、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本次监督抽查任务我司随机选派2组经验丰富的抽样人员进行本次任务的抽样工作。各 抽样人员均经过专业考核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每组抽样人员随机选派2人。抽样 前,抽样人员应向受检单位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可为复印件)、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原件)和抽样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告知受检单位抽查产品范围、 抽样方法等。抽样人员应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使用规定的抽 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 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抽样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抽样人员应
38、当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留给被 抽样对象。(二)测试人员的选择按照抽检分离原则,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样品检测,样品测试人员由实验室专业测试人员 担任。根据抽检样品检测项目,将样品进行前期处理制样后,分别送至不同的检测实验室, 如材料室、仪器室、理化室、色谱室等,由各实验室负责人确定检测人员;不同测试项目在 不同实验室进行测试,由各实验室主管负责检测相关事宜的安排、检测结果汇总等工作。(三)计划批次数计划抽取大同市辖区范围内流通领域共计15批次的水泥产品。(四)抽样现场依法采取的措施抽检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的要求。抽查工作应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得预先通知受检单位或其他相关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