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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海宁市流通领域吸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抽样领域为海宁市流通领域。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吸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二、抽样要求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 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 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 无偿提供。抽样时,应当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对告知、抽样、封样、签章、样品封 存状态、以及被抽样者的营业执照、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关键环节和内容进行记 录。- Li. J44 也二、抽样数量检样300支,备样100支。其中,
2、备样封存于被抽样单位。四、判定依据依据GZ29270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188-2020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贝Q进行判定。五、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 类别项目设定复检用 样品备注1标签标识标识内容GB 4806.7-2016 5. 2A强制性条款备样/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 类别项目设定复检用 样品备注GB 4806.1-2016 8.3符合性声明GB 4806. 7-2016 5. 2GB 4806. 1-2016 8.4A强制性条款食品接触标 识及特殊使 用要求信息GB 4806. 7-2016 5.2
3、GB 4806.1-2016 8. 5A强制性条款标识位置GB 4806.7-2016 5.2GB 4806.1-2016 8.6A强制性条款树脂名称GB 4806.7-2016 5.2GB 4806. 6-2016 5.2A强制性条款2感官要求GB 4806. 7-2016 4.2A强制性条款备样1、根据预期接触 食品种类选择相 应的食品模拟物2、脱色试验:仅适 用于添加了着色剂 的产品3总迁移量GB 4806. 7-2016 4. 3. 1A强制性条款备样4高镒酸钾消耗量GB 4806. 7-2016 4. 3. 1A强制性条款备样5重金属(以Pb计)GB 4806. 7-2016 4.
4、3. 1A强制性条款备样6脱色试验GB 4806. 7-2016 4. 3. 1A强制性条款备样7添加剂邻苯二甲酸二 (乙基己 酯)迁移量实施细则表B. 1A主要项目备样仅适用于接触食品的 PVC材质产品六、注意事项(1)被抽样者愿意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签章确认。(2)若某一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后,检验样品已失效而未能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应判定产品该检验项目不合格,并在检验报告中备注未进行检验的后 续项目情况。(3)检验、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4)样品保存、运输中应避免太阳暴晒和重物挤压。七、判定原则(一)判定总则1 .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
5、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 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 .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 质量判定。3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 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 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 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二)单项质量判定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 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三)综合质量判定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
6、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 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八、检验结果报送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 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九、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 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 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 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十、异议处理原则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工作分工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由海宁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