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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司法厅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切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 行办法(鄂发2014)16号、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鄂政发20142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社矫局、 省法教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协、省楚信公证处安全生产 工作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第三条 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由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 一领导,厅办公室组织实施,负责年度目标考核评分细则的制定 和考核
2、具体工作的落实。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每年初,省司法厅与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社矫局、省法教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协、省楚信公证处签订 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厅办公室组织起草,呈分管厅领导审核并经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签订实施。目标责任书签订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分解安全 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应当明确当年年度安全 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第六条 厅办公室依据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年度 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目标考核评分细则。年度目标考核数据统计时 间为考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0o
3、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根据被考核单位的性质特点 区别考核。第三章检查考核方法及程序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 评与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年终综合考核与日 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九条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一 次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考核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照年度目标考核评分细则,对安全生产工作 逐项评分。同时,考核组可以安排抽查基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考核省社矫局、省法教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协、省楚信公证处时,通过采取抽查方式,重点考核消防、行车安全管 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目标完
4、成情况。第十条 考核组组长由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社矫局、 省法教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协、省楚信公证处分管安全 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中抽调,同时需要有数名消防、电力、车管等 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第十一条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向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各单 位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二)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将考核年度安全 生产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加分依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 述职报告报送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下派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束前,
5、应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 建议。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合考核组的考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报省厅安全生产 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五)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提交的初步 考核结果建议进行审议,并确定最终目标考核结果。第十二条实地抽查基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时,考核组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 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和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式,开展安 全生产检查,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并指定省监狱局、省 戒毒局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进行督办,整改报告应 于检查结束后15日内反馈至省厅
6、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如短期内无法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任务应于检查结束后15日内向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书面报告情况,要求说明具体原因、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等。第四章考核等次评定第十四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原则上采取100分评分制。评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优 秀;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先进;考核得分在70 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第十六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得分应当予
7、以加分:(-)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部级,指司法部、省政府、省安 委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省厅通报表彰的;(二)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创新,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安 全生产主管部门推广的;(三)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或抢险救援中受到省委、省 政府、省安监局或省厅通报表彰的。(四)积极参加司法部、省安委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并获得表彰的;(五)各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且安全生产专项经 费较上一年度明显增加的;(六)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前款规定中的具体加分幅度依据当年制定的目标考核细则确定。第十七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得分应当予 以扣分:(-)除意外事件或
8、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省厅安全生产考核 组指定督办或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 位的;(二)本单位或所属监狱、省直强制隔离戒毒所因安全生产 工作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三)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或者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较上一年度减少的;其他应当扣分的情形。前款规定中的具体扣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目标考核细则确定。第十八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优秀”或“先进”等次:(-)对安全生产事故漏报、延报、瞒报、谎报的;(二)对安全生产隐患督办、治理不力,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考核中提供记录资料不真实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第十九条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
9、接评定为“不合 格”等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二十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对目标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调查 核实后按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对被考核单位已经取得的有关 荣誉和资格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和得分排名次序,在 湖北司法、省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第二十三条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通报一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给 予表彰奖励,费用从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对连续5 年及
10、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记集体二等功。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厅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年度被评 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目标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省 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考核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廉洁 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组成员要依 法依规予以相关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省监狱局、省戒毒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 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当 年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的不同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