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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峰城经济开发区项目清理置换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峰城经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项目管 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3号)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 号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以及省、市新旧动能转换的部 署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 央和省、市、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委关于推 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各项部
2、署,按照 “严格政策、依法清理、分类处置、以清促建”的要求,坚持节约 集约用地,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加快清理 置换“僵尸企业”,积极盘活低效利用土地,着力优化资源配置, 健全完善开发区项目进退机制,强化入区项目管理服务,不断提 高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效益,实现布局集中、土地集约、产业集 聚,推动开发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二、工作内容(一)清理置换对象开发区内长期停产、厂房闲置、私自转让(租赁)、无自救 能力、上缴税收较低(无)的企业、未签订入区建设合同的租赁 企业和低效用地现象的项目及企业。1 .闲置土地项目(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3、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项目。(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 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 建设满1年的建设用地项目。(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项目。2 .低效用地项目低效用地项目,是指已动工开发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 状况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低,建设进度、 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年亩均税收、产能等未达到 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入区合同项目建设合同等约定内容 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由 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厂房长期 闲置或大量出租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含政
4、府同意企业预留发展工 业用地)。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入区投资协议、项目建设合同或 土地出让合同,不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值税收 和开竣工时间等规定指标和相关约定之一的项目。(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 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 36号)有关规定的项目。(3)厂房长期闲置或出租,无真实项目、无产值、无税收、 效益低且占地面积较大的项目。(4)已签订投资协议,但未能履行协议约定条件且未办理 任何前期手续的项目。(5)因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企业长时间处于停产、半停 产状态,已经没有能力恢复生产的项目。(6)未经批准私自出租、转让、买卖
5、土地、厂房及其它资 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项目。(7)因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关停并转” 或调整用地的项目。(8)其他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项目。(二)清理置换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照原始资料和项目 建设合同,公开清理和处置工作的依据、方式、程序和清理结果, 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委托第三方评估及监督机制,促 进清理处置公平公正。2 .分类处置原则。重点清理置换长期停产、无自救能力、上 缴税收较低(无)的企业,在充分调研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区别 行业特点、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资产运营情况等因素,分别采 取由引荐单位约谈,促其寻求合作、增资扩股、以企招商等方式
6、兑现投资合同;对确无自救能力的企业依法进行清理置换。3 .谁引荐、谁受益、谁清理原则。对土地使用低效(亩均效 益低)的项目实行谁引荐、谁清理,由镇(街)和区直引荐单位 约谈企业,促其履行合同或配合清理置换;对既不履行合同,又 不配合置换的,由引荐单位组织力量依法进行清理置换。(三)清理置换时间步骤1 .准备阶段。2月中旬,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在全 区范围广泛宣传,动员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迅速行动,抓好落实。 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推进方案,组织开展调 查摸底,澄清底数,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开发区企业经营状况、 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度、亩均税收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将长期 停产、低零
7、税收的企业挂红牌作战,制作清理置换项目工作台账, 按照实际情况对红色企业逐一销号置换。2 .初审认定。根据闲置低效用地项目工作台帐及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入区协议、项目建设合同等履行情 况,由引荐单位初审上报,经依法审查认定后,下达闲置低效 用地认定告知书。3 .限期整改阶段。由镇(街)和区直引荐单位向清理置换项 目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约谈企业,督促其严格履行入区建设合同, 采取追加投资、增资扩股、以企招商等方式,促其达到入区标准 和要求。4 .追缴税费阶段。对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清理置换项 目,依法收缴土地使用费和其他未缴纳税费,并责成企业负责人 按规定缴清项目入区以来的土
8、地租赁费,取消投资方所享受的各 种优惠政策并追缴各种优惠款项。5 .清理置换阶段。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清理置换项 目,按照“谁引荐、谁清理”的原则,由引荐单位进行限期清理置 换。三、清理方式(一)超过项目建设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项目,依据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一律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超过项目建设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项目,依据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一律按土地出让金20%征缴土地闲置费。(三)未按投资协议、项目建设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容 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和开竣工时间等要
9、求的, 责令其追加投资,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达到相关要求,延长动 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四)无真实项目,厂房长期闲置或出租,低效益低税收项 目,按国家土地批后监管的有关规定,一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五)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 项目建设,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 建设或达到预期目标的,经批准可以通过兼并、重组、股权转让 等方式进行盘活。(六)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力按照原项 目建设合同或约定建设,或者投产后因技术、资金、市场等原因 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的,协议收回土地。(七)已签订投资协议但未能履行协议约定
10、条件且未办理任 何前期手续的项目,解除投资协议。(A)按土地出让、入区协议、建设合同等约定处置。(九)约谈劝退。对拒不服从约谈劝退意见、态度恶劣的, 按照有关合同约定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套取优惠政策、坐地闲 置或低效使用企图谋取非法利益、采取股权转让或买卖土地谋取 不正当利益等现象的,不听劝阻、情节恶劣的,交由司法部门依 法严惩。(十)对闲置低效用地项目同时采取以下措施:1 .本区范围内不得再申请用地;.依法依约限制办理土地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2 .停止享受峰城区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不得 参与峰城区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活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项目和企业,同时收回所享受的峰
11、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遇节能限电时段,将列入重点限电对象;3 .视情形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4 .低效用地项目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预先知会金融机 构;5 .环保、安监、税务等部门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项目的监 管与执法;6 .闲置低效用地项目经重新签订建设合同的,实行建设保 证金制度,未按约定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除保证金。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峰城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任副组长,区相关部门和镇街负 责同志为成员的项目清理置换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开发区项 目清理置换各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镇街,各司其职,通 力协作,形成项目清理置换的整体合力和
12、长效工作机制。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峰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低 效利用土地项目摸底调查、清理置换调度考核等工作。(二)严格考核奖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工作进行跟踪 调度考核。一是实行周调度,每周调度工作的进展情况,将每月 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形成通报,上报区几大家主要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及镇街;二是年度考核,将低效土地利用项目的清理置换工 作纳入区年度综合考核,每清理置换一个项目,加5分;对清理 置换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不能完成清理置换任务的镇街扣 10分。区政府对按期完成清理置换任务的,按实际清理置换土 地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所清理的土地优先用于项目所属镇 街落地新项目。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项目入区审 批,探索建立完善闲置低效用地项目预防、调查、认定及依法处 置的长效机制,杜绝出现新的闲置低效用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