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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集实验区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安置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 建决策部署,切实保障行蓄洪区居民的基本住房防洪安全, 实现行蓄洪区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 区居民迁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64号)、安 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 设三年(20192021年)分类推进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 20191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 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淮府 2015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 体土地补偿安置办
2、法的通知(淮府2013) 39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毛集实验区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实际情况, 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毛集实验区淮河行蓄洪区居 民迁建安置工作。第三条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安置坚持以人为本、科 学规划以及“迁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不反迁”的原则。第四条 毛集镇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安置点位置位于毛集 镇毛集实验中学南侧,太空路北侧,安置点用地选址符合 相关规划。第五条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以镇、村组织逐户调查 核定的数据为准。第六条自居民签订入户调查核定表后,抢修、抢建、 抢栽、抢种等一律不予补偿。第二章搬迁安置第七条本次行蓄洪区居民迁建范围是何台村整村居民 及河口、张王、
3、胡台三村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底未脱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居民迁建安置人口:1、居住在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居民迁建范围内,有住房 和户籍的人口。2、在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居民迁建范围内有住房,户口 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劳改劳教人员等。3.不在上述范围内存疑特殊人口可提出申请,经村民或 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确认 后,报区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4、居民迁建安置人口的确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无误 后予以确认。第八条搬迁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安置、统建安置和 自主购房补贴安置三种安置方式,尊重群众
4、意愿自主选择安 置方式。第九条货币化补偿安置迁建安置户与镇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由镇政府按 照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用后向区发改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并报区领导签批同意拨付后予以兑付,迁建安置户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自行解决住房,并将安置地点及安置情况向镇政府 报备。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照淮府2015) 95号的规定,计算 补偿金额。第十条统建安置统建安置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迂建安置点安 置。统建安置楼房户型面积为70至130平方米(以最终设 计测绘为准)。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居民迁建范围内群众住房 房屋经认定为主房的迁建安置户与镇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 议后,采取主房面积1 : 1置换的方式进行统筹安置
5、。迁建安置户主房面积小于或等于最小户型的,原则上可 购买最小户型,超出主房面积的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最小户型面积按市场价购买。迁建安置户主房面积大于最小户型的,迁建安置户选择 的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主房面积的,不足10%的按建设综 合成本价购买,超出10%的迁建安置户按市场价进行购买, 建设综合成本价和市场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迁建安置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拆迁主房面积的, 剩余面积按淮府20159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房屋户型选择和具体分配办法由镇人民政府拟订方案 报区管委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自主购房补贴安置符合本实施方案的迁建安置户住房房屋经认定为主房 的,迂
6、建安置户与镇政府签订搬迂安置协议后,由镇政府开 具购房补贴安置凭证(凭证载明面积等同于主房面积)。迁 建安置户持购房补贴安置凭证到毛集实验区范围内,在淮南 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商品房项目中选定商品房。按自主购房补贴安置凭证载明的面积,以2300元/平方 米的标准进行补贴,超出标准部分及面积由迁建安置户自行 补足。自主购房补贴安置凭证结算由开发商持迁建安置户的 自主购房安置凭证和购房合同到镇人民政府统一结算。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群体安置对于特殊困难群体,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 村委会出具证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凡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条件的居民,经本人 申请,可实行敬
7、老院集中安置。选择统建安置或自主购房补贴安置,经五保户认同,其 亲属自愿出资帮其补足差价,并书面承诺自愿承担五保户赡 养扶助义务的,房屋权属可由双方协议确定。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报镇人 民政府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确认后,报区淮河流域行蓄洪区 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章搬迁补偿补助标准第十三条主房以外的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淮 府2015) 95号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集体土地上工业、商业、仓储、办公等用途 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 (2013) 39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过渡期安置补助(一)采
8、取统建安置和自主购房补贴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的,过渡期安置费按200元/人/月计算,只有1人户为300 元/人/月O安排周转房的不予给予过渡安置费。统建安置的其过渡期从接搬迁通知并腾空房屋之日起 至交新房止;选择自主购房补贴安置方式其过渡期从接搬迁 通知起按6个月补助;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不予安排周转房和 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第十六条搬迁补助费搬迂补助费按每户600元。第十七条积极签约奖励凡积极签订协议,并按时间要求腾空房屋的迁建安置户, 根据时间期限(具体时间由镇人民政府确定)分别给予5000 元/户或3000元/户的奖励补助,逾期不予奖励。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涉及的居民迁建安置工作中
9、,有下 列情形之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批复实施的居民安置规划规 定的期限、地点搬迁的;(二)无理提出额外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配合国家工 作人员商谈搬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搬迁的;(三)取得安置补偿后,不按时拆迁的;(四)煽动、组织群众聚众闹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以干扰、阻碍或破坏居民迁建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 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六)侮辱、诽谤、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非法限 制其人身自由的;(七)干扰、阻碍或破坏居民迂建工程施工、搬迂安置 或其他居民迁建工作的;(八)
10、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向居民迁建集资,用于阻碍、破坏迁建居民搬迁安置工作的;(九)哄抢或损害公私财物的;(十)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十一)造谣惑众,在迁建居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十二)拒绝或拖延接管安置点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和 专业设施的;(十三)利用收购、兼并、联营或其他手段,骗取迁建 居民补偿资金的;(十四)利用迁建居民补偿资金归还企业集资、贷款或 其他债务的;(十五)其他情形。(一)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居民迁建安置工作人员 在居民迁建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迂建居民搬迁安置或造成 迁建居民资金重大损失的;(三)
11、挪用迁建居民资金的;(四)不按规定发放迁建居民补偿资金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迁建居民和不能列为迁建 居民的群众以及迁建居民迁建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 者拒迁的,依法定程序处理并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在迁建居民安置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包 括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党政党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迁建居民户在签订协议时因隐瞒转让、继 承、分割(析产)、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纠纷的,由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迁建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地上附着物等产 权存在纠纷的,该部分补偿、补助款暂拨付,待调解、裁决 处理后,镇人民政府向区发改局申请按程序拨付后进行兑付, 不得以权属纠纷尚未解决为由,阻扰征地拆迂工作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镇人民政府提出, 会同项目业主、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采取一事一议,协商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