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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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本执行标准是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确定的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和量化,是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 形及其结果抽象上升为一种规则,是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履 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标准。由十九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 案信息(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 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粮食收购企业未

2、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假息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2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假息的, 拒不改正,不再继续收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假息的,拒不改正,继续收购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通过以陈顶新、以次 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 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 下

3、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 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 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下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罚款。2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 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 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上3000吨 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 上200万元以下罚款。3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 收

4、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 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以上5000吨 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 上300万元以下罚款。4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 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 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 以下罚款;对涉及粮食数量1万吨以上,或造成社会影响的,并 处500万元罚款。第十部分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 政补贴、信贷资金(一)处罚种类

5、: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挤占、挪用、克扣财政 补贴、信贷资金”,“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 信贷资金,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6、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 款。3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 信贷资金,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 款。4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 信贷资金,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部分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 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 作担保或者清偿债

7、务”,“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二(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 或者清偿债务,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 或者清偿债务,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 下罚款。3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 或

8、者清偿债务,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 下罚款。4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 或者清偿债务,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部分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 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 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由粮食和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 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 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 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 以上3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3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 委托的政

10、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 以上5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4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 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 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部分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 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 挠出库(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

11、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 出库”,“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 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 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12、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3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 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4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 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部分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 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

13、处置(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 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由粮食和 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 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 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 粮食,违规倒卖

14、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 以上3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3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 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 以上5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4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 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 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部分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

15、用政策性粮(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涉及 粮食数量1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涉及 粮食数量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

16、上200万元以下罚款。3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涉及 粮食数量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4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部分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 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

17、和调度的,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 不按照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或不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 .市(州)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不按 照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或不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3 .省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不按照要 求承担应急任务,或不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4 .全国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不按照要求承担

18、 应急任务,或不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部分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第5 号令)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 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 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粮 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 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19、、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 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制定。”(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部分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 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轻微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2 .粮食收购者未

20、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造成粮食生产者、 国家利益损害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 粮食收购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造成粮食生产者、 国家利益损害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以对粮食收购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造成粮食生产者、 国家利益损害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可以对粮食收购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造成粮食生产者、国家利益损害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粮.未在规定时

21、间内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5 .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情节严 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部分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规定(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第5 号令)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 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粮油仓储管理办 法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 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

22、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 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2 .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备不齐全,未按粮 油储藏技术规范储存粮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 .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备存在安全生产隐 患,严重违反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存粮油的,责令改正,予 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 .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1万

23、元以下罚款。第十九部分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储存管理规定(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第5 号令)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 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 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违反粮油入库管理规定,未做入库粮油质量检验、未建 立入库质量档案、未做到分类存放和制作计量凭证、未建立库存 粮油货位卡、未达到储存安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 重的,处1

24、万元以下的罚款。2 .违反粮油出库管理规定,未制作计量凭证、没有出库记 录、未做出库粮油质量检验,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 .违反粮油运输管理规定,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对粮油 造成污染,长途运输发热危险粮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 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 .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 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 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 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情节轻微的,责

25、令改正,予以警告;情 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 .违反粮油储存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处置粮食储存损耗、 未建立安全生产核查制度、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6 .违反粮油储存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管理储粮化学药剂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未按规定进行熏蒸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注:本执行标准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的按库存成本价计算。食收购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对粮食收购者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26、三部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 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1个月以 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欠 付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欠付售粮者3户以上10户 以下,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 .粮食收购者

27、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1个月以 上2个月以下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欠付数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欠 付售粮者10户以上20户以下,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 款。4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2个月以 上3个月以下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欠付数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或欠付售粮者20户以上50户以下,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罚款。5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欠付数额5

28、00万元以上,或欠付售粮者50户以上,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部分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 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2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下,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 .代扣、代缴税、费

29、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4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5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部分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 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 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由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30、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或者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 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 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4 .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粮 食数量5000吨以下,责令改正,

31、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5 .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粮 食数量5000吨以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6 .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在一年 内再次发生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7 .对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 作假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部分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 量安全检验(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

32、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未按照规定进 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

33、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4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未按照规定进 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部分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规定将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1

3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1 .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2 .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3 .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 途销售的。(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八部分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

35、)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1000吨以 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罚款。2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1000吨以 上3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3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3000吨以 上5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4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5000吨以 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1万吨以上,或造成社 会影响的,并处500万元罚款。第九部分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 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 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一)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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