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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侯建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17民初3593号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巷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方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恭科,男,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侯建勤,男,汉族,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建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 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 融服务有限
2、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恭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建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 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89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 年5月4日,被告为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经原告推荐,向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玖富平台”)注册投资用户(“出借人”)申请一笔借款,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 份个人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3500元,用于购买苹果6s手机,被告分18期(月) 还款、每期(月)还款金额361元。同日,原告就相关借款服务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服 务合
3、同条款与条件,如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合同终止,被告应一次性还本金和利息;同 时,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前述文件签署后,玖富平台向 被告支付了借款人民币3500元用于购买苹果6s手机。按照约定,经银行代扣等形式,向 玖富平台、客户服务供应商及出借人等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款项。被告 累计还款1865元后,自2016年11月3日起,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借款本金、利息 及相关费用,由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剩余未还款项。因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原告代 为垫付清偿其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原告 的诉讼请求。侯建勤未答辩。本院认为,
4、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当庭举示 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及原告为被告代为还款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订立借款合同 及为被告代为还款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本院依法对上述事实及证据 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89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 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侯建勤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 金及利息28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建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陈小利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诗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