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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特许区域代理合同特许人:XX餐饮有限公司区域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许可区域内作为甲方的区域代理商一事达成一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签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的许可,在 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域)作为甲方的独家代理商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由甲方独创拥有 的“XXX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以达双赢目的。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甲方根据其自主开发并经营XXX餐饮连锁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某餐饮公司”商标 (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使用。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一方与乙方基于本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
2、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 外开展经营业务,执行本合同。乙方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 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在签订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 现本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五条 许可的权利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
3、开展业务,以经营“XXX”。第六条 使用方式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以以下两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一、设立直接投资的直营店;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第七条 许可形式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甲方承诺并保证:第四十五条广告基金第十章特许经营费用U1十六条加盟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向甲方支付金额为元(人民币,下同)的加盟费。其中一元作为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的费用,万元为甲方指导乙方建立营运培训体系的雨用,万元作为乙方接受甲方该区域特许经营代理权的费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加盟费。第四十七条特许权使用费在本合同执
4、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 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下列标 准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一、对于乙方所开设直营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 元/月;二、对于乙方所招募的加盟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 元/月;按照上述的规定,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15前汇入甲方指定之帐户。乙方其加盟店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乙方仍须按照以上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特许 权使用费。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并不影响乙方特许店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第四十八条履约保证金为保证本合同的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
5、交纳 元的保证金。一、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 事实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则甲方将 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二、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内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设“某餐饮公司”餐饮店的, 甲方将以乙方违约为由,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缴保证金并无息 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三、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没有开设“某餐饮 公司”餐饮店的,则甲方将以乙方违约为由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 交纳加盟金。四、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15日内没有及时向甲方加纳加
6、盟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 弃本合同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五、若乙方拖欠甲方的债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罚款、货款、违约金等),甲方 有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抵冲债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充抵债务的通知后,应 当在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与充抵债务数额相同的现金,补足保证金。六、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由甲方无息退还乙 方;届时如乙方有拖欠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时,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第四十九条结算与支付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对乙方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结算,如有争议,以甲方确认10的结果为准,但
7、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向乙方说明理由和依据。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 承担。甲方最迟于收到款项后10日内向乙方开具发票。第十一章供货与销售第五十条供货押金为确保甲方对Z方及其特许店供货的持续性,乙方及其特许店每家店开设前需同甲方签订供货协议,并向甲方交纳 元的供货押金。第五十一条货品采购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乙方及其特许店除开业前须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厂商采购货品外,对于以下货品,也须向甲方或其指定厂商采购;一、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二、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销售的产品;三、考虑到质量及环保因素而强制使用
8、的产品;四、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统一使用的产品。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及其特许店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方及其特 许店之自行进货之原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防疫及食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 乙方及其特许店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可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第五十二条 供货商之审查甲方善权对乙7及其特藁之供货商之资格、产品进行审查,如发现其所提供产品达 不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则有权勒令其更换供货商,如发现乙方或其特许店之采购货 品有腐烂、变质或含有毒、害成分等情况者,可对其进行一一 元的罚款,情况严 重者可直接取消其加盟资格并报当地卫生行政机关。第五十三条供货、退货及付
9、款条件一、开业前,乙方或其特许店委托甲方代为订货品时、应将定货单填妥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 甲方指定之账户。二、乙方或其特许店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 户,如其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月或虽未达两个月但已累计超过 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供货押金中扣除相应欠款,押金不足部分, 乙方或其特许店应于日内补足。三、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或其特许店不得拒收或退回。货品配送时,如 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或其特许店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 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过后将不予退
10、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 方或其特许店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 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 人员,否则由收货方自行承担损失。第五十四条配送中心在乙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在该区域建立配送中心,以降低该区域内 各店货品采购之成本及控制货品采购之质量。配送中心投资费用由乙方承担。11第十二章财务管理第五十五条财务会计制度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 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及其特许店内安装电
11、子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 收银机以查核其每日营业情况。第五十六条财务报表乙方应当统一使用甲方指定的财务软件系统。乙方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甲方报送乙方及其区域内各店(直营店、加盟店)当月的财 务会计报表,包括:一、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二、各特许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乙方应于每年 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会计年度乙方及其各特许店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六、本区域内各特许店的合并报表。第十三章 分特许第五Ht条分特许权乙方差本区域内寻求符合条件的加盟商,授权其设立加盟店,按照市场
12、开发计划建立 区域内的特许经营系统。乙方行使分特许权,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甲方的规定,不得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和权限。第五十八条 市场开发计划乙方应当竭力拓展本区域市场,尽可能实现对市场的充分开发。经双方对本区域市场 的认真评估,确定以下市场开发计划:一、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设立 家直营特许店;二、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至少设立 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为一家;三、在本合同签订满一年后,至少设立 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为 家;五、在本合同签订满 年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发展新的加盟店;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在本区域所设立的直营店数量不得超过其特许店总店数量的40%。第五十九条加盟商和加盟店乙
13、方可在本区域内招募适合的加盟商,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商即可以为 个人也可以为企业法人。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规定对特许店的选址进行调查与评估,其营业面积应该在 平 方米至 平方米之间,特许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一般不应少于 米。12特许店应当按照甲方的图纸设计及装修标准进行装潢,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第六十条分特许合同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的分特许合同及合同附件,应当使用甲方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 同文本,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第六十一条 合同审查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及合同附件副本和其他相关 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甲方审查备案。
14、甲方在收到该材料 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合格,甲方将委托“公司商标”持有 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送达乙方,分特许合同自“公司商标”持有人签署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时生效。如“公司商标”持有人不予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分特许 合同不生效。甲方对乙方与加盟商之间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审查备案,并不表示甲方与加盟商 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对加盟商承担任何直接 责任。第六十二条加盟店的申诉加盟店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有权直接向甲方提出申诉。对乙方终止、解除加 盟店合同及其他严重影响到加盟店正常营业的申诉,甲方应当在收到申诉5日内作出决定, 对其他事项的申诉,甲方保留作
15、出决定的权利。甲方在处理加盟店的申诉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公正处理决定,乙方及加 盟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决定并按照该决定执行。但甲方该决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不服,均可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分特许合同的规定提起诉讼或仲裁。第六十三条 直营店乙方屋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当在该区域注册设立餐饮有限公司,但不得将“公司 商标”作为其餐饮公司的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乙方设立的直营店应当作为该餐饮公司的分支机构,办理营业执照。乙方应当按照管理加盟店的要求对其直营店进行统一的管理,不得对直营店给予特殊 的优惠或方便。安排第六十本合同无论任何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本区域内的分特许合同亦相应终止。因
16、一 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均须对加盟商(店)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计算方式 按照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标准为依据。不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合同,加盟店在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所规定的期 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公司商标”,以保证加盟店的继续经营,但每家加盟店必须每月向甲方 支付3,000元的特许权使用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加盟店停止使用甲方“公司经营技术资 产”及“公司商标”不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合同,加盟店的继续营业行为必须符合其所签订的特许经 营合同的规定,如有损害到甲方或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可按照该合同 的规定直接行使该合同中乙方应行使的权利,对加盟店行使各项权利
17、。第六十五条告知13乙方在同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将本合同中有关涉及到加盟商或加盟 店的条款告知加盟商,不得隐瞒或欺骗,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元的罚 款。第十四章合同的转让第六十六条合同转让的定义本章所称的合同转让是指甲方或乙方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甲方或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六十七条 甲方转让合同乙方承诺,甲方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须在转让时取得乙方同意,但甲方 必须保证受让方必须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并将受让方的情况通知乙方。如果乙方认为受让方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乙方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撤 消甲方的转让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区
18、域代理商在数量上可能不止一个,但该项权利的行使 仅限于最先提起仲裁的区域代理商,不得重复申请仲裁。第六十八条乙方转让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乙方要求转让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 人的情况等报告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第六十九条受让人条件乙方菰行的合同转a:受让人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系从事餐饮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已经满一年以上;二、注册资本达到 万元以上;三、净资产超过 万元;四、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五、其关联企业没有从事与本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六、同意甲方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七、没有从事过非法经营行为
19、或被政府行政机关处罚过。第七十条优先权乙方转让本合同时,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 否则,乙方在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第七H条转让补偿费乙方,让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 元的转让补偿费,作为甲方对因转让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第七十二条 合同文本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区域代理合同,该合同届时使用甲方 统一使用的新合同版本。同时甲方将不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任何款项(货款押金除外),且 受让方必须按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14第七十三条股东变动在本合同有效一间,乙方合并、分立或股东变更时,应当将该情况
20、详细书面报告甲方, 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七十四条经营方式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本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 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该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第十五章 系统变更第七十五条系统变更的定义与职责系统变更是指对系统经营模式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的改进,这种改进可以直接导致公众 对对系统感受的差异,具体到本特许经营系统,则是指甲方对其“某餐饮公司”餐饮经营 模式、装潢设计以及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的改进、更换。甲方有权进行善意的系统变更,乙方及其特许店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配合,按照 甲方的要求积极推动系统变革。第七十六条系统变革的原则甲
21、乙方一致认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 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双方的共同目的。甲方对系统的变革,应在保持系统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系统的经营效益、提高系统的市场竞争力为原则,以达到更好地实现特许经营之目的。第七十七条变革的实施甲方在实施系统变革前,应当在其直营店或同意进行试验的加盟店进行试验,经实践 证明符合系统变革的要求,达到预期目的,方可正式推行。同时应将变革的方案、意图、 可行性、试营状况等提前30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本区域内按照甲方的规定实施系统变革,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甲方。乙方实施系统变革所需要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22、第十六章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第七十八条合同的变更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第七十九条合同的正常终止一、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二、合同到期,乙方无意续约的;三、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四、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五、70%特许店连续两年发生经营亏损;六、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终止合同申请并 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七、法院、政府行为要求乙方终止营业的;八、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被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宣判解除本合同的;九、用于特许
23、经营的主要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15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方可终止合同, 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仲裁或判决。同时甲 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本条七、八、九项除外)。第八十条甲方的解除权乙方有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不退还乙 方所交纳的任何费。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 元:一、未能完成市场开发计划的;二、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三、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本合同或转让其股权的;四、未经甲方同意分立、合并或股权变动的;五、
24、未经甲方同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转移经营权的;六、故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重大商业秘密的;七、逾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超过三个月的;八、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九、私自在本区域外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十、没有忠实实施甲方为改善其营运状况而提出的劝告指导,导致影响到公司形象的;十一、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 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者;十二、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 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十三、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 行出租、典
25、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合同权利的一切行为;十四、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 不良影响的;十五、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十六、其他违背本合同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 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 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 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 元。一、一年内受到甲方处罚超过三次以上的;二、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第八十一条保解除权在乙方发
26、生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及其他情形时,未经甲方的预先书面同意,任何第三 人都不能获得本合同中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权利,不论债权人对乙方享有何种权利或持有 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甲方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 理。第八十二条乙方的解除权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 方支付违约性赔偿金:一、甲方违反区域保护的规定使用特许经营权的;二、甲方无故向乙方停止配送产品或原料的;三、甲方使用的“公司商标”被撤消的;16四、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第八十三条分特许合同的终止与履行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
27、议解决分特许合同的继续履行 与终止事宜。因一方违约行为解除本合同造成分特许合同终止的;或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终止本合 同的,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履行分特许合同的,违约方均应当同时承担对分 特许合同的违约责任,按照分特许合同的规定给予加盟商赔偿。第八十四条合同终止的执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继续正常的营业或履行以下义务;一、停止行使因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二、撤消直营店内外与“公司商标”有关的内外装潢、招牌、广告牌等标志;三、将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徽记、标志、广告等交还甲方;四、将甲方提供的定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
28、、以及其他涉及到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 交还甲方;五、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各类营运使用规章报表、经营Knowhow的相关文件 资料及物品归还甲方,不得复制使用;六、清算与甲方、加盟店、供货商的债务;七、将租赁甲方的设备、物品返还甲方;八、对加盟店进行解释、安稳工作。当乙方未履行前款第二项义务时,甲方可自己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十五条优先受让权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对乙方下列财产或财产权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一、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二、配送中心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三、直营店的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以及直营店的资产收购权;四、户外广告的发布权;上述财产的转让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如果
29、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共同委托资产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执行。第八十六条 其他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没有义务回购乙方的存货,但应允许乙方以特许经营系统的名 义在合理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0日)销售存货。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接管乙方之加盟店,乙方收取加盟店的保证金,应当移交甲 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第十七章违约责任第八十七条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因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赔偿金。 违约赔偿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特许权使用费乘以合同未履行年限数的倍数计 算,但最少不得低于;两倍。合同履行不足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按一年计算。本条款所指的违约赔偿金
30、与第八十一条中所提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不冲突,可同时使用。17第八十八条拖欠损失金乙方扇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加盟金、履约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月结货款、 广告宣传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 比例向甲方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第八十九条 罚款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时更正,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 给予元的罚款。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改进的,视为新的违约 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加倍处罚。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如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经有明确的处罚办法的,按照该条款的 规定处理。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悔改程度及补救措
31、施等,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九十条直营店的违约行为直营店的行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的,可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比照本合同中对 于乙方违约行为处罚的条款,直接对乙方进行处罚。第九十一条加盟店的违约行为对于该区域内加盟店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 追究加盟店的责任。加盟店对分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行为,不视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但乙方明知加 盟店的违约行为而怠于行使处罚职责的,甲方有权根据加盟店的违约行为给予三倍以内的 罚款。第九十二条 告知与申辩甲方对于乙方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乙方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 罚的结果,并告知乙方有申辩的权利。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拟作
32、出处罚的通知后7日内提 出陈述和申辩理由。甲方应当充分听取乙方的陈述和申辩。乙方提出的理由成立的,甲方应当采纳并给予 减轻或免除处罚。但甲方不得应乙方的申辩而加重对乙方的处罚。第九十三条处罚实效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的处罚以及乙方对加盟店违约行为的处罚,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逾期则不再处罚。第九十四条解除权的放弃甲方或乙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享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而不解除合同时,不影响要求对 方承担解除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但权利人在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第九十五条 处罚的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所作的处罚,乙方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甲
33、方交 纳罚款。甲方要求乙方所作出的改进,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 报告甲方,甲方可对该改进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18第十八章争议解决第九十六条 协商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当首先通过充分协商给予解决。第九十七条仲裁或诉讼如果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的争议不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可向 国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章其他规定第九十八条 送达一、本条款所称送达可以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二、直接送达的地址为:甲方:-乙方:J 三、如一方对他方为直接送达,而对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第九十九条合同解
34、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的,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 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常理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对于合同双方均有约束 力,除非该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百条可分割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因任何理由、在任何范围内无法执行,除另有约定外,不影 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履行。发生上述情形时,甲方可以以有效条款代替无效条款,或者将无效条款修改为合法有 效的条款。第百一条标题本合同中所有章、条的标题是为了便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并非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不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依据。第百二条雇佣限制乙方或其加盟店不得私自聘用本区域外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加盟店)所开
35、除、除 名的员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乙方在不知请 的情况下雇佣的,在知悉情况后,应立即解除雇佣关系。第百三条非赢利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详细地向乙方说明了作为区域代理商开展区域特许经营事 业成功的可能性、困难及合同内容。甲方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材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 性,并非对乙方开展区域特许经营事业作出的赢利保证。同时乙方也充分认识到投资特许经营的商业风险,特许经营并非简单的复制,而是一 项依赖于乙方独立努力、商业判断与技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商业活动。19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
36、许经营权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本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三、不向本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服务。第八条 权利的保留在本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一、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市场开发计划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开拓本区域 市场时,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或许可其他第三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第九条 权利的限制甲方对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如下限制: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的分店数量不得少于家,且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 内全部店数%;二、乙方在开设加盟店前,至少已经开设了一家直营店;三、在本合同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设立直营
37、店或加盟店;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区域外其他区域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第十条特许区域甲方许可乙方开发的区域为,本区域的范围以双 方签约时的行政区划为准,包括该区域所辖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乙方开发本区域的初始区域为,在该初始区域设立直营店的数量 不得少于 家,加盟店数量不得少于 家。如果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初始区域 的市场开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事由,甲方保留对本区域乙方的特许权调整的 权利,有权取消乙方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第三章合同的期限及续约第十一条合同期间本合同自 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 月日。如果乙方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
38、可在本合同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甲方 确认后给予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续约条件在本合同期词届满时,乙方要求续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较好的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二、已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三、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文件;四、同意甲方提出的续约费用。第十三条续约文本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甲方制定的使用于区域特许经营的标准合同文本, 但应符合以下条件:第百四条合同文本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两份。乙方应当对本合同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向无关第三方透漏本合同的内容。第百五条声明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附件所有
39、条款的含 义,同意签署本合同,受本合同约束。第二十章附则术语解释指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以及合同附件。分特许合同乙方与加盟商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特许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设立的“某餐饮公司”餐饮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直接投资设立的特许店。加盟店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许可第三方设立的特许店。加盟商皿向乙方提出加盟申请,与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第三方。如果加盟商以自己名 义开设特许店,则加盟商与加盟店一致。网络成员特许经营系统没除甲方外所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乙方、直营店、加盟店、配送中 心。第三人依照本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主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分特许甲方授权乙
40、方在本区域内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分许可权,许可加盟商使用甲方的特许经 营权设立加盟店。处罚特许经营系统内对轻违约行为的罚款,即要求违约方偿付违约金。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指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中式速食餐饮经营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和 一整套的店务管理手册(人事制度及处理程序、大厅操作实务及培训手册、菜台 操作实务及培训手册、厨房实务及培训手册、厨房设备维修与保养等)以及公 司有权使用的“某餐饮公司”注册商号、商标、标志、招牌、店铺管理方式等统一系 统。公司商标指甲方有权使用及有权授权他人使用的“某餐饮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以及甲方经常 使用的用以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以及其他一些营业
41、象征。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 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20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作重大修改;二、对于有关费用方面的收取,应参考续约时甲方对于其他区域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 费用的收费标准,但应当给予乙方一定的优惠。培训第十四条初始培训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参加的培训人员及课程见附件一,培训的地点 及时间由甲方安排。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甲方 审核批准,甲方有权否决乙方提出的培训人选。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
42、术知识;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三、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四、第十五条后续培训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乙方的管 理水平:一、每年一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二、在更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特许经营系 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三、应乙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第十六条 加盟店的培训对本区域内加盟店经理、财务人员的初始培训由甲方负责,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 培训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第十七条 培训的考核参加
43、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LU 冈。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考核,乙方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 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八条 培训费用根据本规定由甲方组织的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乙方要求甲方进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费的收取标准由甲方制定。第五章 支持第十九条前期支持在乙方开设建立第一家直营店时,甲方应提供如下支持: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祥见附件一):1 .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 用);.提彳共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
44、装饰的规划指导;2 .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1)经营管理课程:A、商品知识B、店面营运知识(店面、厨房管理、采购议价技巧、成本控制等)C、品质管理知识(2)门市实习:A.、现场服务实习B、店务实习C、作帐实习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2、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 开幕期间派驻人员车费、住宿、餐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三、人员帮助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 店工作。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开店
45、厨师长(1 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2、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 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4、开店组人员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祥见(附 件二5、为协助乙方店正常开业筹备,甲方需代为乙方配置一部分熟练员工(主要为店 面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该部分员工,见附件三),该部分员工的 数量及到乙方店处报到时间由开店经理视具体情况而定。6、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来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代为培养的分店
46、,该 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甲方根据其连锁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方店 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7、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 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 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8、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 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9、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处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该 店有无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10、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员工当月薪资的L
47、2 倍发放给该部分员工作为当月薪资,用于弥补该部分员工在调动过程中受到的 损失。11、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 支配。12、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出纳、 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 人员提供员工餐(甲方将按照每人 元/天的标准收取餐费),住宿及车旅费及 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3、在乙方店开业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援 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 担,且乙方应根据其实际支援的天数向该支援人员按照其实际工资的L3倍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