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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中违约条款的法律适用谢某媛诉凌某峰抚养费纠纷案伍利群要点提示: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而订立离婚协议书, 其中约定不直接携带抚养子女一方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承担违 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一方在离婚后未依约支付抚养费,另一方 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336 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852号。一、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媛。被告凌某峰与原告谢某媛的母亲谢某红原为夫妻关系,双方 于2009年1月4日生育女儿凌某羊,后更名为谢某媛。2011年 2月12日,凌某峰与
2、谢某红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 协议书,其中约定:经协议女儿凌某苹归属凌某峰并由凌某峰 抚养成人一一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凌某峰,谢某红一次性给12. 5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以后该孩子任何事情和一切所有 都跟谢某红无关。2012年7月5日,凌某峰与谢某红签订抚 养协议书,其中约定:1.经协议后,女儿凌某苹原本归属凌某 峰抚养成人现改为孩子抚养权归属谢某红,由谢某红抚养成人。 2.凌某峰一次性付12万元作为孩子的教育费。3.生活费(视情 况而定或按实际开支各分担一半):a.孩子的生活费,凌某峰每 月付500-3000元/月等多不上限,但每月不能低于付500元/月; b.可月付、季付、半年付
3、,按期限定时打入谢某红银行账户;c. 生活抚养费从谢某红接手小孩那天开始算起(即签字日期)到满 18年为止;d.如凌某峰违期未付将按双倍罚款!后谢某媛诉至法院,认为凌某峰除支付部分抚养费外,一直 逾期及拖欠不付抚养费,请求判令:1.凌某峰一次性支付2013 年7月5日至2030年7月5日抚养费,按照3000元/月计算; 2.凌某峰支付一倍的违约金,自2013年7月5日起计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6月5日。被告凌某峰辩称:2011年2月谢某红与凌某峰离婚,按照 当时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谢某媛由凌某峰携带抚养,谢某 红从未支付过抚养费。2012年7月,因凌某峰身体原因,凌某 峰与谢某红
4、经协商后将谢某媛抚养权变更为谢某红,凌某峰一次 性支付了谢某媛的抚养费12万元,另支付了 11000元给谢某红, 按双方协议约定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是将谢某媛至年满十八 周岁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完毕,不存在欠付、拖付的情况。谢某 红在未与凌某峰离婚前,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一家的开支均由凌 某峰承担,而谢某红在离婚时蓄意转移属于凌某峰的财产价值高 达280万元,算上谢某红恶意转移的资产,谢某红及谢某媛可以 过上很好的生活,不存在无法生活下去的情况。综上,凌某峰没 有欠付谢某媛的抚养费,不同意谢某媛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裁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凌某峰与谢某红离婚后, 双方签订了抚养协议书,
5、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 据该协议书的约定,谢某媛由谢某红携带抚养,凌某峰一次性支 付12万元作为谢某媛的教育费,同时另就谢某媛的生活费标准 及支付进行了约定,凌某峰认为上述12万元应作为谢某媛的生 活费予以抵扣与上述协议约定不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 抚养协议书约定谢某媛的生活费标准为“每月付500-3000 元/月等多不上限,但每月不能低于付500元/月(伍佰元/月); 可月付、季付、半年付到满18年为止。”并同时设定违约责任 “凌某峰违期未付将按双倍罚款”,该条款应理解为逾期未付谢 某媛抚养费的,则按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双倍给付违约金(罚款)。 根据谢某红出具的“收据”可认定凌某峰
6、从2012年7月至2014 年4月是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谢某媛抚养费,共支付了生 活费11000元,从2014年5月开始,凌某峰欠付谢某媛的生活 费,应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至2016年12月的谢某媛抚养费 合计16000元,同时按抚养费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32000元。 从2017年1月开始,因凌某峰有固定的工资收入20000元/月, 有能力按上述协议约定,每月按3000元支付谢某媛的抚养费, 至谢某媛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谢某媛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于法 无据,不予支持。故判决:一、凌某峰将从2014年5月至2016 年12月欠付谢某媛的抚养费16000元及违约金32000元一次性 支付
7、给谢某媛;二、凌某峰于2017年1月起,每月按3000元支 付谢某媛的抚养费,至谢某媛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谢某 媛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凌某峰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抚 养协议书中的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二是谢某媛的抚养费数额 如何认定。对于第一个问题,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不因父母协议而免除,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父母、子女的身份 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故此,谢某媛要求凌某峰支付 违约金的诉求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就此对原判予以 纠正。对于第二个问题,凌某峰二审提供的收入证
8、明与其一审陈 述相互矛盾,且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凌某峰提交的 其他材料与本案无实际关联,不予采信。对于谢某媛抚养费数额, 现谢某媛生活在韶关市翁源县,其教育费凌某峰已另行支付,医 疗费亦有医疗保险保障,截至2014年4月均按照500元/月标准 收取,谢某媛亦未举证证明其生活开销较2014年有较大提升, 综合考虑其生活地物价水平、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 力、2014年至今的物价增长幅度等因素,二审法院酌定其抚养 费自2017年1月起,按1800元/月支付。原判判处3000元/月 过高,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故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凌某峰支付从20
9、14年5月至2016 年12月欠付的抚养费16000元(500元/月X32月)给谢某媛;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自2017年1月起,凌某峰每月按 1800元支付抚养费至谢某媛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评析在离婚时,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而订立离婚协议书, 其中约定不直接携带抚养子女一方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承担违 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一方在离婚后,未依约支付抚养费,权利 主体行使诉讼权利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应否予以支持?鉴 于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是否适用合同法 进行调整存在争议,这就导致对离婚协议涉及违约条款的效力问 题产生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
10、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 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 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离婚 协议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约定属于财产范围内调整的事项,由该 条款衍生的违约条款亦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视为有效条款, 一方违约应按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 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婚姻关系的维系当中不可避免地会涉 及财产问题,夫妻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也 可属于合
11、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合同法第二条中亦将基于 身份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排除在外,合同法确实不应调整特殊 的身份关系。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协议而 免除,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 产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主体,不适用合同法。因此 二审据此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笔者赞同第 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离婚协议书产生的背景及订立的目的有别于合 同法规定的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 所适用的合同范围,排除了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即使离 婚协议书当中确有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但其订立的目的实为 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这种目的将决定其财
12、产协议内容的变化。 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不应等同于 一般意义的合同。第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身份法律 关系,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平等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 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基 于血缘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 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抚养费的 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父母、子女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主体,不适用合 同法。第三,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 律的规定。”该规定为上述的观点提供了法理基础。离婚协议中 抚养费的支付及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基于协议双方身份关系而设 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而违约条 款亦不具备法律依据支持,因此一方当事人主张逾期支付抚养费 应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作者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