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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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目录一、部门职责二、职责边界表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二)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三)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门做好弃婴的就职工作;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 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 保工作。侦查工作结束后,需 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 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 参加,确保护返安全。同时, 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 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 问题。县民族事 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 留弃婴相关工作-10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经营性公墓管理是殡葬管理的重要内容,

2、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1 .监督检查对象全县经营性公墓。2 .监督检查内容对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 日常管理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 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3 .监督检查方式(1)开展日常检查;(2)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4 .监督检查程序(1)县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 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报送自查情况、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2)查实举报问题时,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并

3、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 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1 .监督检查措施(1)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及时进行处理。(2)经营性公墓单位自开始营业起,每年度应当向当 地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在下一年度 提交自查报告。6 .监督检查处理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经营性公墓单位违反殡葬 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 等行为的,按照规定处以责令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等处耨。对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关 部门进行处理。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4、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推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 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7 .监督检查对象全县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8 .监督检查内容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 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的情况。9 .监督检查方式对养老机构开展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10 监督检查程序(1)定期检查程序。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

5、发开展全县养老机构年度检查 的通知,要求养老机构接受检查。实施检查。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部门报送 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部门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 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 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的 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年度检查结果。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养老机构进 行限期整改。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养 老机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2)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1

6、.监督检查措施(1)对养老机构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送自查情况、 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2)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及时进行处理。(3)查实举报问题时,养老机构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 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 查结果签字确认。3.监督检查处理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 议不符合规定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

7、合规定的;(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 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 务无关活动的;(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 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对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 .监督检查内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8、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以 下检查监督职责:(1)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报告进行审 核;(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 题进行监督检查;(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3 .监督检查方式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查;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群众举报进行定点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4 .监督检查措施实地监督检查、材料审查、财务审计、年度报告审核。5 .监督检查程序每年5月31日前,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9、向登 记管理机关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上年度报告:本单位遵守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各自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履行登记手 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 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年度报告进行审 核,并作出“合格”和“不合格”结论。6 .监督检查处理(1)社会团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 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 用捐赠、赞助的。(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 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 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

11、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 用捐赠、赞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经营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 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 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 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 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 署和中国(海南)自由 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 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 全县民政工作政策规 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 划,研究推进民政工作 改革,研究提出推进中 国(海南)自由贸易试 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 易港建设涉及民政事

12、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 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文 秘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 文书档案管理、政务公开和机要 保密等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制定本局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 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 管理、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队 伍建设等工作,协调局机关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 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 定完成各项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监督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拨付 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 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 作。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 准,负责实施全县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 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工

13、作。拟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相关规 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建立健全全县城乡社会救 助体系;负责组织全县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监督、 检查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 救助实施情况;负责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工 作;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 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和指 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负责全 县社会救助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和信息网络建设;参与拟订医疗、 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 相关办法;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 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14、的有 关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 国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 人员进行救助。3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 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慈善事业发展和全 县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 利彩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 划、扶持保护政策和政府对福利 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本级社会 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 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资金管理 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 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 作;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 发展规划;指导慈善事业发展和 全县社会捐助工作。4拟定婚姻管理政策并 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婚 姻登记和推进婚俗改 革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婚姻有关法律法 规,负责

15、全县婚姻登记的办理; 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推进婚俗改革。5拟定殡葬管理政策、服 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 动殡葬改革。指导全县殡葬管理和推动殡葬改 革工作。6负责全县儿童福利、孤 弃儿童保障、儿童收 养、儿童救助的相关政 策制定和落实,指导开 展收养登记工作,指导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 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 作。负责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 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 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 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 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 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7统筹推进、指导管理全 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 划、政策、标准并组织 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

16、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 助工作。落实高龄补贴发放;承担老年人 福利工作,执行省民政厅制定的 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 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 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 作。8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 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 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 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 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 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社区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 作,推动基层民主自治建设;组 织推进村(居)务公开和民

17、主管 理工作;指导培训村(居)委会 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9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 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 管理,依法对社会组织 进行登记管理。拟定社团管理的政策、规章并监 督实施;负责我县社团的年度检 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 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 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 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的非法组织;拟定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负责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 检查,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办法; 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会同 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 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 织。10负责全县行

18、政区域界 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 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 全县行政区划、重要自 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 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 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 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 责全县行政区划、重要自然地理 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 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标准 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录工作。11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 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 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 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 者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社会工作 发展规划、政策职业规范,推进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 愿者队伍建设。12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 政策,统筹推进落实残 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工 作和康复辅助器具

19、产 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残疾人益 保护政策、福利制度建设工作.13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 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 作。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 他工作。二、职责边界表序号管理 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县委政法委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成员单位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重 要内容,严格执行健全落实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加强责任督 导和追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 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 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工作的意见

20、(国办发 2011139号)陵水黎族自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陵府 办(2020) 20 号)公民张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 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弃婴甲某的 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 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 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 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 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 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 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 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 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 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对公安 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 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 机构进行体检和

21、传染病检查, 并出具体检表甲某是患病弃 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 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 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 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 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 籍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县人民法 院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在诉讼案件中的 合法权益,对涉及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 益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侵害流浪乞 讨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打击, 依法严厉打击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 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犯罪行为。 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 员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县发展改 革委将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

22、建设纳入社会 发展规划,完善我县救助管理机构设施 条件财政局完善资金保障措施,将救助管理工作经 费纳入我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资 金使用监管。县人力资 源社会保 障局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救助管理相关事业单 位有关大中专毕业生的高定工资政策, 落实救助管理相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 工资待遇。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 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 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做好抚育工作有 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 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县教育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学龄儿童、少年的 义务教育工作。对外地返回原籍安置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少年,及时接 收入学

23、。指导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防止其外出流浪。县卫生健 康委根据需要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 治定点医院,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 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 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 托养机构的疾病防控及内设医疗机构提 供的医疗救治、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技 术指导。县公安局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充分利用DNA采集 比对手段,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 询力度,及时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并向救 助管理机构反馈核查结果。维护救助管 理机构的治安秩序,对滋扰救助站正常 工作秩序和不法侵害受助人员的,要依 法快速处理。对无户口登记的流浪乞讨 人员,在落实安置工作的基础上,按照 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

24、登记的有关规定, 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县司法局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为有需求 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 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县民政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民政部门及 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属地生活无 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职责。规范 救助管理工作规程,加强业务指导、人 员培训。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落实、工作 机制运行、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运 用、风险隐患排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协调市(县)际、县内跨区域救助管理 工作。县综合执 法局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做好防范街头流浪 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 理工

25、作,在开展城市管理执法或执行其 它职务时发现或遇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 讨人员,要做好告知、引导或护送工作。县交通运 输局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受助人员返乡车票 和乘车、进出车站提供必要的便利。县医疗保 障局落实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会同相关 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团县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场所为流浪 乞讨人员中的妇女和儿童提供适当帮 助。组织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开 展具有家庭特色的救助活动。县残联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 中的残疾人提供关爱服务,积极为其开 展关爱保护等相关工作。县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助、 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 及弃婴收养工

26、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 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县发改委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 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县公安局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 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 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 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司法局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 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卫生健康 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 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就职、体检的医疗 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弃婴救助管 理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 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 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某县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 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 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 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由 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 场所,借助民政部门的救助管 理机构。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 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 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 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 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 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 为此,该县请示了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 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 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县经公安 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 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 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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