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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XXXXXXX公司章 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共同出资,制定广东xxxxxxx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 间、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 承担责任。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2、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 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 数额 (万元)认缴出资 时间出资 方式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3、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 议按每半年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做出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执行董 事或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4、形式的 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5、,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 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 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
6、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7、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 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 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 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 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为永久性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无终止期限。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 日起
8、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 则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 律法规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宜依据公司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承认制订的公司章程,并承诺股东所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 不实,由股东承担一切责任。全体股东签字或盖公章:(注: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