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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助企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 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 化发展,强化“*”平台激发市场活力的服务功能,优化财 政资助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推 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助企券,是指利用市级财 政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主体购买“*”平台服务机 构提供专业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由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 主体)领取、使用,服务机构收取,*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 简称“市工信局”)予以兑现。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通过“*”平台注册认证具有 专业服务能力或相应服务资质
2、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 业协会等法人或组织。第三条服务事项。本办法的服务事项包括技术创新、 产业协作配套、检验检测、投融资服务、体系认证、标准化 咨询、数字化赋能、评价评估、人才服务、管理咨询和政务 服务等服务事项。市工信局每年根据专业服务事项的紧缺 度和企业的服务需求发布助企券支持的服务事项,并适 时进行动态化更新。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工信局负责制定助企券相关政策, 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助企券的使用及兑现等执行况。*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 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管理机构。市工信局委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助企
3、券领取、使用和兑现 等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领取使用主体。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依法纳税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电子信 息制造业、磷化工产业、铝及铝加工产业、健康医药产业、 生态特色食品产业企业;或在贵州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上备案的*工业项目主体。第七条支持标准。助企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单个工 业企业每年发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单个工业项目主体每 年发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具体标准根据每年度发布的助 企券发放指南确定。第八条服务机构。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助企券的服务机 构,须在“*”平台提交入驻申请,经审核通过并公示后, 方可开展相关服务(见“*”平台入驻服
4、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领取和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业企业 (或工业项目主体),注册登录“*”平台领取助企券。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在线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关专业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将助企券支付给服务机构。第十条服务确认备案。服务机构接受工业企业(或工业 项目主体)服务委托后,双方须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事项、 服务期限、助企券使用金额等信息,服务机构在线提交经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同进行备 案。服务完成后,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及时对服务 质量进行评价,系统根据评价结果对服务机构进行排名。第十一条审核兑现。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 照助企券发放指
5、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在线提交发票、 汇款凭证、服务成果等申请兑现材料,市工信局委托第三 方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名单经审批通过并公示5个工 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兑现。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工信局有权不定期委托第三方 机构就上年度助企券的服务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等 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助企券规范运行。助企券领用主体和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市工信局及其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 领取、使用和兑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工信局将不 予兑现助企券政策资金;对已兑现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如相 关主体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审计监察。助企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 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 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小微企业 创业创新服务电子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工业 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