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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外担保及担保申请行 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即债务人)向 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不包含公司为其 员工个人住房按揭提供的担保;所称担保申请是指公司因融资或经营 活动需要信用增级而向第三方提出的担保申请。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 审批,不得自行或通过下属公司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任何形式担 保。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各级控股子公司。第二章被担保单位资格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只
2、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公司 向公司申请担保的,双方应签订互保协议,在互保额度内,提供担保, 同时须经过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办理。被担保单 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理的资金需求和按时归还贷款的能力;(二)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三)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第六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三)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
3、法、违规情形的;(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 期清偿及/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五)财务状况恶化、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六)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 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七)在要求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 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 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八)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九)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担保办理程序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
4、被担保单位提出申请、提 供资信状况资料。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一)被担保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 照、单位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二)担保审批表,需填列贷款银行、金额、期限、原因、 用途及方式等,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三)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担保函;(四)反担保(如需要)的方式和质押合同书或抵押合 同书等相关资料;(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的说明;(六)其他重要资料。第九条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后,经财务总 监、
5、总经理审核,再报股份公司审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最终由 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第四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十条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应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第五章对外担保经办部门及职责第十一条对外担保由财务部负责、企业管理部协助办理。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审核被担保单位担保申请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规性;(二)具体办理相关合同文本的签署,抵、质押及反担保手续;(三)及时向股份公司如实提供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四)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 工作,及
6、时了解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五)被担保单位未能履约时,对债权人的债权主张进行核实和 偿付,同时开展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六)担保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七)办理向第三方提出担保申请的相关事宜;(A)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十三条企业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二)负责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协助财务部处理对被担保单位 的追偿事宜;(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六章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 经股份公司履行完法定程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 签署担保合同,对外担保应当订立
7、书面合同,合同事项完整、明确,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除银行出具的固定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 式的担保合同需交由企业管理部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或担保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 同企业管理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 等手续。第七章对外担保风险管理第十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发现被担保人将不能履行还 款义务时,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将主张公司履行担
8、保义 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 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第十八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 责任时,公司财务部应按公司决策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上 报股份公司。第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向债 务人追偿,公司财务部应将追偿结果及时上报股份公司。第二十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 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 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
9、保人 进行追偿。第二十一条财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 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财务总监、领导审定后,根 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 追偿权。第八章对外担保信息上报第二十四条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将担保的各类情况及时上报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决定相关披露事项。第二十五条 对于股份公司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 现以下情形之
10、一时及时上报股份公司:(-)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信息上报股份公司的责任 人。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股份公司担保信 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 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招致的法律责任。第九章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长及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当追究失职责任,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涉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第三十条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