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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托育服务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 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在托平安健康,着力推动托育服务高质 量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托育机构专项治理,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治理目的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提高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率,进一步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升托育机构人员职业素养,着力规范 托育机构运营管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监管格 局。二、治理对象专项治理对象为无证照从事经营托育服务的机构、超注 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已注册登记但未备案提供 托育服务的机构、未备案的幼儿园托班4类机构,同时对已 备案的托育机构开展“回头看”。(一)无证照从事经营托
2、育服务的机构。指未持有机构 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任何证照,实际 未登记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二)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指在机构 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 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但其业务 范围(或经营范围)没有注册登记托育服务的内容,实际超 范围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三)已注册登记但未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指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 业执照载有“托育服务”业务(经营)事项,但尚未取得 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实际在提供托 育服务的机构。(四)未备案的幼儿园托班。指经门审批合格的幼
3、儿园 开设,但尚未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实际提供3岁以下幼儿 托育服务的托班。(五)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指按照规定提出备案申请, 取得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的机构。三、治理内容重点围绕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平安防范等方面,开展 专项排查治理:(一)登记备案。重点检查机构注册登记名称、业务范 围(经营范围)是否规范,备案要件是否完备,备案信息是 否与机构当前实际信息一致。(二)人员管理。重点检查机构工作人员的无犯罪记录 证明,托育机构负责人以及保育、保健、保安、炊事等各类 人员的相关资质,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及法治教育、职业道 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培训教育的落实情况。(三)平安规范。重点检查托育
4、机构的建筑、消防、环 境、卫生、食品等平安情况,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信息 公示情况,收托、保育、健康等方面管理情况,确保托育服 务规范达标、婴幼儿身心健康。四、治理步骤(一)机构自查。2022年8月30日前,各县(市、区) 卫健部门指导辖区内托育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 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托育机 构登记和备案方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自查,及时整 改存在问题。(二)县级排查。2022年9月10日前,各县(市、区) 参照市级成立托育机构专项治理专班,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组 织大排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开出问题清单,限期完成整改;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的,应责令其立即
5、停业整改, 并依法依规查处。(三)市级督查。2022年9月20日前,对各县(市、 区)自查、排查和整改情况组织市级督查,抽查各县(市、 区)不低于40%的托育机构,列出督查清单,形成督查报告。(四)长效治理。出台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实施细贝! 托育机构管理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 展的假设干意见,上线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监管服务平 台,建立健全托育机构长效管理机制,着力提升精细化管理 水平,不断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事业发 展,深刻认识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3岁 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联席会议制度,稳妥有序推进相关 工作,着力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开展。(二)严密组织实施。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 工作协同机制、联动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执法力度, 做好自查、排查、督查和整改工作,真正解决好堵点难点问 题,切实防范重大风险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三)强化整改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深化专项治理, 跟踪推进,催促违规经营托育机构限期整改,对限期无法整 改到位的依法取消其托育服务资格,切实消除风险隐患,保 障婴幼儿平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