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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实施细那么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 方案(暂行)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暂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考核实施范围。17个镇(街道)。第三条 考核指标确定。各镇(街道)能繁母猪正常保 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第四条 考核期划定。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 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3-4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 考核。从2022年开始考核。第五条考核等次划分。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 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 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
2、0 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 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 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 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四个季度中, 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季得8 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 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 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3.5分; 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 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分)。确保规模
3、 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撤除规模猪场(户)。规 模猪场(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 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 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2月之前完成,此后每 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得2分。第八条 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制定本镇(街 道)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4分;加强生 猪生产监测经费保障的,得3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 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的,得7分。第九条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分)。当本镇(街道)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时,按规定向自治区申请相关 统筹
4、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 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3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 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结合 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加3分。第十条 考核形式。各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对 本镇(街道)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 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 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3月底前,经本部门主要负 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 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 假行为的,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县农业农村局 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并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 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第十一条 考核报批。根据有关规定,对镇(街道)农 业农村服务中心的考核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每年报批后组 织实施。第十二条考核结果运用。根据每年各镇(街道)考核 结果等级划分情况,在次年生猪生产相关的转移支付资金项 目及自治区补助市县生猪生产资金工程等的安排中实行差 异化管理。考核为优秀的,予以优先支持;考核为良好的, 予以倾斜支持;考核为合格的,按正常支持;考核为不合格 的,减少支持甚至不予支持。第十三条附那么。本实施细那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