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殡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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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鲁县殡葬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 明与进步,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方法及殡 葬服务单位规范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的原那么是:节约用地,革除丧葬 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殡葬事务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 局、县公安、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 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 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 州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湖北鹤峰革命纪念地管理中心、 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 事务的协调

2、、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 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殡葬事 务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殡葬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方 针政策,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全力破除 封建迷信,反对大操大办,改革丧葬习俗,引导群众科学、 文明、节俭办丧事,努力促进社会风俗的文明与进步;科学 制定和调整城乡殡葬改革范围和管理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 准实施。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厚 养薄葬、移风易俗”纳入乡村振兴建设内容,加强管理,引 导群众“破旧俗、树新风”,积极遵守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

3、 规定。第六条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州 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殡仪服务站、 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殡葬服务设施。第七条 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 米(含绿化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 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含绿化面积不超过15平 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公分。墓主使用公墓年限以 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前公墓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墓主家属办 理续用手续,自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未办理续用手续的, 作为无主墓地处理。第二章殡葬服务单位管理第八条县殡仪馆负责承办

4、丧葬事宜,提供遗体接运, 遗体整理、化妆、防腐消毒,遗体寄存及安葬等殡仪服务, 为丧葬户举行悼念、吊唁、守灵等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要坚持诚信服务原那么,切实维护 殡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做到明码标价, 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工程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 开。第十条从事殡葬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 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礼貌接待,竭诚为丧葬户提供优质服 务。第十一条 殡葬服务坚持丧葬户自愿选择原那么。殡葬服 务单位不得向丧葬户强制推销服务工程和丧葬用品或捆绑 消费。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二条 为加强

5、殡葬管理,划定禁丧区、禁葬区。禁丧区范围:东北以白鹤井廉租房、中村大桥、满山红 东路、满山红大道八峰路口为界;东南以满山红大道八峰路 口、环城路、鹿子峡大桥为界;西南以鹿子峡大桥、金凤路、 首信华府为界;西北以鸡公洞大桥、淡水大道、城墙路、白 鹤井廉租房为界。此范围的封闭区域及公路两侧20米范围 内全部为禁丧区范围。另外,鸡公洞大桥(含首信华府)至 看守所;鹿子峡大桥(含碧桂园)至看守所;中村大桥沿巴 鹤线至毛鸡洞;中村大桥经九峰大道、鸦来线至云来庄大桥; 满山红大道八峰路口沿满山红大道至云来庄大桥,以上路段 两侧20米范围内为禁丧区范围(详见附图)。禁葬区范围:东面以唐家铺村赵家坪、庙湾村、

6、屏山村 屏山爵府为界;南面以庙湾村(鸦来线沿线)、张家村、容 美村(绕城线沿线)、康岭村(搅拌站)为界;西面以康岭 村一组、龙井村(洪家坡)、新庄村(青树包)为界;北面 以观音坡村(关口)为界;八峰村(开发区)以城镇规划区 为界(详见附图)。湘鄂边苏区鹤峰革命烈士陵园安葬烈士 按有关规定办理。乡镇可结合实际合理划定禁丧区、禁葬区。划定的禁丧 区、禁葬区范围可根据城镇开发需要按程序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建立公益性公墓,各乡镇、中 心村逐步建立公益性公墓,鼓励其他有条件的村单独或联合 建立公益性公墓,实行集中安葬。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 乡建设规划。第十四条已建立公墓区的,应在公墓区

7、埋葬遗体。第十五条未建立公墓区的,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禁 止在以下地区建造坟墓:(一)基本农田保护区;(二)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三)水库、河流堤坝500米以内及饮用水源一、二级 保护区范围内;(四)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 米、乡(村)道两侧5米范围内,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 500米以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六条禁止为活人立墓。第十七条 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 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第十八条 禁葬区内村(居)民到县殡仪馆办理丧事属 低收入群体的,可根据家庭状况申请急难性临时救助。禁葬 区内村(居)民到县殡仪馆

8、办理丧事并在公墓区埋葬的,单 人墓地收费减免3000元、双人墓地收费减免5000元;属分 散供养五保户的,墓地收费减免6200元。第四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不得阻碍公共秩 序,危害公共平安,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区居民办 理丧事,应在县殡仪馆进行,禁止在禁葬区内举办丧事活动。第二十条遗体应由殡仪车辆或者取得遗体运输资格 的车辆运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遗体运输活动。 存放、运送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尤其对传染病死 者遗体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置,防止疾 病传染和环境污染。第五章 丧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一条 丧葬用品主要指棺木、寿衣、花圈及墓碑 等

9、。第二十二条 生产、加工、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第二十三条经营丧葬用品应明码标价。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生产、加工和销 售墓碑;禁止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 米、乡(村)道两侧5米范围内加工制作墓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殡葬设施的,由县民 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 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分。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 予以处理:1 .占用耕地建造坟墓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 农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理。2 .占用林地建造坟墓

10、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其限期恢复原 状,并依法予以处理。3 .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造坟墓 的,由县文旅局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城管 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4 .在水库、河流堤坝500米以内及饮用水源一、二级保 护区范围内建造坟墓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事务服务 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5 .在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 乡(村)道路两侧5米范围内建造坟墓的,由县交通运输局 会同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新建宗族墓地、将已经迁移或平 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为活人立墓的

11、,由相关部门责令当事 人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依法予以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办理丧事活动阻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 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制止;构成违反 城市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县城管局、县交警大队 依法予以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依法予 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遗体运输资格的车辆非法从事遗 体运输的,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职 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不带头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违反本 方法相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制

12、止不力的,严格按相关规定追 责问责。第三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损害 丧葬户利益的,违反本方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 处。第三十二条 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 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 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同胞的殡葬 事务管理,按照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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