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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病诊断工 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统一 规划、合理布局,承当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对职业病诊断 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 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 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 管理。第四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
2、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 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 本方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当职业病诊断工作。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附件3: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机构(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机构名称网址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 备案联系人 / 邮箱备案诊断工程 (按照职业 病分类和目 录,在相对应 职业病类别后 面的括号内打
3、“ J”,并明确 具体病种名称)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病种名称:二、职业性皮肤病()病种名称:三、职业性眼病()病种名称: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病种名称:五、职业性化学中毒()病种名称: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病种名称: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种名称:八、职业性传染病()病种名称:九、职业性肿瘤()病种名称:十、其他职业病()病种名称: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技术人员情况表()2 .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备案所需资料清单3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4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提交
4、的其他资料(详细列出):本机构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准确。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机构(公章):年 月 日填表说明:1 .备案诊断工程,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相对应职业 病类别后面的括号内打“ J.备案所需资料,资料齐备的在相对应括号内打“ J2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医疗机构留存备查,一份省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留存。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技术人员情况表填表说明: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职业病信息报告的人员请在备注中注明。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学历职务/职称所在科室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取得职业病诊断 资格的类别取得职业病诊断 资格的日期备注职业病诊断仪器和设备清单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工作状态购置
5、日期备注附件4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机构(公章):填表日期: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机构名称网址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 备案变更联系人 / 邮箱执业情况是否继续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是() 否()变更日期年月日变更事项工程变更前变更后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诊断工程其他事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的有关要求(请注明)。所附资料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变更的,请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 本的复印件;新增诊断工程的,请详细说明具备开展新增职业病诊 断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情况。本机构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准确。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机构(公章):附件
6、5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式样)沪卫职诊备()第()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备案的职业病诊断工程(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工程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见附件1);(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工程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 备(见附件2);(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对其作 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
7、时,应当提交以下 有关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调用或者核验,可免于提交):(一)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见附件3);(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四)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五)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第九条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信息 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信 息,具体包括以下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调用或者核验,可免于 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见附件4);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新增诊断工程的,应详细说明具
8、备开展新增职业病诊断工程的专 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情况。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拟不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 在拟停止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1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告知所在辖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 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注销备案。自注销备案之日起,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应当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在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上完成 备案、备案变更或注销备案后自行打印备案回执(见附件5)。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 单、地址、诊断工程(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类别 和病种)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市、
9、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职业病诊 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诊断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 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 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9月30日止。原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 的通知(沪卫计规201899号)和上海市职业病诊断管理 方法实施细那么(沪卫计规(2018) 100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职业病诊断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2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职业病诊断机
10、构备案变更表3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式样)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一、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院或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方可从 事职业病诊断。二、科室设置标准1 .综合医院应设置职业病科(组)或其他负责职业病诊断的 专门科室;.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应至少开展两项职业病亚专业业务;2 .专科医院或专科门诊部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 目相对应的临床科室。三、人员配置标准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病诊断工程相适应的人员(包括职业 病诊断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 质量控制人员、信息报告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要求如下:(一)科室负责人
11、.副高级以上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 .取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 书;2 .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且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 在职执业医师。(二)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少于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1 .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诊断工程必须符合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的相关要求;2 .备案开展的职业病诊断工程,每一工程有不少于1名职业 病诊断医师的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三)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1 .具备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需要的常规检验技术人 员,主要从事血尿常规分析、心电图、B超、X线检查等,每项检 查不少于2名检验技术人员
12、,其中至少有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2 .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以下职业病诊断工程,应有不少于2 名从事相应专业医技工作的医技人员,以满足职业病诊断需要(见 附表),其中至少有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 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3 .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 护理人员还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 机构。(四)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1 .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副高级以上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2 .质量控制人员,应取得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13、任职资 格,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附表:职业病诊断工程与相应专业医技工作附表:职业病诊断工程与相应专业医技工作职业病诊断工程相应专业医技工作职业性尘肺病放射科检查、肺功能检查*职业性化学中毒毒物化学检验#、神经-肌电图检查*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皮肤病斑贴试验*、毛囊虫检验*、真菌检验培养*、皮肤组织活检与病理检查*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眼病视野检查*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纯音听力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放射生物检测*注:L “*”工程,认可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检查结果;2. 工程,可以委托具有该工程检查能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相关检
14、 查,备案时应提交包含委托工程和仪器清单等内容的委托协议书,以及被 委托诊断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被委托诊断机构公章)。附件2:职业病诊断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诊断工程基本仪器、设备基本要求1 .办公设备:电脑及打印设备、国家政务网、办公场所、观察病区及床位2 .诊断设备: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压计、心电图机、离心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X光摄片 机、生化分析仪职业性尘肺和其他 呼吸系统疾病三联式观片灯、肺功能仪、满足高千伏摄片条件的屏胶X线摄片机或数字摄影X线摄片(DR)机、电子计算机 断层扫描仪(CT) *职业性皮肤病皮肤组织病理检查相关仪器(荧光显微镜、普通显微镜、石蜡
15、切片机、冰冻切片机、自动脱水机)、皮肤斑贴 试验相关仪器* (流弧灯、wood灯、UVA、UVB光疗仪、日光模拟仪、电子放大镜、斑试器、数码相机)、电子 天平、皮肤镜*、数字温湿度表职业性眼病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视野仪职业性耳鼻喉口腔 疾病1 .耳鼻喉科常规仪器(如额镜、头灯、扩鼻器等)、纯音电测听仪、符合条件的隔音室、声阻抗测听仪*、多频 稳态诱发电位检查仪*、听性诱发电位检查仪*、耳声发射检查仪*2 .口腔综合治疗台(牙科诊床)、口腔X线摄片机注:1. 工程,认可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检查结果;职业性化学中毒1 .额镜、视力表、裂隙灯显微镜、视野仪、眼底镜2 .脑电
16、图仪*、神经-肌电图仪*、骨密度仪*、肺功能仪*、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磁共振成像仪(MRI) * 3.酶标仪全自动酶免仪、电解质分析仪、血气分析仪、光学显微镜、生物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紫外和荧光) 4.烘箱、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灯、通风橱、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如标准外购可降至千分之一)#、测汞 仪去 锌咋琳直读仪#、酸度计、氟电极及配套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及其配套仪器#、原子荧光分光光度 计#、高效液相或气相色谱仪及其配套仪器#、磁力搅拌器、超声波清洗器、生物显微镜*物理因素所致职业 病纯音电测听仪、隔音室、裂隙灯显微镜、超声心动图仪*、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磁
17、共振成像仪(MRI)* (高气压作业诊断)、肌电图仪*、声阻抗测听仪*、脑电图仪*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超净工作台、裂隙灯、眼底镜、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生物显微镜*、二氧化碳培养箱*、FISH荧光显微镜及摄 像装置*、染色体图像分析系统*职业性传染病生物显微镜*、二氧化碳培养箱*、血培养仪、PCR仪、酶标仪、职业性肿瘤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膀胱镜*其他职业病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磁共振成像仪(MRI) *2. 工程,可以委托具有该工程检查能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备案时应提交包含委托工程和仪器清单等内容的 委托协议书,以及被委托诊断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被委托诊断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