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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南昌铁路局文件南铁安监发200986号关于重新印发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主要行车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电务电化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铁电气化局南昌维管段,南昌通达工贸公司,福州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各安全监察队:为强化轨道车专业管理,进一步提高轨道车运用和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和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的要求,路局重新修订了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施行。NCG
2、/QT220-2009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技术设备维修、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等)、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和接触网作业车(含接触网架线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检修车、接触网巡检车、接触网轨道起重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接触网高空作业车、接触网专用平板车、绝缘子水冲洗车等)统称为轨道车。第2条进入国铁运行的轨道车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路相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技术要求和限界,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TB/T1335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整体运行性能符合GB5599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
3、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等有关要求。第3条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遵循“分层分类管理、分层分权负责”的指导思想,实行系统负责、专业负责、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4条轨道车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安全、运用、检修、教育培训等组织措施,保证轨道车配置合理、技术状态良好、乘务人员素质达标,确保运行和作业安全,以适应铁路发展的需要。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5条铁路局成立轨道车管理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副局长副主任:安全监察室主任委员:机务、工
4、务、电务、车辆、运输、货运、物资、建管、职教、劳卫、计统、财务处负责人。委员会下设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室。第6条轨道车管理委员会职责:1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订铁路局轨道车相关管理办法;协调解决轨道车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指导配属单位轨道车的使用和管理。2掌握全局轨道车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轨道车数量,负责轨道车的调拨工作;根据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更新、改造、大修、报废工作,负责设备的选型和采购工作。3组织轨道车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负责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
5、对轨道车使用单位的安全评估检查活动;根据安全形势的需要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检查。4负责轨道车乘务员教育培训。制订轨道车乘务员的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组织轨道车司机、学习司机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鉴工作;指导轨道车配属单位开展日常教育培训工作。5配合轨道车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订铁路局轨道车铁路交通事故及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6负责路外轨道车运用安全督查。组织在本局范围内路外单位施工、过轨运行的轨道车技术状态检查工作,受部委托组织对其司机资格进行年鉴工作;对路外施工单位的轨道车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进行监督指导。第7条轨道车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职责:1安全监察室(轨道车
6、日常工作办公室)是轨道车管理综合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南昌铁路局轨道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南昌铁路局轨道车(平车)“管、用、修”检查评估办法;行使安全监察职责,对轨道车运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轨道车铁路交通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督促各成员部门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半年度轨道车“管、用、修”检查评估;组织全局轨道车年度检查鉴定工作;组织对路外工程单位参与南昌铁路局施工的轨道车技术状态的检查鉴定,对合格车辆发放准予施工运行的证明;组织轨道车司机、学习司机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鉴工作;配合路局工会开展轨道车司机
7、技能竞赛;协助劳卫处开展轨道车司机技能鉴定工作。2机务处是本系统轨道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所属轨道车检修、运用和安全管理。根据部局有关轨道车管理文件,结合本系统轨道车运用特点制订轨道车检修、运用细则,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及设备故障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办法,并指导、督促系统内轨道车配属单位贯彻落实;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设备及有关检修工装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项目的提报和建设管理;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3工务处是本系统轨道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所属轨道车检修、运用和安全管理。根据部局有关轨道车管理文件,结合本系统轨道车运用特点制订轨道车检修、运用细则,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及设备故障应急
8、预案等安全管理办法,并指导、督促系统内轨道车配属单位贯彻落实;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设备及有关检修工装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项目的提报和建设管理;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负责向全局轨道车配属单位公布局内汛期危险地段。4电务处是轨道车“三项设备”(包括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下同)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铁道部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南昌铁路局轨道车“三项设备”管理办法;负责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更新、改造、大修项目的提报和建设管理。5.车辆处负责制订轨道车过轨技术状态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6.运输处(含调度所)负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轨道车配属单位传达
9、、公布列车运行图、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调度所应按技规、行规、调规等有关要求向轨道车乘务员发布调度命令(内容包括开行车次、运行区段、限速条件及其他运行注意事项)。7.货运处负责制定路料运输及区间装卸车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8.物资处是轨道车设备管理部门。根据专业部门的意见,负责轨道车的购置、调拨、报废、封存、启用、对外租赁的手续;掌握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动态信息以及负责资产台帐建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购轨道车的招投标工作;参与轨道车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9.建管处负责路外工程单位施工轨道车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并向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通报有关车辆、人员信息及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管理
10、机构负责督促路外轨道车所属施工企业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及时向建管处报告有关车辆、人员信息及使用情况。10.职教处根据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提报的教育培训建议,牵头组织实施轨道车乘务员、监控分析员以及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11.劳卫处负责轨道车有关作业人员的用工管理,根据路局定员标准每年核定轨道车有关作业人员的定员。12.计统处根据工务、机务处提报的轨道车及有关检修工装设备和电务处提报的三项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建议,负责审批核准项目建议并下达计划。13.财务处根据局属运营单位轨道车配属数量及定额标准下达当年轨道车运用维修费用预算;根据工务、机务处提报的轨道车大修建议,负责审批核准并下
11、达大修计划。第8条轨道车配属单位管理职责:(一)成立轨道车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1由段领导任组长,明确主管科室、车间,指定轨道车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轨道车管理的全面工作。2贯彻落实部局有关轨道车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轨道车管理实施细则。3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二)规范轨道车运用管理根据技规、行规、南昌铁路局轨道车乘务员一次出乘作业标准等部局有关运用管理文电,制定细则和补充措施,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三)强化轨道车安全管理1建立轨道车安全管理月度检查制度和安全分析点评制度,每月开展轨道车安全管理检查,并将检查信息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上报路局业务处。2制订并落
12、实各级管理干部轨道车添乘制度,要求每月分管段领导添乘检查不少于1次,主管科室、安全科负责人不少于2次,轨道车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次;每月每台轨道车不少于1次干部添乘,并在添乘记录簿上做好记录。3根据铁道部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铁运2006145号),制订防止轨道车辆溜逸的卡控措施,加强防溜器具管理,确保防溜措施落实。4建立轨道车防火、防盗管理制度。5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落实部局与轨道车运行安全、作业安全、劳动安全有关的安全措施。6负责轨道车行车设备故障、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报告。(四)强化轨道车三项设备管理1建立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并保
13、证落实;负责与三项设备承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2与电务段签订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安全协议,建立联系制度,负责监控芯片更换工作,确保轨道车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与机车同步。3建立监控装置转储分析制度。要求对监控记录文件及时进行转储、分析,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半年;发生非正常情况的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五)落实技术管理和检修工作1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信息,发生变化及时上报路局业务处和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组织参加轨道车年检工作,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负责向业务处提报轨道车及检修工装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负责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2建立轨道车检修制度和委外修理制度。委外修理
14、要及时与有资质的承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负责落实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项修、小修工作。3建立轨道车保养制度。确保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含换季保养、走合期保养)工作落实到位。(六)加强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为轨道车乘务员、监控装置转储分析人员和有关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提供制度保障;负责轨道车乘务员的报考、晋升申请和驾驶证年鉴的提报工作;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事故案例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的起复救援演练。(七)建立健全台帐1班组、岗位台帐资料添乘记录簿(附件21)一次出乘监控文件分析记录表(附件22)轨道车工作日志(附件3)轨道车辆交接记录簿(附件23)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4)轨道车保养检
15、修记录簿(附件24)设备故障登记簿(附件25)班组轨道车辆运用情况月度报表(附件26)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附件27)2车间台帐资料监控装置月度违章统计分析汇总表(附件18)车间轨道车辆运用情况月度统计表(附件20)3站段台帐资料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附件9)添乘月度统计记录表(附件17)监控装置月度违章统计分析汇总表(附件18)轨道车辆检修保养计划表(附件19)第9条轨道车“三项设备”承修单位的职责:1根据电务处制订的“三项设备”有关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2掌握轨道车“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及运用情况,建立委修单位轨道车“三项设备”台帐资料,并与委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报主管业务处备案。负责根据使
16、用单位故障报修信息及时进行故障修理,每半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测。3负责向电务处提报轨道车“三项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预算建议和“三项设备”报废申请。4必须与轨道车配属单位(含路外工程单位)签订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安全协议,建立联系制度,负责监控数据改写、芯片灌制工作,确保轨道车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与机车同步,并提供数据修改说明。5“三项设备”安装验收时,须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说明书。6按照承修的各型设备数量,配备不少于10%的备品、备件。7“三项设备”的检测、检修按部、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乘务员管理第10条轨道车驾驶人员资格许可严格执行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要求。轨道车设司机和
17、副司机(司机助手)岗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机车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接触网作业车等配备的随车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执行操作规程;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的操纵人员须经站段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上岗作业证,方准操纵;新职、改职、提职人员必须经使用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合格。第11条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实行年鉴制度。有关要求如下:1路局对轨道车乘务员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考试,并建立考试情况登记;轨道车配属单位对乘务员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季节性考试,并建立考试情况的登记
18、。2轨道车配属单位每年10月底前进行一次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审验,根据审验结果填报轨道车司机、学习司机年审登记表(附件7)向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申报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的年鉴。3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配属单位的申报,组织全局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年鉴,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铁道部的年鉴合格章(附件14),报铁道部备案。4对未参加年鉴和年鉴不合格者,禁止其驾驶轨道车。第12条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年鉴的主要内容: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与健康情况。2考核技术业务能力:(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铁路工务安
19、全规则、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2)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3)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4)“三项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第13条对中断轨道车乘务工作半年以上和非轨道车乘务员改职从事轨道车乘务工作的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及方法,按南昌铁路局工人新职、改职、提职培训管理办法执行。第14条申报轨道车驾驶资格者,必须符合行车人员的品德与健康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标准(TB/T30912004),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
20、上学历;具备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自下而上逐级申请。第15条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第16条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包乘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齐,共同乘务;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出乘前及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包保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走合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工作。第四章车辆管理第
21、17条轨道车技术状态实行年检制度。有关要求如下:1轨道车配属单位按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1),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自检,并根据自检结果填报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6)报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2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在配属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检查鉴定,对检查合格的轨道车,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年检合格证(附件12)。3新购轨道车,凭铁道部验收部门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4对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轨道车,禁止使用。5年检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第18条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验收部门验收合
22、格的产品。第19条轨道车由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登记,由使用单位按附件13的规定喷涂轨道车标志和构造速度。第20条重型轨道车编号为“08”,轨道平车编号为“P08”。其中,第12位编号“08”为铁道部指定的南昌铁路局代码;第3、4位为单位编号,由铁路局规定;第5、6位为车辆顺序号,各单位按01-99进行顺序编号后,报路局核准。第21条在正线上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三项设备”,未安装“三项设备”或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第22条轨道车应按规定实施报废更新,禁止使用违反国家铁路行业相关规定的非标、过期、老、旧、杂型设备及
23、部件。报废条件见附件10。第五章运用第23条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未更新的禁止上线运行(抢险、救援等特殊情况时除外);局属各单位配属的轨道车禁止编入货物列车及以上等级的列车。第24条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调度所审定后纳入行车日班计划。向车站申请运行计划时,须填写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附件27),由车站值班员(助理)确认轨道车司机驾驶证和年检合格证齐全、有效,并在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附件27)上签字,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列车调度员同意开行时,须向车站、轨道车司机发布调度命令;内容包括开行车次、运行区段、限速条件及其他运行注意事项。第25条
24、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2轨道车工作日志;3.轨道车技术说明书;4.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4);5.轨道车辆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6.轨道车年检合格证;7.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8.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9.“三项设备”技术说明书。第26条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操作轨道车,严格执行一次出乘作业标准。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第27条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进行
25、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禁撕页,存档时间为五年。第28条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确保正常使用。第29条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行车纪律,严禁无证驾驶及单人驾驶轨道车;运行中遵守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严禁超速驾驶。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1.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参数设定正确。2.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3.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
26、道还道制度。4.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所设定的运行速度驾驶;严格执行部局联控作业标准,“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制动系统和发动机、传动、走行部等运行状态,发现异响、异味等异常情况须及时处理。5.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6.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了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轨道车在作业过程中(包括停车时),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7.在车站调车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调车作业的各项限速规定。连挂作业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
27、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km/h,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第30条轨道车连挂推行前要先试拉,严禁跨越区间推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发现问题立即停车。第31条轨道车进入专用线和段管线作业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严格遵守专用线和段管线限制速度等有关规定。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
28、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第32条当日作业完毕后,司机和副司机应按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1)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第33条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应根据专用线长度、规定的存车数量和调车作业能力合理设置,最短不少于16米,以满足保养检修作业需要。第六章安全第34条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35条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上线运行: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
29、统压力异常;3车轴有裂纹或车轴轴箱温升过高,或有异响等现象;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3mm容许限度,或轮轴发生相对位移;6车架任何部分有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8前后照明灯或风笛失效;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10有危及行车安全的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他缺陷;11“三项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12接触网作业车的作业平台、随机小吊作用不良,影响行车安全;13因其它原因影响行车安全时。第36条平
30、车在运行中应关好端板、侧板,特殊原因不能关闭时须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上线运行。第37条轨道车乘坐非乘务人员时,为保证司机的了望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驾驶位严禁其他人员入座。司机必须确认搭乘人员上、下车完毕后,方可动车。第38条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运输规定。第39条使用平车装载货物时应执行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路局其他货物装载加固的有关规定,基本要求如下:1载重和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2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平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
31、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3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平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平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4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限速运行,并由车站以文电向路局请示。5装载工字梁、便梁或整车钢轨、枕木等货物时,按定型方案执行。6装载成件包装货物、零散配件时,应排列紧密、整齐,货物不超出平车的端、侧板,并采取有效加固措施,防止货物坠落或倒塌;可采取8号铁线12股串联式捆绑、下
32、压式捆绑或八字型拉牵等加固方法。7装载超限、超长货物时,应向车站报送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对超限货物应由车站以文电向路局货运处请示。第40条卸料作业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1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限界;2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3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装卸;4时速160公里以上区段的两线间不得放置施工机具、物料,人员不得停留(邻线封锁时除外)。第41条200km/h及以上线路、区段安全注意事项1必须关闭相邻线路侧车窗,司乘人员及作业人员要远离通过列车侧的车窗玻璃,防止玻璃破碎伤人。2平车装载货物须严格落实货物装载加固规定,应能适应200km/h及以上列车交会时产
33、生的气动力,确保货物装载加固质量和全程运输安全。3封锁施工时,应按规定设好防护,在车站设置驻站联络员,作业人员和机具应严格遵守避车制度。4根据部局其他关于200km/h及以上线路管理办法及时补充制订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第42条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支柱及接线;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
34、米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第43条起重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4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牢固后,方可上下。5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6起吊后,任何人不得进入被
35、吊物体下方,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7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8起重机负荷超过70额定能力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及两种以上操作动作。第44条起重机作业应做到“十不吊”。1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2非信号人员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3重量不明不吊。4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5未试吊不吊。6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7六米以上长大件货物无牵引绳不吊。8货件上有人,有浮摆物或钩连其它货件不吊。9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度)。10金属尖锐楞角货物吊索无衬垫不吊。第45条轨道车连挂运行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
36、轨道车编组运行执行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司机间应加强联系,呼唤应答。第46条运行中,司机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第47条停车超过20分钟,开车前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力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第48条轨道车司机要熟悉“三项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当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路局有关规定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
37、根据实际情况(用车载电台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第49条运行中发现制动系统、走行部以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在区间停车时应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第50条由于设备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立即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保压制动,拧好手制动机,两端用铁鞋止轮制动。司机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1鸣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无线列调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讲明情况。2按铁路技术管
38、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3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邻近车站值班员。请求救援后,不得动车。第51条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待备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上好手制动,并用铁鞋做好防溜,司机不允许离车。按规定做好防溜措施后,可关闭监控装置,待起机时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参数设定正确后方可开车。第52条在车站、专用线停运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手制动机,双铁鞋双向止轮,铁鞋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用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上应有司机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停站过夜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
39、。第53条轨道车内禁止使用明火炉灶,车内取暖时,须选用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各种炉具应固定牢固。第54条应做好轨道车防火工作。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不熄火时禁止使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置应便于摘取。使用配属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作用有效。第55条轨道车租(借)时,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租(借)期间轨道车的设备质量及运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七章检修第56条检查维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轨道车配属单位应落实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南昌昌铁路局轨道车乘务员一次出乘作业
40、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轨道车设备日常检查保养和出乘前、收车后的车辆检查维修工作。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切实做好监督、检查、验收工作。第57条轨道车配属单位的设备主管人员,应根据轨道车的运用情况,适时安排好检修和保养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使轨道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58条轨道车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等项目: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包乘组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2定期保养是在规定的间隔时间,由包乘组为主、检修车间检修人员为辅,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
41、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为20002500km或一个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为25003000km或一个季度)。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第59条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接触网作业车每半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对车轴、车钩进行探伤检查,合格的填发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轨道车大修或单独更换车轴、车钩时,不论新旧,必须进行探伤,确定完好并出具探伤报告、做好记录后,方可组装使用。
42、探伤工作由具备探伤资质的单位进行。第60条轨道车(平车除外)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1小修是对发动机、走行部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2项修是根据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5年(接触网作业车为56年)。第61条轨道平车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二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1小修是对走行部及制动系统等部件进行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43、2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为4000050000km或45年(接触网专用平车为56年)。第62条轨道车上安装的起重机、作业平台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应与轨道车修程一并安排。第63条轨道车的小修和项修应在设备相对集中、具备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需具备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能力,确保轨道车技术状态良好。第64条轨道车大修工作必须由取得铁道部行政许可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并由司机携带轨道车设备履历簿及日常运用、检修记录入厂监修。第65条新制或大修的轨道车
44、出厂前须进行不少于100km的各种工况下的试运行。试运行中,如主要部件出现故障,或运行中未能达到规定标准,工厂对车辆进行处理、更换或调整后,须再次进行不少于100km的试运行。第66条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单机紧急制动距离不大于400m(平直线路,制动初速80km/h),制动距离误差不得超过10%。第67条轨道车大修完毕后,承修方要通知设备配属单位及其主管专业处,指派胜任人员验收把关。经铁道部验收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对合格产品出具验收证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上道运行。第68条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要由具有资质认可的单位承担,校验项目和周期应符合铁道部相关规定。第八章过轨检查
45、第69条遇以下情况必须进行过轨技术检查:1国外引进抵港后首次进入国铁运行时。2大修或返厂修需与大列联挂运行时。3路外企业所属的轨道车或大型养路机械进入国铁挂运时。4施工场地转移进入国铁挂运时。第70条具体办理按照南昌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实施细则要求执行。第九章轻型轨道车第71条轻型轨道车原则上只准在封锁施工作业时的白天使用,不按列车运行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时,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方准使用,此时,需按列车运行办理。第72条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驻站联络员、使用负责人和能保证随时将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的足够数量的随车人员。2司机必须持有由铁路局考
46、试合格并核发的驾驶证。3应配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备品。4牵引平车的连挂杆应使用自锁插销。5车轮必须有绝缘装置,且性能良好。6制动装置必须性能良好。7整体式车轮轮辋厚度大于16mm。8轮缘厚度大于23mm,钢板轧制车轮踏面或轮缘钢板厚度大于5mm。9轻型轨道车连挂的载人平车,必须安装栏杆或扶手。10在保养修理周期内(定期保养周期为600km;小修周期为3000km;大修周期为18000km)。第73条轻型轨道车运行时,应用展开的红色信号旗进行防护;在复线区段,如遇邻线来车,暂将红旗卷收,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按列车运行时,按相关规定显示灯光信号。第74条轻型轨道平车必须备有拆装式安全栏杆或扶手。运行前,使用负责人应检查栏杆或扶手必须稳固可靠,以防乘坐人员意外伤亡。第75条轻型轨道车只准牵引,不准推进运行,并不得与其它轨道车连挂。轻型轨道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第76条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16),办理签认手续。轻型轨道车使用完毕并撤出线路后,使用负责人应及时用无线电话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告知车站值班员。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