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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 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闲置土地处置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 本方法。第三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方法。开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不动产 登记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相 关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具体征收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委托
2、各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各 自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 委托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工业用地、现代 产业用地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审批。市人民政府出让(划 拨)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认定和处置工作,由该国有建设用 地所在区域的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并将闲置土地处置 方案报该国有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市、区、县的闲置土地认定和处 权决定书以及公告届满无异议等材料注销原核发证书;(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 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 变更,并依照有
3、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按以下方式处置:(一)集体建设用地及因征地划留土地的所有权已转为 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仍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闲置 时间满两年以上且工程资金不落实的,鼓励村(居)集体按 照依法自愿的原那么将土地委托政府招商引资、通过土地市场 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 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协议明确土地开发利用期限及相应责任。(二)经依法批准流转(出让、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 闲置时间满两年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 的50%征缴土地闲置费。集体建设用地闲置费征缴后,返拨 30%资金给集体建设用地所属村(居)。第四章预防
4、和监管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开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第二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 定书应当就工程开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 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开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 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开工开发预 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开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 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开工开发日 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
5、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工程开发建 设期间,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工程开工开发、开发进度、 竣工等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 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工程开工开发、 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第二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在被认定为闲置,依照本办 法规定处理完毕前,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 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第三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 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 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
6、及时更新该宗土 地相关信息。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方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方式处置。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 度,对闲置土地处置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本方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开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工程, 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工程,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 目,地基施工完成l/3o总投资额: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直接投入用于土 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7、划 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赛。应开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建筑密 度下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有约 定建筑密度下限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建筑密度按30% 计算。竣工时间: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查验合 格证明文件的时间。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汕头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会、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市 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 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并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
8、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 定、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 地。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用 地总面积缺乏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中止 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本钱方法第四条规 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 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自然资源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
9、 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用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 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 材料;(五)其他合法方式。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 为造成开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 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 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致使工程不具备开工开发条件的;(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10、约 定、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内申请建设许可,但因国土 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 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 定、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内申报各项开工审批手续, 但因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 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无法开工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开工开发 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开工开发的;(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 办理。第八条有本方法第七条所
11、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部 门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调查 函,协助调查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明确其行 为是否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开发延迟以及行为 作出的具体时间,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进行闲置认定。 协助调查的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协助调查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或者认为不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工开发延 迟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告知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没有提供或者无法提供 书面证明材料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认定。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开工 开发必需的前期
12、工作造本钱方法第四条规定期限延迟的,经 调查核实,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第十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方法第四条规定条件,构 成闲置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一条闲置土地在认定后至处置完毕前的时间不计 入土地闲置时间。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十二条因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 申请中应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第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的闲置土地处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闲置土地
13、的具体处置方案,闲置土 地依法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 利措施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拟订处置方案并征求司 法机关意见。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 管部门职能的,应当同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达成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报经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因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并且应当符合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有关约定:(一)延长开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 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工开发 日期起,延长开工开
14、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政策不需要收回, 或未纳入政府征收计划,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 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 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工程具备开发建设条 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 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工程资金, 且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 行开发建设。涉及
15、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自然资源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 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开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 的时间重新起算。前款第二项处置方式只适用于因国土空间 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按前款第一项处置方式 进行处置的,假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签订的补充协议 约定的期限开工开发造成土地再次闲置的,土地闲置时间累 计计算。第十五条 既存在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又存在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自然资源部 门按照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置时,还应按照本方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取土地闲置
16、费,但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开发延误的时 间不满一年的,不征收土地闲置费。第十六条符合本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 地,依照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置。第十七条对因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情形造成的闲置土 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参照本方法第十 四条的处置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报经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本方法第十二条规 定的期限提交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提交闲置土地处置初步 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部门无法达成闲置 土地具体处置方案;(三)国有
17、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执行达成的闲置土地具 体处置方案。第十八条为加快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明确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因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 的,相关政府部门应拟定消除闲置原因的解决方案,并附入 自然资源部门拟订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中:(一)属于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 由土地所在区域内人民政府或者供地部门拟定交付土地的 解决方案;(-)属于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 的,应由自然资源部门拟定消除闲置原因的解决方案,根据 实际情况,可启动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程序,在下一轮修编工 作中调整完善。符合改变土地用途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 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
18、(三)属于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应 由土地所在区域内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协调,拟 定消除闲置原因的解决方案;(四)属于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情形 的,应由土地所在区域内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 拟定消除闲置原因的解决方案;确属无法消除闲置原因的, 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置换土地。第十九条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 以下方式处理:(一)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报经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 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 地闲置费。没有土地出让价或者划拨价款的,土地闲
19、置费按照征收 基数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以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他情形 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本钱。(二)未开工开发满两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报经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 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按照以下 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
20、日期一年未竣工,但未超 过三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五征收。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三年未竣工,但未超 过五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征收。3、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五年未竣工,但未超 过七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五征收。4、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七年未竣工的,每年 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二十征收。第二十条按照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处置的闲置土 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处 置:(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开发的;(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 书送达后虽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 建
21、设用地总面积缺乏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 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在依照本方法规定作出征缴 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 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照自然资 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应当同 时抄送税务部门。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 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 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 日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 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自然资源部门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 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公告收回该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凭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