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龙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龙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 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 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 37号)、丽水市行 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方法(丽政办发2013) 113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龙泉市人民政 府及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 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及各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群众团体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 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
2、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 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 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二)工程建设合同;(三)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拆迁改造合同;(四)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五)政府投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六)市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对外担保、 产权收购、股权投资的合同;第三十条 龙泉市司法局可以根据本方法另行制定合同 履约评价、信息化监管、定期清理、纠错约谈等行政机关合 同管理配套制度。第三H一条 市政府对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进 行不定期专项督查,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合同承办单位
3、应当主动协助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全面 及时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并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结合本单 位实际,制定合同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和流程,确定本单位合 同管理责任分工和人员配置。第三十三条 龙泉市司法局负责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 核、备案、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合同备案管理系统综合 管理工作。龙泉市司法局应当定期对备案合同进行抽查,并对其进 行实质性审查,发现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及时向报备机 关提出,建议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四条龙泉市财政局应加强行政机关合同备案登 记与支付管理衔接,对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严控监 管,催促资金使用单位
4、规范支付行为,并纳入财政专项检查 范围。合同履约支付与备案相挂钩,未经备案,原那么上不予支 付合同款项。第三十五条 龙泉市审计局对行政机关合同履约情况开 展审计监督,并对合同相关延伸事项进行检查,组织实施现 场核查。第三十六条 龙泉市发改局加强行政机关合同涉及重点 建设工程的综合管理,加强工程变更在“一体化”应用系统 的审批及监管工作。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审核、编号、备案、 清理以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 内容,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 系。第三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 履行、争议解决、备案与归档等过程中,未按照本方法
5、规定 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情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 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 党委机构、市派驻机构的合同参照本方法 执行。第四十条本方法由龙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七)各类技术服务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承包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委托合同;(八)其他符合规定的行政机关合同。劳动合同,科技、课题合同,以及通过“政府采购云计 算服务平台”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和服务类工程 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有如下情形
6、之一的,为重大合同:(一)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二)涉及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合同;(三)涉及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同;(四)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工程合同;(五)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丽水市政府重 点工程、重大工程的合同;(六)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龙泉市司法局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重大合同的标准进 行动态调整。第四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审核、备案、履行、评 价、档案管理等活动,应当适用本方法。采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人的,应当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因应对突发事
7、件而采取应急措施所订立的行政机关合 同,不适用本方法。第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晰、程序规 范、内容合法、衔接顺畅、处理及时、监督有力的原那么,以 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为主,以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合同管理相关 规定,承当合同管理主体责任。市政府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工程所涉职责,由市政府 职能部门或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合同承办事务。第七条 市政府开发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应用 系统(简称“一体化”应用),建立健全全市行政机关合同 信息数据库,对行政机关合同实行动态化、信息化、集中化 管理。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要求,将行政机关合同
8、签订、履行情况及时全面地录入“一体化”应用系统,实现 在线全程留痕。第二章起草第八条对行政机关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行政 机关合同中应当注明合同编号。第九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 省、市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 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 施。第十条国家、省级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且重复使用、 条款相对固定的合同,相关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格式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由本单位 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还应当听取公众、 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格
9、式条款公平合理。第H一条 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主体信息;(二)合同背景及合同目的说明;(三)合同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等信息;(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五)合同履行进度安排;(六)双方权利义务;(七)保密条款;(A)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管辖机构;(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不同 形式往来文件的送达效力等沟通机制;(H一)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和合同订立地点、订立时 间;(十二)合同编号;(十三)市政府订立的合同应当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十四)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禁止
10、以下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三)在合同中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 定;(四)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合同采用示范文本的,可适当简化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 审核。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前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 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征求法律顾问的 意见。其中重大合同还应提交龙泉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四条重大合同报送龙泉市司法局进行审核时,应 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文本草拟稿;(二)
11、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 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 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三)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 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龙泉市司法局有权要求补正; 承办单位不按要求补正的,龙泉市司法局可以不出具合法性 审核意见。第十五条 审核主体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事项是否超越权限;(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
12、本方法的规定;(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表述是否准确;(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六条 龙泉市司法局对报送审核的合同,应当自收 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书面审 核意见。第十七条 龙泉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合同承办单位 与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的,应当将变更内容再次报送审核。第四章订立和备案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订立重大合同的,应当经本单 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订立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重大 合同的,由市长办公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合 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对合法性审核意
13、见不采纳的局部,应说 明原因。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第二十条 重大合同以及合同标的额超过50万元(含) 人民币的合同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把合同文本、 合同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上传“一 体化”应用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并将合同信息录入“一体化” 应用系统。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 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 任等内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事项订立书面补充 协议,并按照本方法中有关合同订立、备案的规定办理。第五章履行与归档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
14、照 约定老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业务,主张合同权利,并及时对 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 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 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 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 丧失履约能力的;(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或者已经发生违约的;(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在“一体 化”应用系统上进行风险自报,提交处
15、理预案,并于风险处 理结束后及时反应结果。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履行的进度节点后 5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应用系统上填报履约情况,并上 传履约的证据材料,直至合同承办事务终止。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时,应对合同条款及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进行审 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不予支付合同约定的 款项。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 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或 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行政机关合同属于最高人
16、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 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一条规定的行 政协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方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 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 协议的书面决定。合同相对方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 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 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人的履约、 诚信情况进行履约评价,定期发布合同履约评价情况,作为 选择合同相对方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合同订立、履行过程 中获取或形成的以下材料,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符 合归档条件的,移交档案部门:(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 等情况的材料;(三)合同谈判、磋商材料;(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五)合同合法性审核意见;(六)履行情况记载;(七)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第二十九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每两年将本单位承办的 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 龙泉市司法局。第六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