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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 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 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 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 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 知(内党办发2017 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 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 事工商管理、农
2、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 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 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经济系列专业人 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 察经济系列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 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 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为进一步表达专业属
3、性,局部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 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 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 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第五条 取得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 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 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 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第六条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统一 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
4、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敬业精神,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热爰经济工作,具备相应的经济专业知识和 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开展服务。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 教育。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5、.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 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和免试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 定执行。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到达以下相应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二条正高级经济师(-)专业理论水平1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 济政策。2 .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
6、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 实施和评估经济工程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3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 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 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二)工作能力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有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或作为主要 业务工作骨干有10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或有10 年以上主持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2 .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自治区(省、部)
7、级、盟市(厅、局)级工程的前期 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到达预期目标。3 .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奖。4 .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开展规划或经济政策、 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开展相应层次课题研究等。5 .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各类盟市(厅、局)级工程3个以 上,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本钱专业领域重大项 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相应副高级 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条
8、:L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 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 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 下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开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 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2 .在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 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 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 献。3 .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
9、技术改造工程或大中型企 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工程的组织实施。4 .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等奖以上奖项(额定人员)。5 .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 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 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6 .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7 .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动企业获得1个中国名牌或2个自治 区名牌称号,或推动企业获得1项国家创造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 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到达500万元
10、/年以上,附当地税 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8 .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经济活 动,取得显著成绩。9 .主持非公经济组织(50人以上)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 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 出贡献。第十三条高级经济师(-)专业理论水平1 .系统掌握本专业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2 .能够设计实施经济工程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3 .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 念和专业方法。(二)工作能力取得相应
11、中级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 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2 .主持旗县以上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工程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 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工程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 实施。3 .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 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 题演讲。4 .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经营管理较大 工程,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中 的2条:1 .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 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 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 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开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 平的专项调查报告1篇。2 .作为主要骨干从事(3年以上)或参与(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 理期间,为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国家和自治 区政府确定一定时期政策性的亏损指标企业除外)。3 .主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期间,连续
13、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 要经济指标到达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盟市级行业主 管部门证明为准)。4 .主持小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 和主要经济指标到达本盟市(厅、局)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 贡献。5 .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以上盟市(厅、局)级经济工程的 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到达预期目标。6 .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 项。7 .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为骨干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 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
14、效益和社会效益。8 .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动企业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名 牌产品称号,或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 创造利税到达100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起到了 主要作用。9 .作为骨干人员负责起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或盟市(厅、局)级以上施行的相关专业方法。10 .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11 .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盟市(厅、局)级重大经济 活动,取得显著成绩。12 .主持非公经济组织(30人以上)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 局)级(
15、行业协会)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 出贡献。第四章附那么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 应与经济专业相关,目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 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工程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三)年均为周年。(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 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 学术技术期刊。第十六条申
16、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 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 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第十七条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 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 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 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14 25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 28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