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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锡林浩特市平安生产举报奖励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平安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 报生产平安事故、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维护 平安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 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及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平安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方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 19号)的要求, 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树牢“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 处理”理念,有效防范生产平安事故,开展巡查检查,积极 消除平安隐患,确保平安生产举报逐渐下降。第三条 各苏木镇(场
2、)、办事处、开发区,要起到牵 头抓总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形成监管合力,一 抓到底,杜绝“一报了之”、“报而不管”的现象。本方法适用于锡林浩特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 管理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平安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 权向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 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 励。第六条本方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 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 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
3、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七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方法(安 监总政法20111158号)规定的原那么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 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 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 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 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 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规 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
4、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 员未依法经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 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 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当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 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5、(五)承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六)生产平安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 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 他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第八条 举报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进 行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实名举报:(一) 渠道:举报人可以拨打12345进行举报;(二)来信来访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向属地 辖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第九条 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
6、称(姓名)、地址、电 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二)存在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性 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三)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第十条本方法规定的举报内容经核实核查,情况属实 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奖 励事宜,依据以下标准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额最低奖励2000元, 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般生产平安事故举报奖励3000元, 较大生产平安事故举报奖励5000元,重大生产平安事故举 报奖励20000元,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举报奖励30000元;(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分金额的 15%计
7、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包含事 故及隐患举报)。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200元;(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 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 过30万元。(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细化本行业领域安 全生产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 按照“首次有功”的原那么,就高发放奖励:(一)多人屡次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奖励第 一时间的实名举报人,表扬其他举报人;(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 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自行 分配;(三)同一举报涉及多项隐患的,按危害程度最
8、高的隐 患为奖励标准;(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 法违法行为的,须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须在60日内持有效 身份证件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领取的, 代领人应持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逾 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确因正当理由逾 期未领取奖金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领取时间。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适用于本方法:(一)匿名举报或无有效联系方式的;(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中负有平安生产特定责任与义务的人员的举报;(三
9、)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举报 代替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四)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五)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 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六)相关部门已掌握有关情况,正在处理的;(七)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的;(A)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九)进入司法程序的;(十)受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及市政府划分的部门平安生产 职责规定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平安生 产举报工作,明确举报受理核查处理机
10、构、办事流程;举报 属实的,确定奖励金额,并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消除 隐患,闭环管理。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 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一)行政处分的罚没款缴入财政专户,或同意分(缓) 期缴纳处分的在首期罚款缴纳后,案件经办人填写锡林浩 特市平安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按照本方法第十条规定计 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部门领导审核。(二)举报人亲自填写锡林浩特市平安生产举报奖金 领取单,并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经办人和查办
11、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财务人员按程序向领取人发放 奖金。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保 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 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 时,除举报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 有关举报信息、调查核实资料及举报奖励报批资料应分类整 理归档备查。第十七条市安委会要建立完善督导检查、约谈提醒工 作机制,每月对平安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催促。(一)同一工程、同一工地被举报到达5次的,同一类 隐患被举报到达20次的,属地及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 部门平安生产年终考核分值扣40分;(二)对于同一区域、领域、行业举报高居不下的部门 单位,以上一年举报次数为基数,每月上升10%的,由市政 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每月上升50%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 进行约谈(2022年以本年度前半年举报次数为基数);(三)对于举报件消极应付、核查不到位、答复不及时、 作风不实甚至推诿扯皮等行为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到位导 致隐患未被及时整改而引发事故的,建议纪委监委予以追责 问责。第十八条平安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