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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告知承诺书一、承诺事项(格式)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江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方法有关规 定,申请人 (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 自愿作出以下承 诺:1 .(申请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的 具体事项);.2 .以上信息与办学实际情况一致,真是有效。本单位如存 在虚假承诺情况,或行政审批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单位 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自愿接受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理, 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人所在单位盖章:年 月 日二、政府部门告知(一)事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3 .江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方法(二)准予办理的条件符合许可依据中的规范和条件。(三)证明事项.资产证明1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以上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 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 明材料。1 .江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设立、分立、 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告知承诺书;2 .江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内容应 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 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3 .举
3、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资质证明材料;4 .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 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筹设批准书;5 .筹设情况报告;6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 组成人员名单;.江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审批表;7 .学校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办学许可证正、副本;n.变更后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基本情况及 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举办者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资产、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培学员安置方 案);.新注册地址的
4、资质证明材料;12 .江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标准中所涉 及到的有关拟变更(增设)的培训工程(职业、工种)和培 训层次的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增设创业培训工程的,应当 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材料;增设平安生产培 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等准入类培训工程的,应 当提交行业管理部门核实证明材料;13 .财务清算报告,应急工作方案、预案,学生安置方 案;14 .举办涉及保安等特殊行业的培训工程且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 同意文件。注:(1)举办者申请筹设培训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 交1、2、3、4中列明材料;(2)同意筹设,申请正式设立培训
5、学校的,举办者应 当向审批机关提交1、5、6、7、8、9、15中列明材料;(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学校,举办者并应当向审 批机关提交1、2、3、4、7、8、9、15中列明材料;(4)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1、8、10、H中列明材料;(5)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申请变更办 学许可证地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1、8、10、12中 列明材料;(6)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 提交1、8、9、10中列明材料;(7)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含增设)培训工程(职业、 工种)和培训层次等级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1、8、10、 13中列明材料;(8
6、)培训学校申请分立、合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 请,按照新设立培训学校的程序办理,并应当提交1、2、3、 4、7、8、9、10、14、15 中列明材料;(9)培训学校申请设立分校,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 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应当提交1、2、3、4、7、8、9、10、 15中列明材料;(10)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增设校区的, 按照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办理,并应当提交1、8、10、12中列明材料;(11)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外增设校区的, 按设立分校要求审批,向增设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 办学许可,并应当提交1、2、3、4、7、8、9、10、15中列 明材料。(五)承诺的效力
7、及监管措施举办者向审批机关申请许可,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同时对审批机关告知作出书面承诺,承诺符合 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方法规定的各项条件的, 审批机关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是 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举办者不作出承诺的,审批机关将按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审批机关作出 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根据江西省民办职业技 能培训学校设立标准对举办者承诺的办学条件开展“双随 机、一公开”实地检查,按照江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 校设立评分细那么,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估打分。 举办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举 办者依法承
8、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因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以及因违诺失信行为造 成的法律后果,由举办者依法承当。1 .举办者在例行抽查检查中拒不提交符合办学条件的 备查材料、存在故意造假作假行为以骗取办学许可的,认定 为虚假承诺失信行为,由审批机关直接撤销决定,注销办 学许可证,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 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 .举办者未完全满足办学条件的,认定为未履行承诺, 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 期限,整改后仍未到达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决定,注销 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根据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节区分 轻微违诺失信
9、、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具体分 为:(1)轻微违诺失信行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董 事会(理事会)设立、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校长或主要行 政负责人任职资质、教师及管理人员资质等不完全符合办学 条件要求,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轻微违诺 失信行为。(2) 一般违诺失信行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 人资格、教育机构资质、办学能力和水平、办学资金及经费、 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等不完全 符合办学条件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一般违诺失 信行为。(3)严重违诺失信行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 存在违背中国公共道德、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平安 或社
10、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以及不完全符合办学条件要求且造 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举办者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应对外公示,其中轻微违诺失 信行为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对外 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到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 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违诺失信公示期内 的举办者不得申请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存在严重违 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记录的举办者,申请本审批事项,不 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以下承诺:(一)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二)已到达本告知承诺书所列的准予办理应当具备 的相应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愿意承当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 及审批机关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举办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