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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组织化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渔港和渔船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 序,促进我市渔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开展,根据XX 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我市渔船和渔港生产经营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工作 原那么,创新“以渔船为核心、以渔港为抓手、以公司为主体” 的渔港渔船管理机制。鼓励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管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渔港公司”),对渔港渔船实行组织化管理,实现“渔船适航、船员适任、渔港适泊”管理目标。第四条各区市、开发区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船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强化工作落实。积极推行渔业组织化和渔船包保责任制双体系建设。公安、人社、交通、海洋开展、应急、市场监管、海警、 海事、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渔业组织 化做好渔港和渔船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区市、开发区政府(管委)应制定相应扶持 政策,支持渔港升级改造、渔港经济区建设,支持渔船减船 转产,引导渔港渔船组织化管理。第六条渔港和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体系。第二章组织化管理第七条 渔港公司要对渔船实施规范化、组织化、精细 化管理与服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统一培训的渔政协管 员,报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渔港公司及其经营管理的渔港应符合相应标 准(附件
3、1),并取得相关证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渔港公司及渔港的初 审,并报市海洋开展局审核。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 符合标准的渔港公司及渔港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渔船应确定一处经认定的渔港为固定停靠港 口,接受该港口渔港公司的监督管理。未在我市选择固定停靠港口的渔船,由各区市、开发区 政府(管委)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确保渔船不失控。第十条 渔港公司应与固定本港停靠渔船(以下简称 “渔船”)签订渔业船舶固定停靠港口管理与服务协议(附 件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渔船提供规范、便捷、平安、 高效的服务保障。第十一条 渔港公司对渔船开展以下管理,并根据双方 协议提供以下服务。(一)渔船管理.检
4、查渔船证书证件,确保齐全有效并随船携带;1 .检查渔船消防、救生、通讯、导航、船位监控等设 备,确保配齐并保持有效使用;.检查渔船船员配备情况,确保符合配备标准;2 .落实渔船进出港管理,确保遵守进出港登记和报告制 度;5.检查渔船是否装载违规渔具、5.检查渔船是否装载违规渔具、1力抗法装置、违禁物品、非法载客,确保符合管理要求;6 .检查渔船防污染设施配备情况,船员是否存在丢弃固体废弃物或排放污油、污水等行为,确保渔港清洁;7 .检查渔船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工作,确俣防 控到位;8 .检查渔船及船员保险购买情况,确保按规定购买保 险;9 .检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务协 议
5、情况,确保按照协议要求规范用工;10 .开展渔船船东、船长、船员思想教育,对渔船进行 监督考核,确保渔船按照核准的航区、作业海区、作业方式 合法生产经营,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等有关规定;.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渔船拒绝检查和管理的,渔港公司应立即报告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二)渔船服务.提供渔船年审年检对接服务;1 .提供渔船买卖过户对接服务;.提供购买渔船及船员保险对接服务;2 .提供渔船用工招聘对接服务;.提供渔船减船转产申请对接服务;3 .提供渔船更新改造申请对接服务;.提供国家政策性补助申领对接服务;4 .提供涉韩入渔资格申请对接服务;.提供专项捕捞资格申请对接服务;5 .提供
6、气象预警信息服务;n.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职责。渔港公司提供以上管理和服务,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干涉渔船合法生产经营,不得收取渔船任何费用。第十二条海上航行作业时,接到超抗风等级大风以及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渔港公司应及时通知,并监督渔船立即返港或就近靠港(或锚泊)避风。遇有需要进入他国港湾避风、修理、抢险、救治等情况 时,渔港公司应催促渔船及时报告船籍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并按程序向对方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对 方指定港口或锚地停靠期间,应严格遵守对方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渔港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安、人社、交通、海洋开展、应急、市场监管、海警、海事、消防等相关
7、部门, 对渔港及渔船开展相应管理工作。第三章监管与考核第十四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渔业组织化管理工作,并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渔业组织化管 理工作的实施,监督辖区内渔港公司和渔业船舶贯彻落实渔 业组织化管理要求。第十五条渔港公司对渔船进行管理和服务,由市级政 府对相应运营本钱发放资金补助,原那么上每艘渔船每年补助5000 元。第十六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渔港公司定期开展监督考核,监督考核方法由各区市自行制定,并报市 海洋开展局备案。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运营本钱资金补助的依 据,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资金补助适当扣减或停止发放。第十七条 渔船惠渔政
8、策通过渔港公司申报,渔港公 司根据对渔船的监督考核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县级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市海洋开展局备案。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公平、公正、公XX那么,将渔船惠渔政策分配给渔港 公司,并进一步对渔港公司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确保不 出问题。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营成 本资金补助和惠渔政策资金管理,并做好相关资金审计工作。 对渔港公司管理与服务、渔船惠渔政策分配有争议的,由县 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海洋开展局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渔港公司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处分的, 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分。除行政处分以外,渔港公司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9、(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约谈渔港公司主要负责人, 并责令整改:1 .渔港、渔船因环境污染事件被查处;.管理渔船因伏休违规被查处;2 .渔港、渔船存在平安生产隐患或发生一般平安生产事 故。(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渔港固定停靠港口资 格:3 渔港、渔船因环境污染事件被查处2次;.管理渔船因伏休违规被查处2次;4 .渔港、渔船发生较XX全生产事故。(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渔港公司停业整顿:1 .渔港、渔船因环境污染事件被查处3次及以上;.管理渔船因伏休违规被查处3次及以上;2 .渔港、渔船发生重大及以上平安生产事故;.管理渔船发生涉外违规事件。第二十条渔船航行、停泊、作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 渔
10、港公司督导整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分的,由县级 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机构依法作出 行政处分。渔船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 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机构按照法定职 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那么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渔港”指我市沿海符合相关 条件要求,经审核认定满足大中型渔船停泊的人工渔港。本方法所称“渔船”是指我市纳入国家和省渔船数据库 管理的44. 1千瓦及以上的所有渔船。第二十二条 我市其他渔船以及外省、省内外市渔船进 出我市渔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开发区(管委)可根据各自实际, 参照本方法创新渔港和渔船管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