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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沧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假设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开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 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帮助市场主体 纾困解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对归属于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软件信息、商 务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的小微企业利息补 贴。自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发放(含展期)的贷款, 按年化利率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 业贴息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二)对小微企
2、业融资担保扶持。自2022年1月1日至6月30 日新发生的经营性贷款担保,海沧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按不高于 1. 5%的保费利率对企业收取担保费的,区财政按1%对各融资担保 机构予以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补贴金额 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二、降低企业经营本钱(三)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对 企业实际支出开店费用、运营费用、推广费用的1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四)对承租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区属独资、全资、绝 对控股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及保障性配套商业用房从事生产 经营,且最终承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
3、2022年免除 3个月租金,免租期从2022年3月1日起算,可通过免租、退租或 顺延减免的方式足额免除3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 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 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建交局、区 属各国有企业)三、支持企业稳定用工(五)2022年5月至12月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 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六)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 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
4、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 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灵活调整其住房按揭、信用卡、消费 贷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区 金融办)四、促进受影响行业加快恢复(七)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超过400万元 的工程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局部采购工程 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o在评标(评审)环节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 (工程工程3%-5%)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活动 中按照允许上浮的最高标准给予价格扣除“顶格优惠二(责任单 位:区财政局)(A)海沧区于5月中下旬发放300万消费券和50
5、0万购车 补贴券。其中300万消费券拟分3期发放,每期100万,通过饿 了么或美团等平台向市民发放,可在海沧域内热门商圈、超市、 便利店等各品类商家使用;500万购车补贴券拟通过银联等平台 发放,可在海沧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车使用。(责任单位: 区工信局)(九)适当延长旅游客车运输经营权期限和车辆营运期限。 根据企业申请,对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旅游客车在强制报废期限 内给予延长经营权期限和车辆营运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 任单位:区建交局)(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可以“容 缺办、优先办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市场主体,可暂不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确因疫情影响未开展生产经营的市场
6、主体,不予 纳入清理撤消名单。(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十一)支持旅行社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服务。对2022年4 月至12月期间按规定组织学生开展研学且累计人数到达1000人 以上的,以消费发票总额的10%予以奖励,每家旅行社奖励金额 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区教育局)(十二)对旅行社2022年4月至12月组织国内游客在厦旅 游,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限额以上宾馆代店过 夜的,按照住宿第1晚20元/间,第2晚30元/间、第3晚至 第5晚40元/间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十三)对2021年第4季度以来单季度营收在50万元以下 的住宿、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企业,按该季度营收5%予以 补助。(责任单位:区文旅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 政策,我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 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那么执行。本措施所称“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区中高风险 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 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旅游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 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