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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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公路PPP项目的建设管 理工作,保障重点项目工作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建设 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收费公 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参考省内省外相关制度和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或由其委托 授权的直属单位、相关部门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的公路 PPP项目。吉林省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公路PPP项目可 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路

2、PPP项目是指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 出资,独资或与政府指定机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特许 经营等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项目。工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考核,及 时整改质量安全问题。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从业单位按照品质工程 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关键结构、隐蔽工程、重要材 料的质量检验和控制,提高工程耐久性,并积极推广成熟可 靠的优秀技术成果、四新技术。第三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从业单位落实平安工地 建设,加强深挖高填、高墩大跨桥梁、复杂地质隧道等重点 部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 监控、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第三十五条 项目

3、公司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 求,建立、对接、并充分应用“互联网+”数据系统等信息 化手段,实现各层级全方位、全流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第三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落实国家碳达峰碳综合 和“绿色公路”的相关要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强植被 与表土保护,做好临时用地生态恢复,积极推广应用绿色节 能新技术、新装备,减少能源耗用,提高施工能效。第八章设计变更第三十七条 项目公司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吉林省公 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要求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加强设计 变更的组织管理,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认真核查设计 变更的依据充分性、资料完整性、数据详实性。第三十八条设计变更管理坚持“先审批、后实施” 的原则,

4、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严格禁止越权审批10 和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等行为。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 得再次变更。由从业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 的,由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第三十九条 项目公司与自带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应考 虑不可预见因素,在合同中预留暂列资金,用于后续设计变 更等费用列支。当设计变更及施工图预算总金额累计达到批 复概算费用时,为保障项目的正常建设,在概算调整前,仅 审批工程方案。第四十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对设计变更负有日常监管 责任,参与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的全过程,及时履行省 厅“三重一大”内部审核程序,发现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 设标准、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缺陷

5、的设计变更要及时制止。第四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并 每月将汇总情况向政府出资人代表和实施机构报备。第四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吉林省公路设计变更专 项检查制度建立设计变更定期检查管理制度,项目公司组织 开展的检查应每季度最少一次。实施机构对设计变更的检查 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九章信用评价第四十三条 项目公司负责从业单位日常信用评价管 理工作,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对项目公司上报的信用评价信 息进行初审,实施机构负责复审。第四十四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要依据交通运 输部和我省公路信用评价的相关制度办法执行。11第四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

6、级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每年对从业单位开展一次信用评价检查,检查结果 计入全年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第四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信 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主 管部门。第十章交竣工验收第四十七条 交工验收前,项目公司按照要求选定符合 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从业单位 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 证性检测,出具质量核验意见。第四十八条 交工验收阶段,项目公司负责组织相关单 位完成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工作,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 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通车试运营。第四十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公司应当编制竣工决 算

7、报告,项目决算不应超过批复总概算。审计部门对竣工决 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要求 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第五十条 试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积极筹备完成各 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及审计等工作,坚决避免超期试运营。 竣工各项条件具备后,项目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组 织或申请竣工验收。第十一章附则12第五H 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13ppp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是指经 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选择与政府合作 社会资本的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指定的有关单位。政府出资人代表,是指政府依法指定的,代

8、表政府出资、 在项目公司持股的机构,参与项目准备、实施及日常监管工 作。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是指社会资 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独资或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共同成立 的公司,承担项目法人职责,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负责收 费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从业单位,是指参与公路PPP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制度、标准对所辖的公路PPP项目全面行使行业管理职责。第五条 实施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投资协议、 PPP合同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对公路PPP项 目的设计、合同、进度、质量

9、、安全等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公路PPP项 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工作,以及交工质量核验、竣工质 量检测鉴定等工作,并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及 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七条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公路ppp项目不同阶段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审核造价费用,为造价管理提 供信息、咨询等服务。第八条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承接政府出资资金,依法与中选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成立项目公司,代表政府出 资持股,履行股权出资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参与项目公司 重大决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派驻人员在项目公司任职。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股东合法权益外,同时代表政府 对公路PPP项目的

10、设计、合同、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行 为进行日常监督。第九条 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履行项目的工 程合同、设计、质量、安全、成本、进度等建设期的职责,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质量监督、环保水保监督、水行政 许可、公路施工许可等手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 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实施和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等。第三章项目公司组建第十条 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应 符合交通运输部和吉林省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相关资 格要求,且不低于投标承诺,并报实施机构备案。(一)项目公司应当设立计划、合同(造价)、技术、 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职能部门。(-)高速公路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

11、不少于管理人员总 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 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主要专业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满足 具体项目的要求。(三)国省干线普通公路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 管理人员总数的60%,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主要专业人员配备数 量应当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四)高速公路项目人员资格:1 .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 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2 .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 规程,具有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 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3 .财务负

12、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 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的财务管理经历;4 .计划、合同(造价)、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 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1个 及以上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历。(五)国省干线普通公路项目人员资格:L项目负责人:熟悉工程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和经历;2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 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具备1个以上同类交通建设项目或2个及以上低一级公路项 目的技术管理经历;3 .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 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

13、具备1个以上交通类建设工程项目 的财务管理经历;4 .计划、合同(造价)、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负 责人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分别具备1个以 上同类交通项目或2个及以上低一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 历。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负责2个或以上项目的,应在项 目现场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组 成、人员资格应满足上述条款要求,且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兼 任。第四章开工准备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面向社会选择从业单位时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 施工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公路水运工

14、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 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 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 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 见;(七)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 批复;(A)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后)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 标报告;(九)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的,不得组织开工建 设。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投标文

15、件和资格预(后) 审文件资质水平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进场人员进行 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批准,作为合同附件。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 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并组织相关从业单 位对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进行复核,了解设计意图,核 对工程数量及设计文件中的“错、漏、碰、缺”,必要时进 行现场核实。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交底工作应能够切实 指导工程施工。交底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意图、设计重点、技 术标准,以及控制工程的设计要点、施工方案和施工注意事 项等,同时进行设计答疑。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施

16、工单位核查所有永久性 标桩,复测导线点、水准点,组织监理单位参加工程交桩, 平行复测原始基准点,并对控制点、原地面高程等存在异议 的及时复测。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从业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 和我省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的安全要求、建设标准,做 好“两区三厂”、便道便桥等设施的临时建设。第五章合同和履约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签订的设计合同、施工合 同、监理合同、试验检测合同等加强对合同履约、合同执行 方面的管理,确保合同有效实施。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吉林省公路 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从业单位的施工分包 管理,严禁从业单位将合同工程内容转包、违法分包。所有 施工分包合同

17、须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公司审批后,签订 合同。已签订的合同报项目公司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备案后, 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监督做好劳务分包工作,劳 务作业分包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所有劳务 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公司审批后,签订合同。 已签订的合同报项目公司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备案后,方可实 施。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农民工工资支 付相关要求,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保障机制和拖欠 农民工工资预防机制,保证按月足额将人工费用支付至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对分包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变

18、更,确需因职务升迁、调转单位、疾病等原因更换的,应事 先取得政府出资人代表审核同意,且变更人员资格不得低于 原报备人员,并报实施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对从业单位的人员履约 管理,确需更换的人员应履行审批程序,且变更人员资格不 得低于原报备人员,其中设计代表、项目经理、总工,中心 试验室主任、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还应事先取得政 府出资人代表的审核同意,并将批复文件报送实施机构备 案。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对机械设备、检测设备、 试验仪器的履约管理,保证按时进场,对于不适用或完好率 低的机械设备,应要求及时更换。第六章造价和进度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和

19、 控制,可通过提高生产效率、技术创新等方式合理控制造价, 但不得通过降低标准、缩减规模、牺牲质量、增加安全风险、 影响耐久性等方式片面追求降低造价。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吉林省相 关造价管理文件,编制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文件、工 程变更费用文件、造价管理台账等,每年比照设计概(预) 算与实施后的工程数量、费用变化,做出投资控制分析报告, 报政府出资人代表审核后,报送实施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 投资控制分析报告对造价控制提出指导意见,并督导落实。 实施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检查,并将结果报送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工程进度管理制度,编 制项目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各施工合同 段,报政府出资人代表审核后,下达年度计划和阶段进度控 制目标,并将结果报送实施机构备案。第三十条 项目公司应每月定期对进度计划的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阶段工期目标完成情况,对进度滞后 的,应及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和进度计划对进度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落实。实施机 构负责考核检查,并将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七章质量和安全第三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对质量安全的管理,建 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制度,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督促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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