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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方法已经2018年6月 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评价机构、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以下统称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平安评 价、平安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平安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 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平安
2、评 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 管理方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平安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 系统,完善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 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 可等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大生产平安事故、 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 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平安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
3、。按照国务 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 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工程实 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 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 注册的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 处分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平安监 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平安生产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平安设 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 单位和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
4、行政处分。撤消、撤销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 可机关决定。对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分等决定,决定机 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 询系统。第二十六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干预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 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平安评 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 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 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
5、务范围等)的, 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 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 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 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 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
6、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 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平安评价、检测 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平安评价报告、平安生产检测检验 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
7、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 知工程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 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平安评 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平安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A)平安评价工程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 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当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 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平安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 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 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8、的;(十一)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 误、关键工程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 大损失的。第三十一条 承当平安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 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 产经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撤消其相应 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
9、构及其责任 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 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 29日修改的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 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平安评价机 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同时废止。附件1平安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专职平安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业务范围专职平安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煤炭开采业平安、机械、电气、采矿、通风、矿建、地
10、质 各1名及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平安、机械、电气、采矿、通风、地质、水工 结构各1名及以上。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平安、机械、电气、采油、储运各1名及以上。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油气储运2名及以上,设备、仪表、电气、防 腐、平安各1名及以上。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平安各2名及以 上,自动化1名及以上。烟花爆竹制造业火炸药(爆炸技术)、机械、电气、平安各1 名及以上。金属冶炼平安、机械、电气、冶金、有色金属各1名及 以上。备注:1.平安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另 行制定。2.平安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以矿山井下特 种设备目录为
11、准。附件2平安评价机构信息公开表(样式)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机构信息公开网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 专职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 人资质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资质证书批准部门有效日期业务范围本机构的平安评价师姓名专业证书号码姓名专业证书号码机构违法受处分信息(初次申请不填写)违法事实处分决定处分时间执法机关附件3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表(样式)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实验室地址邮政编码机构信息公开网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联系人联系 主持检测检验工作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资质证书批准部门有效日期批准的业务范围序号被检对象工程/参数依据标准
12、编号及名称限制 范围说明序号名称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序号姓名授权签字领域机构违法受处分信息(初次申请不填写)违法事实处分决定处分时间执法机关附件4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样式)我单位承接了 口平安 评价/口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工程,拟于近期开展技术服务活 动,现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机构名称机构资质证书编号机构信息公开网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所属行业工程组长联系 技术服务期限计划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时 间工程组成员、专业及工作任务(平安评价机构填写)姓名专业工作任务现场检测检验人员(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填写)姓名检测检验工程机构(盖章)
13、: 年 月 日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 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 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平安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分。第四条 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平安 准确、老实守信的原那么和执业准那么,独立开展平安评价和检 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平安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国家支持开展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 行业组织,
14、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 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 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平安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 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 足工作需求;(三)承当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 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平安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平安评价师不 低于本方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当单一业务范围的平安评价机构,其专职平安 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
15、,按照专 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平安评价师;专职平安评价师 中,一级平安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 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 平安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平安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当平安评价的法律责 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 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平安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 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 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平安评价师职业资格;(A)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
16、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 平安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 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三)承当单一业务范围的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 注册平安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 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 百分之二十五;(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当平安生
17、产检测检验相适 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当平安生产检测检验的 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六)主持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 以上;(七)符合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 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A)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以下机构不得申请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一)本方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 设立的企业法人;(二)本方法第三
18、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 设立的企业法人;(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 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第九条符合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申请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 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第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
19、工作 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 息(附件2、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 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 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那么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 行规定。第十二条 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 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 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 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平安评
20、价检测检验机构 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 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 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 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办理。第十三条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 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 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 照本方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
21、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 并纳入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一)法人资格终止;(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三)自行申请注销;(四)被依法撤销、撤回、撤消资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 原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 平安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方法规定 资质的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 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 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
22、象、 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平安评价报 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分决第十七条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 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 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平安评价、检测 检验活动的管理。平安评价工程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 平安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工程组其 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平安评价工程专职平安评价师专业能 力配备
23、标准。第十八条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 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 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 平安评价报告、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 图像影像。第十九条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 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工程实施地资质 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平安评价、检测 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平安评价和检 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当有关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对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
24、故预 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第二十一条平安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 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 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平安评价检测检验 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对审批对象免费。第二十二条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 有以下行为:(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平安评价、检测检验的;(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平安评价、 检测检验的;(三)超出资
25、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平安评价、 检测检验的;(四)出租、出借平安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报 告的;(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平安评价、 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七)专职平安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 平安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A)平安评价工程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 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当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 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平安 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 的。本方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平安评价报告、平安生产检 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 重偏离客观实际。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