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照表,新旧安全生产法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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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平安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14版平安生产法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 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 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安2021版平安生产法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才巴 保护人民生命平安摆在首位,树 牢平安开展理念,坚持平安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 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平

2、安风险。平安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 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月虽化 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 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 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评价。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3、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 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 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平安 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 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 查。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 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确定。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评价。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

4、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 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 负责。10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 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 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 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 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以根

5、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 外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 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 备。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 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 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第三十六条国家对严重危 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 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 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 外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 的

6、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 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 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 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 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

7、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平安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 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 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及时

8、向负有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 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 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12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平安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 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平安距离。生产经

9、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 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疏散通道。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台关 部门规定的具他危险作业,应当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 措施的洛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 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 平安

10、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 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 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 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 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平安生 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 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 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 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

11、保 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 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应当投保 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 实施方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制定。14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平安事 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 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 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 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 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的平安生产状况,组织有关 部门按照

12、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 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 制定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 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 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在作 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 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 内的平安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13、本行政区域 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 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平安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 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平安 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 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 生产违法行

14、为,当场予以纠正或 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 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 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第六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 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平安生产行政 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彳亍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

15、 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 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 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 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 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16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食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 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

16、、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 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 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 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 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食不得影响被检查单 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 检查人员应当忠十职守,坚持原 那么,秉公执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 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 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 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

17、秘密,应 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 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 那么,秉公执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 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 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 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 当为其保密。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 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平安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依照 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平安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九条承当平安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 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 作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的结果负责。第七十条负有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 制度,公开举报 、

18、信箱或者 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平安生 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 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 负责人签字并催促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 施监察。第七十条承当平安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 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 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 验结果负责。承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 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第七十一条负有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 举报制度,公开举报 、信箱或 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平安 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 调杳核

19、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 负责人签字并催促落实。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 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 有关部门处理。18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 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平安生产违 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方法由国务院负责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五条负有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 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违法 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 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 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

20、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 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 查处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 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平安生产违 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 体奖励方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六条负有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 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 员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 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 社会公告,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 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 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 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

21、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 执法频次、暂停工程审批、上调 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平安生产 条件才隹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 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生 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 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 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协调 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 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

22、平安 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 障力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加强 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平安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 机制,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安 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 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 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 规划,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规划 应当与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相衔 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支持、催促各

23、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 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受到行 政处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 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 公示,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履 行公示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联合惩戒。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处分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 应用和公开曝光力度,对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处分后三个工作日内 即在监管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 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公众监 督,提高全社会平安生产诚信水 平。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第七十七条国家加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

24、重点平安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 20 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 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 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 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 水平。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平安事故 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 统。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平安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 系。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 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25、队伍酒己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 水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 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 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 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 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 统,实现互联互通、信集、平安监 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 化、智能化水平。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 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 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平安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平安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第八十四条事故

26、调查处理 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22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及 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 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I,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 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 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 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 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 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检查。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经调查确定 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 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及 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 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 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

27、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 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 方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 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 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 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 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 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 职责导致没有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 生生产平安事故,经调查确定为 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 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外,还应当查明对平安生产的有 关事项负

28、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 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 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 域内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情况,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九条承当平安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缺乏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当连带赔 偿责任

29、;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查明对平安生产的有关事 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 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 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生产平安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 社会公布。第九十条承当平安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 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0、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 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24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 撤消其相应资质。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 平安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分或者撤 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

31、的主要负责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 其直接责任人员,撤消其相应资 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平安 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 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 平安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分或者撤

32、 职处分的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 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 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平安事故的,由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主外.(-)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主泉 和/(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M/(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 故负有责任的

33、,终身不得担任本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平安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 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 款。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 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平安 生产有关的资格;

34、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的其他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 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 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 兀以上二万兀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暂停或者 撤消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九万兀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不慎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兀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平安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35、平安生产 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第九隹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_万兀以上 L力兀以卜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平安 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注册平安,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运输单位 26 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被派遣劳动者、

36、实习学生进 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平安生 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平安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刃11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

37、人 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 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平安生 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平安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28 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

38、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工程进行平安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没有平安设 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 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品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的。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

39、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工程进行平安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没有平安设 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 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0、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的;(二)平安设备的安装、使 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平安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的;产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验 收合格的。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下的

41、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的;(二)平安设备的安装、使 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平安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的;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监 督检查,协助上级

42、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平安风 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平安风 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 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 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 施重大平安风险联防联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 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 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责,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生 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平安生产

43、能力 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应 当明确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 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 30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 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 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 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 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 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4、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管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 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 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险 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 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 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 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45、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管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 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 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平安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

46、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 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 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 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 理的;(四)未建立平安风险分级 管控制度、按平安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未 按规定报告的。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

47、停产停业整顿,并 自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日的次日 起按照原处分数额按日连续处 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 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缺乏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 产平安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承包方、承租方承当连带赔偿 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

48、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 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2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 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缺乏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 包方、承租方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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