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 第17条 网络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86406405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2.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 第17条 网络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 第17条 网络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 第17条 网络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 第17条 网络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17条网络侵权人应承当的赔偿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 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 的规定(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 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十问题 的规定(2020年修正)备注第十七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 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 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当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 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

2、或者 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 定,请求其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援引的法律条 文虽由侵权法 变更为民法典, 但援引法条的 内容基本未变 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 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

3、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 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确实定方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 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 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最高法院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内容提示与声明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

4、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 第232241页 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七条【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的赔偿】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 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背景依据】一、关于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一般而言,人身权益大多为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本身并不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因此,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

5、失的情形并不多见。司法实践中,只有能够被商业化利用的人 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才可能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这一点尤其表达在那些歌星、影星、 体育明星等知名人士身上。一般来说,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提供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授权他 人使用姓名、名称或肖像时可以获得许可费等证据,证明自己其他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的财 产损失。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59页。关于网络用户或者网络 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议不少。 主耍表现在该类侵权行为的对象范围、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两个方面:首先,就造成财产损 失后果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行为的对象范围而言,我们

6、曾考虑过将网络侵权领域中造成财产 损失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限定在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能 够商业化利用的具体人格权范围之内,但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最终将侵害他人身份权 益造成的那么产损失的赔偿也纳入保护范围,本司法解释为与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在第一条将其明确为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 权等人身权益的行为。至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后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 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

7、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 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二、关于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网络侵权领域中,相比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 情形而言,更多时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后果多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关于 精神损害的问题,最早在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 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8、;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 系遭受严重损害;自然人死亡后,侵权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人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侵权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 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等,导致死者近亲属 遭受精神痛苦;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精 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官根据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 情形等进行确定。在更高效力的法律层面,侵权

9、责任法第二十二条那么将精神损害赔偿界定在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范畴。在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关于网络侵权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是否可 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历次讨论观点基本一致:鉴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多发性、行为后 果的易扩散性、行为手段的恶劣性以及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填补损害行为的难实现性,对 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处理,应当与现行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即明确网络侵权者侵 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基于上述考虑,本司法解释条文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条文理解】一、网络侵权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10、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的多元化和赔偿顺序的法 定化民法理论上一般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 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表达的与其人身不可别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杨 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在民事领域,除了民事权利, 还有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等民事利益存在。这些民事利益虽未上升为权利但与主 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侵权行为的对象已不仅仅针对民事权 利,还包括民事利益。因此,从最大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出发,侵权责任法必须与时俱进 地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民事利益。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规定为

11、人身权益,以涵 括人身权利和人身利益。这里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学理上认为,人格权主要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 权等。而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而人身 利益那么自然包括与上述权利类型有关但尚未明确规定为权利的民事利益。关于网络侵权行为 侵犯的人身权益的具体类型,本司法解释第一条已有概要性描述,在此不再赘述。鉴于人身权益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益,故侵权领域中的侵害人身权益的行 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一般不会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而是表现为身体伤害、人身关系破坏和人格 利益损害等。虽然侵害人身权

12、益的直接对象是人身而不是财产,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事实上 也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自然人的身体被侵害造成损害后,其为治疗身 体伤害会支出一定费用。而具体到网络侵权领域,某明星的名誉权、隐私权被侵犯,将可能 导致其代言广告的减少、主演影视剧的机会降低,从而最终导致其收入的锐减。而法人、其 他组织的名誉权被侵害将导致其生产的产品销量下降、收益减少甚至出现亏损等。因此,在 网络侵权领域中的人身权益被侵害场合,也经常会出现造成被侵权人的间接财产损失情形。 由上可知,直接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两者在财产损失确实定 上有所不同。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一般只损害财产权益,而不

13、产生非财产性损害。具体表现为 侵害动产和不动产、侵害债权、侵害占有等。上述被侵犯的财产权益具有客观性、可评估性, 故可依据公认的计算方法对财产损失加以确定。侵害人身的行为引发的财产损失,既包括所 受损害也包括所失利益,在计算方式上比拟复杂。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之前的人身损害司 法解释等主要对自然人人身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遭受侵害的财产赔偿作了规定。其 采取的是主客观计算方法相结合的模式,并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定型化赔偿方式统 一裁量尺度。至于上述权利以外的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计算实务中那么做 法不一。为此,本条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作了指引性规定。由于

14、人身权益作为精神性人格权其本身的抽象性决定了其财产损失在多数情形下 都处于不确定性状态。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赔偿标准的问题上,也应适度保持柔性, 不宜采用单一标准进行衡量。为了最大程度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害、平衡双方的利益,本司法 解释采用了多元化的赔偿标准。首先,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财产损失赔偿的一般标准,即 有多少损失即支持其多少财产赔偿请求。但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大多数网络侵权案件 中,因人身权益的抽象性,被侵权人很难在人身权益被侵害后,就其人身权益被侵害造成的 具体财产损失举证证明。此时,如果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那么,那么就很可能导 致被侵权人无法得到救济的同时侵权人又

15、因此获益的不公平结果。基于“任何人不得因其侵 害行为而获利”的原那么,此时,可考虑将侵权人的收益推定为被侵权人的损失。之所以这样 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侵权人的收益是其实施侵权行为的间接后果,两者之间存在间接的关联 性。这种通过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使自己获益的情形类似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此时,财产 损失的赔偿请求可被看作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基于上述考量,本条规定了当被侵权人的财 产损失难以确定时,被侵权人可要求以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这种侵权获利 剥夺的规定也符合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原那么。这里必须明确,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二十条主张按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金额时,至少应证明:第一

16、,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 了利益,包括应当支出的没有支出;第二,该利益是可以确定具体金额的。另外,值得注意 的是,当出现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也难以确定的极端情形时,本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按照侵 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即先由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协商不一致时, 被侵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里的实际情况 应结合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被侵权人的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二、网络侵权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 -O相比人身损害赔偿和财

17、产损害赔偿的客观性,精神损害赔偿因精神损害自身的抽象性、 主观性而很难精确量化。为此,本条对精神损害赔偿只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可作为 请求权基础这一原那么性规定。这就要求我们结合相关学理、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等 因素来理解本条。具体而言,可考虑从以下几个层面对网络侵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行为加 以分析:第一,本条将网络侵权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限定为“人身权益受损”。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本身进行理解。所谓精神损害赔 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侵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遭 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当的向赔偿权利人给付

18、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从精神损害 赔偿的定义可知,精神损害赔偿针对的仅是行为人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体上的无 形痛苦。这种痛苦往往隐藏于被侵害人自身,具有个体差异性,很难完全外在表现,更无法 用金钱客观衡量。可见,在损失是否可以金钱衡量方面,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相 去甚远。从本条文可知,只有人身权益被侵害,才可能被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所谓人身 权益,又称非财产权益,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别离的权利和利益。 除了人身权益外,关于对财产损害是否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 -O为防止争议,本条只规定人身权益被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

19、于财产 权益被侵害是否成立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本司法解释中并无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例外规定了具有人 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 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来看,适用该法条在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 实现案结事了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效果。具体到网络侵权领域,当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 下的网络虚拟财产时(例如放在网络上保存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侵权 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应允许就该例外情形继续进行有益探索。第二,本条中规定的

20、“他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精神损害赔偿 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当无争议,但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么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观点 认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等是法人的人格组成局部,如果上述权利 被侵害,事实上就是法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它表现为法人的资信、商誉等遭受损失。对 此,法人、其他组织作为权利主体,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更多的观点认为,精神损害 就是指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法人没有感知能力,没有所谓的肉体或精神痛苦,自然也就没 有精神损害。从我国以往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 干问题的解释采否认说,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

21、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本条没有明确“他人” 是否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但我们认为,鉴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着重在对人权和对人格尊严 的保护,故不宜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亦有精神损害,以免泛化精神损害赔偿,并引发大量恶 意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故对本条中“他人”的理解,仍应秉持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基本立场,将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第三,本条中的“严重”应结合精神损害自身特性和现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一般 认为,仅仅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

22、因。被告的行为要具 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 “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这是一个特别苛刻的标准。赵秀文等译:美国侵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这里的苛刻标准在本条中以“严重”二字概括。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之一是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到达严重程度。可见, 正确理解“严重” 一词对理解与适用本条意义重大。就“严重” 一词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 我们认为可从以下角度分析。首先,精神损害是否到达严重程度,应视人格权益性质不同而 有区别。理论上一般将人格权益分为物质性人格权益和精神性人格权益。所谓物质性人

23、格权 益,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格权益。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 和健康权。而精神性人格权益,是指自然人对其自身所拥有的精神性人格要素享有之人格权 益。显然,身体、健康被侵害会带来肉体的痛苦,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此时,是否构成严 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在目前尚无新的针对性规定出台的情形 下,仍可考虑借鉴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以到达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 要依据。原那么上,只有到达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到达伤残等级 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那么应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例如,可以结合受害人受 到什么样的损害,

24、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 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 273页。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 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事实上,立法者在起草侵权 责任法过程中,也秉持了这一理念。这从该法第二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 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即可得知。而在精神性人格权

25、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该类人格权益很难外化 且存在个体差异性,因此,在确定是否到达严重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 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其次,关于身份权益被侵犯是否到达严重程度的问题。身份权益一般是基于婚姻、 家庭关系而产生,内在就有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例如,当前司法实践中,有关身份利益 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与监护权被侵害有关,故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的身份利益主要规定为监 护权。虽然有观点认为监护的设置只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属于职责而非权 利,但我们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因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一般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只有 视监护为一种

26、权利,才能使监护人正确、主动行使权利,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非法使 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受理。陈现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载人民 司法2001年第4期。如果在诉讼中,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那么应视其人 身权益被侵害后的具体表现而定。如受害人只是表现为精神不安、情绪不宁、哀伤烦恼、愤 懑不平而无其他恶劣后果发生的,那么可通过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赔礼抱歉、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承当方式解决,无需适用本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如表现为精神因此 遭受极大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被贬低

27、甚至出现神经错乱、精神分裂等严重影响其个人正常 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生活秩序情形,那么可依本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审判实务】一、利用网络侵权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问题就此问题,侵权责任法依据被侵害人人身权益的类型不同,将之区分为两大类情形:一 是侵害他人身体本身(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主要针对生命权、健康权、身 体权被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从区分损失类型角度进行了处理。即对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 亡等导致未来收入减少的损失采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定型化赔偿”,设置有固定 的赔偿标准和期限

28、;对医疗费、误工费等那么采取差额赔偿,实际支出或损失多少就赔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从目前司法实践效果来看,上述损失赔偿方式相对公 平、易于操作,可继续进行探索。二是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虽然 该司法解释局部解决了物质性人格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但有关自然人的名誉权、 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 以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被侵害造成财产损失如何确定赔偿数额那么很少涉及。上述精神性人格 权具有的抽象性、非外在性特征决定了其

29、造成的相应财产损失存在无法客观评估的可能。上 述两类情形中,本司法解释针对的是第二种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情形。具体来说,本条指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该条针对不同情形提供了不同的损失确 定方式及其先后顺序:首先,被侵权人的损失能够确定的,按确定的损失进行赔偿。被侵权 人的损失能够确定是指被侵权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其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例如,在某 公司名誉权因不正当竞争被侵犯的案件中,可以根据被侵权公司的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 减少,按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其次,当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 确定时,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从人身权的性质可知,自然人的 生命、身

30、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不能计算金钱价值,往往难以计算受害人所遭 受的实际财产损失。同理,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被侵害虽然也会造成因产品销量下降导 致的财产损失,但基于市场竞争的复杂性,现实中也很难区分被侵权法人、其他组织的市场 份额萎缩、利润下降是否完全因被侵权所致。为此,以往裁判实践中,通常采取将侵权人所 获财产利益作为被侵权人所受财产损失的方法。例如,在上例中,如无法统计被侵权公司所 受损失,那么可根据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后,其产品销售的同比增长量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 润所得之积计算。再次,当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双方就此不能协商一致时,人 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

31、数额。这里的实际情况可考虑以下因素:侵权行为的性 质、持续时间、后果,被侵权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和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 的合理费用等。应注意,上述赔偿标准虽然有多元性,但彼此之间有严格的法定顺序,即遵 循先损失、后收益、再法院酌定的原那么。试举一例加以说明。例如,市场上治疗某疾病的药 品主要由甲、乙公司生产。2009年11月,甲公司为打击竞争对手乙公司,在网络上虚构并 发布乙公司生产假劣药品的新闻。这使得乙公司的药品销量下降并遭致了全国范围的退货, 损失沉重。为此,乙公司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本案 中乙公司可以适用本条向甲公司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首先

32、,如果乙公司能证明其销量同比 下降比例及退货数量,那么可直接计算出损失大小,并以此主张损失赔偿。其次,如果乙公司 不能证明其损失大小,那么可通过举证证明甲公司收益数额并要求按收益数额赔偿损失。这里 甲公司收益数额确实定可通过确定甲公司的药品销量同比增长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所得之积等方式进行计算。再次,如果不能确定甲公司收益大小且双方不能就赔偿协商一致的,那么人民法院可考虑甲公司侵犯乙公司名誉权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乙公司因调查、制 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乙公司为消除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因素综合确定损失赔偿数额。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及赔偿数额确实定首先,被侵权

33、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 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当侵权责任”的规定,死亡被侵权人的近 亲属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自然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要注意的是,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告时,在无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将有权起诉的原告区分为第 一顺序: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其他近亲属。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的主体存 活时,才能允许由其他近亲属以原告身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其次,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多种因素考量。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和

34、个体 差异性,决定了很难以单一标准直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法官在确定其具 体数额时,必须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进行。为了给裁判提供指引和限制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 量权,有必要以列举方式将主要考量因素加以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有益尝试,将确定精神损害赔 偿数额的因素具体规定为:(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 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 权人承当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人民 法院在考

35、量上述因素基础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做法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因此,在适 用本条处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仍可在参考上述因素的基础上 加以确定。最后,有必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 成财产损失或严重精神损害”的表述并不意味着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要么造成财产损 失,要么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只能二者择一主张。实质上,本条包含两 层意思: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可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法定顺序请求其赔偿财产损失;二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 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

36、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请求其承当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并非排斥关系,被侵权 人可同时提出主张。除此之外,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同一人时,还应注意两者 在责任承当上的不同情形:第一种情形,两者利用网络共同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行为,造 成他人财产损失、严重精神损害的,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承当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行为,在被侵权 人知悉该侵权行为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 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他人财产损失、严重精神损害的扩大局部 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责任;第三种情形,网络 服务提供者指导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严重精神损 害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责 任。在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形中,关于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确定以及是否“及时”“知道” 的认定,那么可参考本司法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