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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沙县区三明市沙县区工程建设产出剩余 砂石及尾矿废石处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区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及尾矿废石管理,有效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消除石料堆放、尾矿资源等产生的环境污染、 平安隐患问题。按照福建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 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 商价(2020) 748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 产资源管理改革假设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 8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指示批示精 神,遵循弃土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
2、公开、有偿、 合理处置的原那么,实现工程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 收的有机统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 支持开展以弃土弃渣为原辅材料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活动。 今后本区内但凡采矿产生的废石、弃土、尾矿资源及工程工程建 设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砂石、弃土、弃渣,均须按本方 案进行处置。二、基本原那么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工程(包含:建设用 地平整、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 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产出砂石的,剩余砂石原那么上由属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 经区自然资源局及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3、审核,报区政府批 复后实施,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第 三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处 置所得由区自然资源局代为收取并开具非税发票。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 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 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按评估价值、市场基 准价就高原那么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形成尾矿资源和采 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平安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 原那么上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处置所 得由区自然资源局代为
4、收取并开具非税发票。三、工作流程移交。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由 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登记;区政府授权属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接收单位。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由工程 建设施工方在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区矿 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矿产品处置力、)组织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 利局、生态环境局等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矿产品的存储情况; 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工程部)要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说 明,区自然资源局应限期移交。申请。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属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
5、事处应书面提出处置申请,事先经区矿产品处 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原那么上1年内需完 成处置;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 采矿废石的,由采矿权人根据尾矿、废石堆放情况向区政府提出 书面申请。计量。具体计量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进行 测算储量,出具储量报告,所需经费在砂石处置收入中列支。评估。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 置的矿产品进行价值评估,同时参照矿产资源出让评估价与福建 省制定的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原那么制定矿产品处置 价格,作为确定矿产品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所需经费在砂石处 置收入中支付。公开出让。区政府授权属
6、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制定公开出让方案,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 件、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平整期限、复垦复绿等条件要求, 出让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发布公告、组织出让工 作。因严格竞争性出让。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争出让方 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有偿处置。不得为特定对象量身 定制附加条件。由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属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监管方)签订出让协议。根 据矿产品存量和开采难易情况,处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 不超过两年(按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算)。(A)综合处置。竞得者按照出让协议内容,依法依规开展综
7、合 利用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在处置前依法编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四、公开出让收益分配为确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保障监管工作经费,公开出让 收益,按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分成:出让净 收益至100万元时,提取出让收益总额的50%作为属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补助收入;出让净收益100万元时,100 万元以内的局部提取50万元,超过100万元局部提取40%作为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补助收入。五、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区矿产品处置的组织领导、协调 推动、催促落实,区政府成立沙县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详 见附
8、件)。区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 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 做好处置前、中、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 关部门要在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 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出让方案;加强 对辖区内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巡查 监管力度;发现在工程红线范围外违法开采、非法出售矿产品行 为的,第一时间制止并报送相关部门查处;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纠 纷,加强平安生产的监管,协助中
9、标人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后期 复垦复绿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对处置矿产品进行存量测算及价值 评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剩余矿产品 进行有偿化处置,催促复垦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履行后期复垦复绿义务,依法查处违法开采和销售矿产品行 为。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依法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非法收购矿产品、非法占地、串通投标、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等刑事案件。区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和尾矿废石前期处置 费用和收益分配的拨付。区水利局:负责审查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及尾矿资源处 置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指导催促按照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 施,防止水土流
10、失。区应急局:负责处置过程中一般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和 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工作。区林业局:负责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尾矿资源和采矿 废石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矿产品开发利用涉及破坏林地资 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矿产品开发利用涉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的管理。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矿产品处置过程中环境违法问 题的查处。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工程登记、场地安排,并做好交易项 目的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工作。六、后期复垦为保障矿产品处置及后期复垦有序衔接,按时完成复垦义务, 公开出让方案和出让协议中需明确处置截止时间及未按时完成处 置的违约责任。有明确复垦责任人的,原那么上由复垦责任人
11、履行 复垦义务;无复垦责任人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复垦到位,所需经费在矿产品处置收益返还局部列支。七、执行时间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以前有关规定与 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附件:沙县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附件沙县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开钱(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宁贵勇(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成员:张圣源(区政府办副主任)王文震(区工信局副局长)丁 剑(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陆平(区财政局副局长)张隆泰(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桂贤(区水利局四级调研员) 陈华(区应急局总工程师) 陈奕斌(区林业局副局长)刘发水(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徐瑞光(区国有资产投资董事长)冯超(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隆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 地点设在区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