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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7条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等裁判规那么目录一、新旧条文对照1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7条权威理解与适用1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等典型裁判规那么10一、新旧条文对照原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法释200811 号/ 2008.09.01 施行2020年修正后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法释(2020)17 号 2021.0L01 施行解读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 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 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 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 的诉
2、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 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 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1、仅援引法条由 合同法变更为民 法典,但具体法 条内容规定基本 上没有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 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
3、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7条 权威理解与适用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 第143457页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七条【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 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
4、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释义一、理论基础一一合同撤销及撤销权“合同撤销”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如果存在着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那么 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1)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 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此外,如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 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此时,针对债权人的申请撤销合同请求 权,债务人以“在合同被撤销前,基于合同有效而产生的请求
5、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 向债权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否得到支持呢?我们认为,对于该问题,应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第一,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为形成权,故其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无论是 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无论是基于合同有效而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还是 基于合同被撤销而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对其均不应适用。第二,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所据此对抗的请求权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基于当事人一 方或者双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而享有的给付请求权,并非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申 请撤销合同请求权意旨否认合同的有效性,而非在合同有效基础上请求给付。给付请求权和 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性质不同、
6、法律关系也不同,不能混同。第三,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算,其与合同被撤销之前,基于合同有效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时间并无必然联 系,无论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经过,只要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未经过,撤销权人的撤销权 就应当被支持(当然,前提是符合撤销权的实质要件)。综上,在一方申请撤销合同时,假设对方当事人以合同有效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 对撤销合同请求权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二、合同被撤销前,合同约定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能否以该诉讼时效抗辩权 对抗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
7、当然,这里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是指为不当得 利请求权的情形),故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能否以合同尚未被撤销前的基于合同 有效而产生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抗合同被撤销后而产生的上述请求权呢?我们认为,对于该问题,应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第一,正如前文所述,因合同被撤销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合同被撤销之日才产 生并可以行使,因此,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在合同撤销之日起算。而在合同被撤销之前,上 述请求权并未产生,当然谈不上起算问题。第二,权利人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所据此对抗的请求权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基于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而享有的给付请求权,并非在合同被撤销情 形下产生的返
8、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两类请求权虽同为债权请求权,但其法律基础和产 生的时效并不相同,因此,不能以合同有效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抗合同被撤 销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因此,在该情形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不应予以支持。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等典型裁判规那么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请求返还 财产及赔偿损失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一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 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案例要旨: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
9、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 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法院案例: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为一年,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 规定一一四川愿望实业集团、愿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国横向经济联合开发总公司诉 金飞民航经济开展中心、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首都机场地产集团合同纠纷案【裁判理由摘录】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10、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 十五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据此,上诉人 所享有的撤销权应归于消灭。愿望集团公司、愿望建设公司、中横联公司关于撤销该框架协议 及其四份补充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其基于撤销该框架协议及其四份补充协 议书而要求金飞中心、机场集团公司、机场地产公司进行结算、返还或赔偿其资金的诉讼请求 亦已失去依据。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对于因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那么应从合同被确定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一一四 川精图房地产开发与五洲明珠股份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对于因合
11、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那么应从合同被确定无效之日起开 始计算。无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属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起诉,否那么人民法院应不予保护。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实践中,在出现上述合同时,往往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因而一方当事人才依 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当事人是否行使这些权利,是否选择司法救济手段,完全取决于受 害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他人不能强迫。而且,从“平衡利害关系”角度出发,合同法强调的 是将撤销权赋予受损害一方,而不是获得利益的一方。例如,因实施“欺诈”“胁迫” “乘人 之危”等行为的合同一方,即
12、使后来其因履行合同而受到了某些损害,其也不能享有撤销权。 此外,在衡量“显失公平”要件是否成立时,应特别分析合同法所明确的条件是“在订立合 同时”。如果订立合同时,合同一方明显系获得利益的一方,或者双方利益均等、互利,但 由于后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使一方的利益明显受损的,这属于正常 市场交易风险造成的,不是“撤销权”产生的法定情形。至于对“重大误解”要件的认定, 合同法将其归结为“订立合同的原因状态”,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后发现(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就有权行使撤销权,而不限于“合同订立时”。 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了以下两种条件下“撤销权消灭
13、”:L一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主动放弃该撤销权。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对抗“撤销权消灭”的认定,通常其不会出示“知道撤销事由” 的证据,而对方也难以收集到任何相关证据,法庭应依据合同当事人具有的正常的认知能力 进行推理并作出判断。法官应认真而公正地把握这种“认知标准”。尽管其属于主观判断范 畴,但其仍具有客观性标准,只是该“标准”通常不够具体。例如,在合同签订后,一旦当 事人一方发现或取得另一方欺诈的证据,或发现其存在
14、重大误解时,就应认定其客观上知道 了 “撤销事由”的存在。这种推定,完全是建立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系正常的交易人”的认 定基础之上。“他”不仅具有正常的合同交易人发现“欺诈” “重大误解”等危害的能力,同 时还具有正常交易人迅速寻求相关补救措施(包括司法救济手段)的警觉意识。在此条件下, 可以判定其完全意识到了自己已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撤销权”。如果其明确表示(包括以其“行为”说明)放弃该权利,那么“撤销权”归于消灭。此后, 即使其反悔,已消灭之权利亦不能再生。此外,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还规定了 “变更权自愿行使”原那么,如当事人请求变更 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表达了 “当事人意思
15、自治”的刚性效力,同时, 这也是对司法权干预合同交易的必要限制。二、争论观点L关于撤销合同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两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撤销合同请求权为请求权,故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合同请求权本 质为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的规定。2.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肯 定观点,认为,其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在合同被撤销以后, 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应当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不能长期地等待,躺在 权利上唾眠。因为一旦宣告合同被撤俏,法律对现实中的财产关系就会进行重新调
16、整,如果 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那么调整后的法律关系将趋于稳定状态,如果经过较长时间不主张权利, 那么调整后的法律关系将趋于稳定状态,如果经过较长时间再重新提出,就会破坏这种秩序。 所以,即使法院在判决中宣告合同被撤销,但并没有确定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的问题,当事 人也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第二种观点为否认观点,认为,因合同被撤销,取得财产一方不能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转让财产一方仍然享有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故其基于所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 该请求权应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三种观点为折中观点,认为,应依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来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 定。合同被撤销后,依被撤销
17、的合同进行的交付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交付物为特定物的, 返还财产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交付物为种类物或者是货币的,返 还财产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比拟法研究原德国民法典第200条(撤销时消灭时效的开始)规定:“请求权的成立取决于权 利人行使其享有的撤销权的,消灭时效自准许撤销时开始。但撤销涉及亲属法上的关系的, 不适用此种规定。”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第10条第3款规定:“基于合同订立前或者订立时,或 在履行此项合同期间的欺诈行为而提出的请求权,应在该项欺诈被发现或者应当被发现之日 产生J四、条文起草本意在可撤销合同法律关系中
18、,主要涉及三种请求权,即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返还财产请 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本条分两款对合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起算点 如何确认问题进行了规定。(-)撤销合同请求权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本条第1款的规定有两层涵义:第一,撤销合同请求权应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 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第二,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其理由为:正如第1条释义所述,撤销合同请求权(也有观点将其直接称为合同撤销权)虽名义上 称为请求权,但其本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根据前述第1条释义所述法理,形成权应受除 斥期间的约束而非诉讼时效的约束
19、。由于撤销权的存在,使得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合同关系一直处于“或存续或消灭” 的不确定状态。可撤销合同主要关涉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为了限制或缩短这种“不确定状态”的存在时间,合同法为其设定了权利存续期间制度, 学术上称之为“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合同撤销请求权,该期间经过,其权利消灭 上述“一年时间”为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除斥期间”不适 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及“延长”的规定。综上,本司法解释第1款除对撤销合同请求权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
20、一年除斥期间” 作出明确指引外,还明确规定撤销合同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返还财产请求权依其性质的不同,而分别适用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 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本条第2款规定了两层涵义:第一,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第二,赔偿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合 同被撤俏之日起算。本文分别在问题(二)(三)中对该两个问题进行规定。L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 有返还请求权。其法理基础在于,可
21、撤销合同制度的立法目的为在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 情形下、否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之时 的状态。因此,合同被撤销,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因此,取得财产的一方无 权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故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以到达可撤销合同使当事 人之间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状态的立法目的。基于该法理,行使返还财产请求权的 前提是:一方或者双方已交付财产。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人,尚未交付财产,那么不 存在返还财产问题。而且,返还财产的请求权的行使不以接受财产的一方具有过错为条件。 由于返还财产的目的在于恢复合同订立时的原状,故返还财产的
22、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 额为标准。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那么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 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 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在有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为了 到达恢复原状的目的,应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不能返还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 不能返还两种情形。所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指在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下, 财产所有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如该原物是不可替代的那么当事人必须依该物在当时 的市价折价补偿财产所有权人。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
23、,且 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情形,例如,标的物已被消费掉。在该情形下,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 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有两种情况:(1)当事人接受 的财产是劳务,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 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2)当事人一方取 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那么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 对方当事人。由前述争议观点可见,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关键取决于对其 性质的认定问题,即其究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存在不同
24、,主要表现在:第一,返还财产的范围不同。作为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的范围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 生的孳息。在主观要件上无论受让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原物存在,都应当具有返还的义务; 如果原物不存在,那么应负赔偿责任。详见第8条的分析。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返还的目的 是将受益人所获的一切不当的利益全部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剥夺受益人所能获得的一切不 当利益。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进行确定。在受让方基于善意取得财 产时,返还的范围仅限于现存的财产;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对在受让方基 于恶意而取得财产时,那么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第二,构成要件不同。作为物权请求权,
25、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原物存在且可以返还为要件; 假设原物已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或者从法律上不可能,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赔偿 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以受益人获利为标准,而无 论原物是否存在。第三,返还原物的请求虽有利于恢复权利人对原物的占有,但其适用范围也常常受到限 制。例如,一方只是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或者完成一定的工作,因为并不存在物的交付, 所以不属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即将一方所接受的行为作为一定的 利益对待,由于该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根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并应将该利益折合成货币, 然后返还给对方。例如,一方为另一方保管财务而支
26、付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此种消耗是寄 托方本应当支出的费用,因此,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管人有权请求寄托人予以返还。第四,两者的性质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同。不当得利请求权系债权请求权,应适 用诉讼实时效的规定。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权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认为,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的理解,还应对物权行为的认定、该请求权制定的 立法目的等问题进行分析。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首次提出物权行为的概 念,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接受了物权行为学说。通说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 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不是由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债权效果和意思所决定,而是由其关于于物
27、权 转让的意思和行为所决定。详言之,其是基于物权和债权的根本性区别,将一个交易行为分 为两个阶段,即债权契约形成阶段与物权变动阶段。债权契约形成阶段,当事人之间基于买 卖的合意形成债权契约,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与价金。由于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 物权变动,所以称为债权行为。物权变动阶段包括两局部内容,一是当事人间形成物权转移 的意思表示,二是履行了物权转移的公示行为,如动产以交付为公示要件、不动产以登记为 公示要件。德国法学家一般将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大原那么:(1)区分原那么。指物权的变动 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那么。(2)形式主义原那么。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 必须要依据
28、一种客观方式加以确定的原那么,即应具有公示要件。(3)抽象原那么。是指物权变 动不受其原那么行为效力制约的原那么,即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物权行为的效力并 不受影响。我国学者通常将物权行为归纳为两方面内容,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前 者指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后者即为前述德国学者所说的抽象原那么。由于物权行为的独 立性和无因性,在债权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物的请求权的性质 并不相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也无效。另一种情形是 债权行为无效但物权行为有效。在前一种情形下,买受人不能依物权行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交付物的一方当事人仍然
29、享有物权,故其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非法占有标的物的对方当 事人返还财产。同时,由于接受标的物的一方无法定或者约定原因占有交付人的物,获得相 应利益、损害了交付人的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交付财产一方当事人也可主张不当得 利返还请求权,从而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竞合。”占有,是 否为权利,甚有争议。即不以为权利,然为有财产利益之法律地位,故就占有之取得,可成 立不当得利请求权。占有之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权请求权及占有回复诉权,往往竞合J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然亦有无占有回复诉权, 而仅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者,利得人不依侵夺之方
30、法而取得占有是也。例如以权利移转之 目的交付之物,而此权利移转为无效。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版,第73页。在后一种情形下,根据物权无因性原那么,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无效,并不 影响物权行为的有效成立,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在原因行为被认定无效后,交付 物的一方当事人不再享有物的所有权,故其只能基于物权取得的原因不合法而要求物的取得 人返还原物,即其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为物权请求权。目前,我国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均 认可物权行为的存在,但其只成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而没有成认其无因性,如物权法第 1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
31、以 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因此,合同被撤销后,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 也无效,买受人没有合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存在基于物权的无因性而出现的债权行为 无效、物权行为有效、只能基于债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的问题。也就是说, 在我国只认可物权行为独立性原那么的情形下,只存在前述第一种情形的法律后果,申言之, 权利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发生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因 为其行为无效,那么其给付行为亦为无效,根本不发生权利之移转,故给付人得基于所有权行 使物上请求权。如实行行为本身无效,例如权利之移转为基于虚伪表示,其给付行为为无效 时,那么给付人得基于物权
32、的请求权,取还其物,或请求登记之涂销。在违背公序良俗或强行 法规之法理行为,依瑞士民法解释,一般不独其法律行为无效,而其给付行为亦为无效,故 在不法之原因存于受领人之一方者,给付人原那么上有所有物之物上请求权”。史尚宽:债法 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第89-90页。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构成 要件是“物权”必须存在,而“物权”存在的前提是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动产或者动产 必须存在,故在物不存在或者因法律障碍不能返还时,该返还财产请求权应为不当得利请求 权。“惟例外的给付之物被消费或转让而不能行使追及权时,始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之运用J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
33、0年版,第89页、第8990页。“在该给 付属于劳务的付出、技能的发挥、智力的贡献等形态时,可依不当得利制度解决,即受领人 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给付的当事人(以下简称为给付人)有权请求受领人返还该不当得 利。”崔建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22日。由于无效合 同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合同订立时状态,即使交付财产的当事人一方恢复对已交付财产的占 有,其返还的范围应为给付的财产范围。因此,认定在物仍存在并且可以返还或者有必要返 还的情形下,其性质为物权请求权更符合可撤销合同的立法目的。应予注意的是,在物仍存在并可以返还的情形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 不当得利请求权
34、并非绝对对立,在以下两方面当事人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一,正如 前文所述,占有的取得,标志着占有人取得了具有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于此场合,即使受 害人对占有物拥有所有权,占有人对占有利益也可以构成不当得利,因此,物权请求权与不 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问题。第二,一般说来,民法规范以任意性为其特色。如果在不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受害人愿意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 返还请求权,应予准许。成认这种例外,在当事人又都希望仅仅是差额返还的情况下,最能 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但在交易的标的物为国家禁止流转或者限制流转的不动产时,由于当事 人的该约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5、故不允许当事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变相转移国 家禁止转让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当然,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 产生返还财产请求权情形)。在以下情形下,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一,标的物为劳务或服务,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返还该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 请求权。一般而言,应以提供劳务或服务时国家规定的报酬标准折合成钱款返还,没有国家 规定的报酬标准的,应以同类劳务或服务的市场报酬为标准折合成钱款返还。第二,如果标的物为专利技术、信息资料等无形资产,一旦被对方知悉,在客观上已不 能完全返还的,只能返还资金作为不当得利的返还。第三,如果财产是有体物但已被不存在(如已被消费)、或
36、者不能返还(如已被第三人 合法取得)、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如双方同意不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该返还财产请求 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由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系债权请求权,故在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下, 其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返还财产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的情形下,正如第1条“司法实 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中所述,对于该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但笔者倾向认为,在我国未规定 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形下,作为物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予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在时效期间经过前已返还财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不复存在,故在可撤销合同中无需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该观点并不正确,理由为
37、:诉 讼时效无需适用并不意味着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否适用是第一层次的 问题,而是否需要适用是第二层次的问题。在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主动返还财产的 情形下,因权利人的权利已实现,故其无需在向当事人主张权利,这时无需适用诉讼实现, 但并不意味着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 .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建立在请求权产生并可以行使的基础之上,无请求权那么无时效。合同被撤俏之 前,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出现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只 有合同被撤销后才发生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并且返还的时间时常由判决或裁决确定,因此
38、, 应按该确定的返还时间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时间点。该日期清晰明了,易于实务操作。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5页;张斌、卢文道:关于诉讼时效 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9年第2期。由于法律规定了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 年,因此,从被撤销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并不会发生因权利人长久不申请撤销、而导致返 还财产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长期不起算、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的问题。(三)赔偿损失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 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不复存在,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显然不是基于违 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受害人提出赔偿请
39、求也非基于合同上的权利。该请求权乃是基于缔约 上的过失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产生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为了缔 结合同已经开始接触,进入了一种实际接触和磋商阶段,双方已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 第二,其是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请求权。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 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 互相通知、老实信用等义务。第三,其请求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而言,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有以下要件: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二,赔偿义 务人具有过错。这里,在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时要区分以下二种情况:其一为构成混合过
40、 错情形,即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过错的,应适用过错相抵原那么,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二为构成单方过错情形,因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当赔偿责任。第三, 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赔偿损失请求权只有在合同被撤销之时才产生,故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 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具体理由见前述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撤销之日 起计算的理由)。五、相关问题一一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问题(一)争议观点关于该问题,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在于:(1)无效是 一种事实,事实自然应该永久存在,消灭时效的
41、客体并不包含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 无效的权利在内,从而权利人可以永久地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王利明:关于无 效合同确认的假设干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开展2002年第5期。(2)合同无效是法律规范 对合同的否认性评价,只要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化,对合同进行否 定性评价,那么其违法状态就一直存在,不因单纯的时间经过而发生改变。因此,确认合同无 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对无效确实认任何时候皆可提起,绝对无效合同本质 上具有违法性,是对社会法秩序的违反,如果适用,就意味着法律容忍该违法行为并接受了 其相应的后果,与社会整体利益背道而驰。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请
42、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为:(1)根据民法 通那么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民事权利。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为民事权利, 其当然应受到时效的限制。(2)假设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加以时间限制,那么使基于无效合 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处于可能被推翻的不定状态,不利于保护交易平安。(3)假设确认合 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那么会使恶意当事人为获取私利而在有利于自己的时 机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进而取得不当利益。这将损害稳定的民事财产流转秩序,不符合诉讼时 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要基于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来分别确认合同无 效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43、的规定。由于绝对无效合同违反的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 序良俗,具有严重的违法性,故不应因时间经过而不去认定其无效性。因此,确认合同绝对 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由于相对无效合同只涉及第三人利益且在法律上须由第 三人主张无效的合同,其与社会公益无关,故”为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涉及双 方当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法院应考虑到时效问题J关军:买卖法,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比拟法研究关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问题。综观国外立法规定,主要有两 种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典型代表国家为
44、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 这一规定所确定的时效期限适用于对绝对无效行为的主张权利。尹田编:法国现代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10页。第二种立法例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典型代表国家(地 区)为意大利和我国澳门地区。意大利民法典第422条规定:“宣布无效的诉权不受时效 届满的制约。但是取得时效和要求返还的诉权的消灭时效之效力不在此限。”第1422条规定: 契约因绝对无效行为而产生的诉权,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澳门民法典第279条规定: “无效得随时由任何利害关系人主张,亦得由法院依职权宣告”。(三)确
45、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认为,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同一,即均为形成权,因 此,关于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法理相同。具体阐述如下:L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外表上称为请求权, 但其性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司法 解释第1条释义已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本处不赘述。假设该形成权受期间限制,也应受除 斥期的约束而非诉讼时效的约束。2.从无效合同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违无效合 同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确认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
46、效合 同的本质在于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 害性。质言之,无效合同制度是法律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 而运用公权力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所进行的主动干预。对于无效合同,不仅当事人可以申请 确认无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申请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 效。一般而言,只要据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化,合同的违法性 将一直存在,时间经过,并不能导致违法行为变成合法合同,也无法减轻其社会危害性,除 非在未来设定合同无效的转换制度,或者合同无效的事由在法院处理时已经消失。如果确认 合同无效请求权适用诉
47、讼时效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于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再确认其无效,那么有违合同无效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正是因为无效本质上具有违法性,是对社会秩序的违反,如果对这种违法行为适用诉讼时效 制度,就意味着法律容忍了这种违法行为并接受了其相应的后果,“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 法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 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J 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假设干 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开展2002年第5期。3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角度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 定
48、。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催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以便尽快稳定交易秩序。适用 诉讼时效的权利具有需对方当事人协助性的特点,换言之,假设权利人不积极主张权利,将会 影响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稳定,进而影响到社会秩序。但合同无效那么因其违反 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以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作为其要件,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仲 裁机构均可以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其不符合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权利 的特征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四)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应否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尽管我们认为,作为形成权,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束。但作为形成 权本身,并非不受任何期间的限制。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形成权人可依单方意志即可变动法律关系,故法律设立了除斥期间 制度对其行使进行限制。简言之,形成权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受除 斥期间的限制。由于形成权的行使所关涉的利益不同,故法律规定了局部形成权受除斥期间 的限制,最为典型的为可撤销合同中的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形成权是否应设定除斥期间对其进行限制,现民法理论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设定除斥期间对其进行限制。主要理由有:(1)合同无效不同于 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确认合同无效涉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合同无效制度是法律对合同自由的 限制,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