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docx(5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国外贷援款工程审计审计署涉外审计司审计署法规司2020年4月3.2国外贷援款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22国外贷援款工程完工后,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223.2.1 国外贷援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未按规定报送财政审核、审批或备案23四、违反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25未依法对国外贷援款工程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人员25未对国外贷援款工程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25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国外贷援款工程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264.1.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对国外贷援款工程原 始凭证进行审核,接受了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
2、合法的原始凭证264.1.2 国外贷援款工程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涂改或有 错误,未按照规定重开或更正的264.1.3 国外贷援款工程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未重开的.26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计账簿登记不符合规定294.1.4 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计账簿未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 序登记294.1.5 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9-缺号、跳行的,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 正,或更正处没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盖章294.2 私存私放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31私存私放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314.3 国外贷援款工程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3 34
3、.3.1 国外贷援款工程账表不符33国外贷援款工程账实不符334.3.2 国外贷援款工程账证不符33随意变更或未按规定变更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计处理方法34无确需变更的理由,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计处理方法随意变更344.3.3 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计处理方法确需变更的未按规 定变更,或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344.4 未按规定保管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 毁损、灭失;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国外贷援 款工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36对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10-会计资料未建立档案,未妥善保管,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3 64.4.1 国外
4、贷援款工程会计资料的保管未满规定的保管期限364.4.2 违反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计资料364.5 违反国外贷援款工程指定账户管理的规定38未按规定开设和管理国外贷援款工程指定账户.384.5.1 以个人名义开立国外贷援款工程指定账户.38出租、出借国外贷援款工程指定账户38五、违反国外贷援款工程预算管理和债务归还管理规定的行为4 15.1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未纳入预算管理.41未将政府负有归还责任贷款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4 1未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归还的局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41未将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415.1.1 未将外
5、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纳入地方政府债管理415.2 未按时足额归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45-11 -5.2.1 还款责任人未制定贷款归还计划,按时足额归还国4545外贷援款工程贷款还款责任人未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按时足额归还国45外贷援款工程贷款财政部门和还款责任人未建立健全还贷保障机制,防范和化解国外贷援款工程债务风险45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管理国外贷援款工程还贷准备-12-一、违反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工程(以下统称国外贷援款工程)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1.1 骗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常见表现形式1.1.1 虚报工程支出或事项,编制虚假提款报账材料和证明 文件,冒领或骗取外
6、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 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工程财务管理办 法(财国合2017) 28号)第七条 工程实施单位履行以下 职责:(五)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办理贷款赠款 资金提款报账,合理合规使用工程资金;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 定的要求,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处理处分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
7、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 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 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 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
8、 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2016 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五十六条 工程实施单位、工程协调 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 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 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截留、挪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常见表现形式截留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1.1.2 挪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1.1.3 未履行变更手续,擅自调整贷款赠款规模、改变贷款 赠款资金用途
9、等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 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各 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 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3-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2016 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三十一条 贷款使用过程中,有关调 整贷款规模、变更工程目标和内容、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和支付 比例、延长贷款期限等涉及贷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工程实 施
10、单位或者工程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财政部 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与贷款方协商后办理贷款法律文件的变更 手续。”“第五十条 赠款使用过程中,有关调整赠款规模、变更项 目内容、改变赠款资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长赠款期限等涉及 赠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工程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同级财政部 门逐级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与赠款方协商后办理赠款法律文件 的变更手续。”(4)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方法(财国合(2017) 33 号)“第二十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使用应符合赠款协议和赠 款执行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 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 用途。”处理处分依
11、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4-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 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 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 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
12、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2016 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五十六条 工程实施单位、工程协调-5 -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 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 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滞留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 常见表现形式131滞留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 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
1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 督。”(2)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方法(财国合(2017) 33 号)“第二十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使用应符合赠款协议和赠 款执行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 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 用途。”处理处分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修订及使用说明国外贷援款工程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 责,履行着监督和公证双重职责:即依法对我国政府利用国外 贷援款从事的建设开展工程、有关经济活动及资金的管理与潜 在风险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向有
14、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审 计公证报告。认真做好国外贷援款工程审计工作,规范国外贷 援款工程审计行为,对于提高审计质量,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促进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以及维护我国政府审计的国际信 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国外贷援款工程审计发现问 题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分,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更加严谨。由于国外贷援款工程在贷款条件、对外举借、国内转贷、 资金使用、货物和服务采购、财务管理等方面都有其特点,国 外贷援款工程审计在具体审计实践、审计发现问题及处理处分 等方面相应也有着自身的特点。2012年,我们编撰形成了适用 于国外贷援款工程审计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以下简称法规
15、向导)。近年来,新修订的预算法、国 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等法规公布实施, 一些原来适用的法规因新的管理要求而废止或修订。为保障法 规条款引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切实发挥好法规向导的作 用,我们组织力量对2012版的法规向导进行了修订,更新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 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
16、法(2016 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五十六条 工程实施单位、工程协调 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 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 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国外贷援款工程配套资金不落实,未按时到位常见表现形式未按照规定筹措落实国外贷援款工程配套资金1.3.1 国外贷援款工程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国外贷援款工程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7-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 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 督。”(2)国际金
17、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2016 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 目配套资金,组织工程采购,开展工程活动,推进工程进度, 监测工程绩效等;处理处分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 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8-(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8、(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2016 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五十五条 工程实施单位未按本方法 第十二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 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归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 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工程 实施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在贷款赠款使用过程中 的失信、违约等行为。”国外贷援款工程出国(境)团组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 费和咨询服务费等支出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1.3.2 违规扩大开支范围列支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议费、培训 费、差旅费等1.3.3 违规超标准支付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议费、
19、培训费、差 旅费等违规在国外贷援款工程采购或咨询合同中安排出国(境)培训调研内容-9-1.3.4 超标准支付国外贷援款工程咨询服务费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各 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 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 准;。”(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八条 党政机 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那么,严格执行预算,严禁 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 算资金。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 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 算执行中不予
20、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 后按程序报批。”“第十条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 用。”(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工程财务管理办 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工程实 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10- 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定的要求,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 部、国家外专局相关规定审核和执行贷款赠款工程出国(境) 团组计划及支出相关费用。不得在工程采购或咨询合同中安排 出国(境)培训调研内容。第二十四条 工
21、程会议、培训、差旅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 应当根据工程实施单位隶属级次,参照财政部或工程所在地区 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 咨询服务费用。咨询服务费用标准应当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 收入水平确定,其中,由贷款赠款资金支付的,参照贷款方或 赠款方相关指南执行;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的,按照国内同行 业相关标准执行。”处理处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22、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1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违反国外贷援款工程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2.1 国外贷援款工程采购方式或程序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2.1.1 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采购时,未对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2.1.2 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采购时,招标 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2.1.3 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采购时,招投 标过程中违规设置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2.1.4 工程实施单位未按规定选聘国外贷援款工程采购代理 机构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
23、人民 共和国境内进行以下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12-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众平安的工程;(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 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 理政
24、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 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3-“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 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 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
25、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 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 他串通行为。”(4)电子招标投标方法(2013年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20号)“第二十条 除本方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 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5)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工程采购管理工作 指南(财办国合2017) 25号)“一、适用范围、原那么及定义 (一)全部及局部使用贷款赠款进行的采购,均应遵照贷款赠 款方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开展工程采购活动本指南所称 贷款赠款法律文
26、件,是指政府协定、贷款赠款协定、工程协议、-14- 贷款赠款评估备忘录等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三、关于采购组织(一)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 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6)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工程采购代理机构 选聘指南(财办国合201725号)“三、选聘方式及程序(一) 工程实施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采购代理费用的,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采购代理机构。工程实施单位使用 非财政性资金支付采购代理费用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规定选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处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 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
27、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工程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 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可以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 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 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15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用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 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 行集中采购的,
28、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分。”国外贷援款工程合同签订或执行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2.1.5 国外贷援款工程实施单位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 采购文件订立合同2.1.6 国外贷援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国外贷援款工程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1.7 国外贷援款工程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推进工程进度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 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29、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16- 了已不适用的法规。同时,通过研究现行有效的法规和进一步 梳理近年来国外贷援款工程审计发现的问题,增加了法规向导 中尚未包括的问题类型,如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 未纳入预算管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招标投标法,以及 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修订后的法规向导,由违反国外贷援款工程资金管理 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外贷援款工程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 国外贷援款工程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外贷援款工程会 计核算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国外贷援款工程预算管理和债务 归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 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分依据3局部组成。为了便于
30、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 具体说明:一、关于使用原那么。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只是国外贷 援款工程审计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最基 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分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国外贷援款项 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除了违反国家法规或贷款 协定的问题,还包括内部控制、工程绩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法规向导无法也不可能包含所有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对应 的定性、处理处分依据。因此,审计人员应以发现的审计事实 以及具体情况和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据,本法规向-2-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
31、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 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 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2016 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开展 工程活动,推进工程进度”(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工程采购管理工作 指南(财办国合201725号)“四、关于合同签订和执行(一) 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后,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有关 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32、 相关内容一致,不得有实质性变更。其他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后,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采购 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与采购 文件和响应文件相关内容一致,不得有实质性变更。”“(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应 当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确保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等与合-17-同约定相一致。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如实签署货物签收等验收证 明。“处理处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 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5%。以上10%o 以下的罚款。”(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2016 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五十五条 工程实施单位未按本方法 第十二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 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归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 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
34、台公示工程 实施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在贷款赠款使用过程中-18-的失信、违约等行为。”三、违反国外贷援款工程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3.1 擅自使用、处置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 有资产常见表现形式3.1.1 擅自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3.1.2 擅自出租、出借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 成的国有资产3.1.3 擅自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 资产对外担保3.1.4 擅自转让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 有资产3.1.5 擅自出售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 有资产3.1.6 擅自置换外国政府、国际金融
35、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 有资产擅自报废、报损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19-成的国有资产定性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2017年财政部第 90号令)“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 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 置换、报损、报废等。”“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 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
36、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 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 批。”(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2019年财政部第 100号令)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 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20- 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方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 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 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
37、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 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五条除本方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 置。”“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 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 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方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2016 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三十四条 贷款工程完工后,做 好资产
38、债务移交和登记等工作。贷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 管理、核算、评估、处置、收益分配、统计、报告等工作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21 -“第五十二条 赠款工程完工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与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明确赠款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赠 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管理、核算、评估、处置、收益分 配、统计、报告等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工程财务管理办 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二十九条 贷款赠款工程形成 国有资产的,其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等工作, 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有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处分依据财政
39、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 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 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外贷援款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常见表现形式3.1.7 国外贷援款工程完工后,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22 -3.1.8 国外贷援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未按规定报送财政和相 关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定性依据(1)基本建设财务规那么(2016年财政部第81号令)“第 三十三
40、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竣 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做好 相关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工程,单项工程竣工具备 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全部 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 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财务 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方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 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 个月内批复。”“第六十条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
41、 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那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2016-23 - 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三十四条 贷款工程完工后,工程实 施单位或者工程协调机构应当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 评价,准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工程完工 报告,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做好资产债务移交和登 记等工作。”(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工程财务管理办 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三十条 贷款赠款工程完工后, 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 算报告或完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 送财政和相关部
42、门审核、审批或备案。”处理处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 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工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 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 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有关规定的行为。-24-四、违反国外贷援款工程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未依法对国外贷援款工程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人员 常见表现形式4.1.1 未对国外贷援款工程配置专门财务
43、管理机构和管理人 员定性依据(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工程财务管理办 法(财国合2017) 28号)第七条 工程实施单位履行以下 职责:(二)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处理处分依据*(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工程财务管理办 法(财国合2017) 28号)“第四十六条 工程实施单位未按 本方法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25-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归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 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国外贷援款工程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常见表现形式4.1.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对国外
44、贷援款工程原始 凭证进行审核,接受了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的原 始凭证4.1.3 国外贷援款工程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涂改或有错误, 未按照规定重开或更正的国外贷援款工程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未重开的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 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 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 算。”“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26 - 导只是作为参考。审计人员在具体使用法规向导时,应 当对定性、处理处分依据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准
45、确无误,而不 应当完全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如违反国外贷援款工程 资产管理的行为中,本法规向导仅引用了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实践中如涉及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问 题,应当引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关于适用范围。本法规向导只适用于国外贷援款 工程审计,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全部是2019年 11月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 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三、关于定性和处理处分依据引用的基本原那么。本法规 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假设干个 定性和处理处分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 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
46、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 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基本原那么,并考虑法律溯及力,选 择引用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本法规向导引用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分 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财经法规作为定性及处理处分依据, 仅适用于国外贷款援款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情形,主 要有以下几种:政府负有归还责任的贷款、政府负有担保责任-3- 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 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 证予以
47、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 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 证上更正。”(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财政部第98号令)“第 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 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 报表。”“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 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 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 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27-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 章。(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 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 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 单位的公章。”“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