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规与政策知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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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毒法规与政策知识汇总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已经禁绝的毒品祸害 在我国卷土重来。面对国际社会毒品的泛滥,国内毒品形势的日益严 峻,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作出了巨大的努力。1990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 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八届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 处罚更加完善;2007年12月,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 毒法);2011年6月

2、,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戒毒条例, 从而使我国的禁毒工作走上了依法禁毒的发展道路。201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明确要求逐步建立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发挥中国禁 毒基金会等禁毒社会组织作用。2015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 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等十三部门联合颁布 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20162018)。2015年12月,国 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 民政部等十一部门联合颁布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 (2016-2020年),明确逐步建立禁毒戒毒社会工作队伍,促进社区 戒毒

3、社区康复工作专业化、职业化。2017年1月,国家禁毒委员会 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3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 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5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 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 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接受委托的实验室 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 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 由同一检测机构 进行

4、。五、戒毒措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 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 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 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 行登记。1 .社区戒毒禁毒法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 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 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5、。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 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 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 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 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 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 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

6、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 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2 .自愿戒毒及戒毒医疗机构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 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禁毒法规定,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 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 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 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

7、标准执行。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 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 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 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3 .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 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

8、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 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 强制隔离戒毒。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依法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 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 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 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 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 查清其身份后通知。被

9、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 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 障,由国务院规定。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 携带物品的检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 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 练。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 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 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

10、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 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 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 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 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 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 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

11、,可以按照 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 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 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 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 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 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 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

12、以延长1年。2011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明 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 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 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强制隔离戒毒 所应当坚持戒 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 建设标准化。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从设置、入所、管理、医 疗、教育、康复、出所等方面就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进行 了规定。4 .社区康复禁毒法规定,对于被解

13、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 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 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 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 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 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 劳动报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速捕、收监执行刑罚以 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14、,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 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戒毒人员在人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 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 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六、法律责任禁毒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非法 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 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 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 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禁毒法

15、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包庇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 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隐藏、转移、 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 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 者500元以下罚款。吸食、注射毒品

16、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 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 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 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 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给予处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

17、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 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 处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 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 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18、、精 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 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对 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 费的;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 罪活动的财物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 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2017年1

19、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加 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的总体规划、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任务、培养壮大禁毒社会工 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强对禁毒社会工作 者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五个方面就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作出了 明确的规定。(一)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充分认识加强禁 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任务 目标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 .充分认识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禁毒社会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助人自助” 价值理念

20、,遵循专业伦理规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 预防和减轻毒品危害,促进吸毒人员社会康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 专门化社会服务活动。禁毒社会工作者是从事禁毒社会工作的专职人 员。发展禁毒社会工作、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增强禁毒 工作专业力量、完善禁毒工作队伍结构、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重要 途径,是健全禁毒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禁毒社会服务方式、提升禁毒 社会服务水平的有力手段,是推进毒品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的必然要求。2 .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教育部、国 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

21、、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 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十二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 设的意见,对禁毒社会工作的发展作了系统的规定。一、禁毒总论1 .毒品的含义禁毒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 .禁毒目的禁毒法规定,禁毒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 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3 .禁毒主体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禁毒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 禁毒职责或者义务。4 .禁毒方针禁毒法规定,禁毒

22、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 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5 .禁毒机制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从总体看, 全国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基础薄弱、保 障不足,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不完善,队伍数量缺口大、能力素质不 高等突出问题,与禁毒工作总体水平不相匹配,与提升毒品问题治理 能力要求不相适应,与中央加强禁毒工作系列决策部署还有较大差距。3.任务目标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 期的任务目标。提出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要站在推进平安中 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按照 禁毒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明确 禁毒社会工作者职责任务,大规模

23、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升现有禁毒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逐步扩大禁毒社会工作者 队伍规模;完善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禁 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规范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加大 禁毒社会工作者配备使用力度,培养扶持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强 化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 度,研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健全完善服务协同合作机制,促进禁毒 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深人发展。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禁毒社会 工作者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工作格局和保障体系,禁毒社会工作者总 量达到10万人,建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现 禁毒社会

24、工作服务在城乡、区域和领域的基本覆盖,禁毒社会工作者 队伍的专业作用和服务成效不断增强。(二)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任务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禁毒社会工作 者具有提供戒毒康复服务、开展帮扶救助服务、参与禁毒宣传教育、 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四大职责任务。1 .提供戒毒康复服务调查了解戒毒康复人员行动趋向、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现实表 现等情况,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心理社会需求评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 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认知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辅导、自我管理能 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 会关系,营造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环境。开展有利于戒毒康复人

25、员 社会功能修复的其他专业服务。2 .开展帮扶救助服务为戒毒康复人员链接生活、就学、就业、医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 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戒毒 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提升生计发展能力, 改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3 .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 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 品的能力。倡导禁毒社会工作理念,减低并消除社会歧视与排斥。4 .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 工作台账,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

26、期评估。协助做好强制 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 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发现社区戒毒社区 康复人员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严 重违反治疗规定的,向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告,协助收集提供 有关材料。(三)培养壮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加强禁毒社会工 作专业教育、加强禁毒社会工作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规范禁毒社会 工作者职业评价、优化禁毒社会工作者配备使用、强化禁毒社会工作 者职业保障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 .加强禁毒社会工作专业教育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禁毒社会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培

27、养禁毒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强化禁毒社会工作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禁毒社会 工作理论、知识、方法与技巧。开发禁毒社会工作教育大纲、课程和 教材,加强禁毒社会工作师资队伍和实习基地建设。2 .加强禁毒社会工作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实施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工程,在2019年前完成对现 有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全员轮训L使其基本掌握社会工作专业理 念、知识、方法和技能。建立健全上岗培训制度,对新招用的禁毒社 会工作者开展禁毒工作、社会工作、岗位职责等方面知识培训。鼓 励和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将继续教育情 况纳入禁毒社会工作者考核范围。依托禁毒教育基地、社会工作专业 人才培训基地

28、、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推动建立一批禁 毒社会工作培训基地。3 .规范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支持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 将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指 导用人单位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研究制定禁毒社会工作者考核评估标 准,逐步形成职业水平评价和岗位考核评价相结合的禁毒社会工作者 职业评价机制。4 .优化禁毒社会工作者配备使用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事 机构等配备使用禁毒社会工作者。各地要积极培育、扶持禁毒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为禁毒社会工作者就业提供载体,指导其他禁毒社会组 织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禁毒社

29、会工作者,鼓励用人单位在招用禁毒社 会工作者时优先录(招)用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毕业生。行政拘留所、 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自愿戒毒 医疗机构等可根据需要引入禁毒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禁毒工作 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配备使用禁毒社会工 作专业人才。5 .强化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各地要根据禁毒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岗位、职业水平等级,落实相 应的薪酬保障政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工资水平,合理制定 并适时调整禁毒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用人单位招用禁毒社会工 作者,要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 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

30、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 公积金。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参考当地薪酬指导标准支付社会 工作者薪酬。(四)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建立健全政府购 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标准规范、建 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协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稳步推进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将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 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 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各地要将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 务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和禁毒社会工作者的 配备要

31、求。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部门要综合物价、税费及禁毒社 会工作者工资、社会保险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要规 范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 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指导督促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义 务。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禁毒 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确保服务成效。2 .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标准规范各地要推进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并纳入国家社会工作服 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实施范围。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民政 部门、标准部门,围绕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要求制定禁毒社会工 作者的服务标准与岗位职责围绕需求发现、服

32、务承接、服务转介、服 务评估等重要步骤,规范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流程围绕成本核算、服务 购买、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绩效评估、机构管理、能力建设等关键 环节,建立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标准。3 .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协同机制各地要立足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在基层党 委政府和禁毒部门的统筹领导下,建立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协同机制。 要建立禁毒社会工作者与禁毒志愿者服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禁毒社 会工作者在项目策划、资源链接、专业培训等方面的优势,调动和引 领广大志愿者规范、有序地参与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进一步壮大禁毒 社会工作服务力量。要建立禁毒社会工作者与禁毒民警、医务工作者、 心理卫生工

33、作者、政府社会保障服务提供者、网格员及其他禁毒社会 力量的服务协同机制,建立禁毒社会工作者与其他场所和领域社会工 作者服务协同机制,针对吸毒人员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开 展信息共享、服务转介与服务合作,不断健全完善吸毒人员的服务网 络,推动实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精准衔接、无缝覆盖,推动健全动 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六 位一体”的戒毒康复工作体系。(五)加强对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从明确责任分工、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宣传示范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 .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将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

34、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重 要任务列入禁毒工作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禁毒 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禁毒社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将加强禁毒社会工作 者队伍建设作为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系统工程来实施,强化配置使 用,加强协调指导,研究制订规划,细化工作措施,开展检查评估,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面向基层的社会工作理念和专业知识普及 培训I。综治部门要将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和平安建设考评范围,注重发挥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在促进基层社会 治理中的作用。公安机关要指导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做好禁毒管理事 务,协助配合开展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做好禁毒社会工作者的专业 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35、。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戒毒医疗资源,支持 禁毒社会工作者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和帮扶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志愿者队伍 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的有关职能,统筹推进 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 禁毒社会工作者评价工作及有关配套措施的实施与保障,将获得全国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禁毒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范围。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做好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时与社区 戒毒社区康复机构的衔接工作,指导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经费保障。工会、

36、 共青团、妇联组织要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禁毒社 会工作者的作用,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禁毒工作。2 .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切实加强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保障。要完善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 服务成本核算制度,编制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出预算时 应综合考虑禁毒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经费需要,加大财政 投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要依托各级各类禁毒基金会等相关慈善组 织,整合汇集社会资金投入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和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 建设。3 .完善政策法规研究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法律地位,将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 建设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

37、规修订范围。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政策性文件相配套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禁毒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评价考核、配备使用、激励保障等政策。 完善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政策,适时制定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 作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要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专业的禁毒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税收优惠。4 .加强宣传示范积极宣传加强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及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方 针政策,提高各地、各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及时 宣传、总结和交流各地、各部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新思路、 新举措、新做法,努力营造关心支持、理解尊重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良

38、 好社会氛围。加大对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社会反响良好先 进典型和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按照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总 体部署,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域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示范 创建的标准体系,逐步增加评价比重,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和示范点的 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扩大覆盖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 的工作机制。6.禁毒组织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 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

39、内的禁毒工作。二、禁毒宣传教育1 .国家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 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 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2 .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 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 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3 .各相关部门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 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予以协助。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

40、单位,应当 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 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 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4 .对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 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 法犯罪活动。三、毒品管制1 .原植物种植管制(1)原植物种植管

41、制。禁毒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 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 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 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国家确定的麻醉药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 植物。(2)场所管制。禁毒法规定,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

42、国家重点警戒目标。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 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 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 场。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禁毒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 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 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

43、,对进口、出口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 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 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 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 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

44、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 学品制造方法,应当及时依法查处。3 .毒品查缉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 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 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 门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 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 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娱乐场所应当建立 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 关报告。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 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

45、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 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 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四、吸毒成瘾认定及其检测程序规定1 .吸毒成瘾认定2009年,公安部发布了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6年12月16日根据公安部令第141号对此文件进行了修订,2017年1月1日起 实施。2011年,公安部公布了吸毒成瘾认

46、定办法,对吸毒成瘾及 其检测程序进行了规定。根据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令第142号对此文进行了修订,2016年12月29日发布,2017年4 月1日起实施。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 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 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 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 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 安机关认定其

47、吸毒成瘾: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 成分;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 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 毒等情形。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 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 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有证据证明 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有证据证 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 产安全等行为的。2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1)吸毒检测及其形式。根据

48、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检测是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 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 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 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吸 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2)样本采集。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检测样本 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被检测人员 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公安 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 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 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 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 保存期为两个月。(3)现场检测。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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