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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 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 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查激励是指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年度真抓实干督 查激励工作。第三条督查激励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督查工作的重要论述,遵循服务发展大局、科学规范评 价、减轻基层负担、强化正向激励的原则,聚焦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 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 点工作落实,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级分类确定督查激励项目、评价体系
2、和 指标,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以通报表扬、资金项目支持、宣传推介等激励 方式,激发各地守正创新狠抓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推全省经济 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和组织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励工作, 具体工作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督查激励项目的 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做好督查激励措施在本地的贯彻落实。第五条 督查激励对象包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湘江 新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第六条督查激励组织实施的主要流程包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年初提 出年度督查激励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省直相关部门分别 就牵
3、头负责的督查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报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审核后发布;省直相关部门于年底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并公示评选结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拟激励对象名单,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 通报;省直相关部门兑现奖励措施。第七条 督查激励项目。督查激励项目设置坚持“对标对表、聚焦重点、 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原则,对照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聚焦省委、省人民政 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推介省政府综合大督查典型经验,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每年年初提出督查激励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确有必要,经省人 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年中可对督查激励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对省委、省人民政府已组织开展单项
4、考核的工作,或已完成阶段性工作目 标、取得阶段性突破的工作,原则上不纳入督查激励项目。评价指标不能客观 量化的工作,原则上不纳入督查激励项目;客观量化指标不能评价至县市区 的,原则上不得将县市区作为激励对象。督查激励项目设立子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项。第八条 年度督查激励项目确定后,省直牵头部门应在1个月内制定该项 激励措施的实施方案,明确激励名额、评价指标、评选程序、奖励方式和奖励 资金用途等。实施方案应征求市州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印发。 督查激励所需奖励资金原则上由省直部门从现有经费中统筹解决,需新增资金 安排的,应商省财政厅明确资金来源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督查激励名额。
5、除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信访等工作外,单 项督查激励按照市州不超过30%、县市区不超过10%、园区不超过7%的比例确 定激励对象名额。第十条督查激励评价指标。督查激励评价指标应聚焦工作重点设立,不 得随意扩大评价范围,不能将部门日常工作纳入激励指标。以量化指标和客观 指标为主,评价数据原则上由省直相关部门直接采集,一般不得要求层层报送 资料。除对标国家有关评价指标体系或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评价指 标体系外,单项督查激励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指标设置原则上按照省绩效考核对市州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评价;如确有 必要,也可结合工作特点进行合理分类。统筹考虑成绩突出和进步明显两个方 面因
6、素,科学设定总量、增量、均量的分值权重。激励对象同时涉及市州、县市区或园区的项目,要分别制定对市州、县市 区和园区的评价指标,既保持总体一致性,又体现差异性。对园区重点评价经 济发展和安全底线指标,原则上不评价社会管理指标。第十一条省直牵头部门在年底前以年初确定的指标为基础、以量化分值 为标准开展督查激励项目评价。要坚持结果导向,按量化得分高低提出拟激励 名单,同一激励项目或同一部门牵头的多个激励项目,可同时评选市州及其所 辖县市区。第十二条省直牵头部门要组织对提出的拟激励名单进行集体研究,并报 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省直牵头部门要建立申诉复核监督机制,拟激励
7、名单公示时一 并公布申诉复核监督电话。收到申诉复核事项后,要第一时间核查处理,并将 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申诉单位或申诉人。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建立核查监督机制,在各 部门公示期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或交 由省直牵头部门核查。核查中发现评选过程存在突出问题的,可责令省直牵头 部门重新组织评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第十五条省直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公示后的拟激励 名单、激励措施及评分情况等附件。第十六条 审核督查激励名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审核拟激励名 单。对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人
8、民政府通报 批评、约谈、问责,或在巡视巡察、审计、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并 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或激励对象本年度引发重大负面舆情,取消相关 激励资格。对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信访、债务、审计等方面负面清单,对存在突 出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相关激励资格。第十七条在审核过程中拟否决的激励对象,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予 以否决。该激励项目空缺名额不再另行递补。第十八条激励名单和激励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通报。督查激励通报抄送省委组织部,并对外公布。第十九条激励措施兑现。省直有关部门在督查激励通报印发当年内兑现 奖励措施。推荐参评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地区优先从相关项目受到省人民政府督 查激励的地区中产生。第二十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 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