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管理制度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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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管理制度(最新9篇)许可证管理制度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经营 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一、进货检杳验收制度L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 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检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 品;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 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检验检 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 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 备查。

2、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 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 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

3、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八条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 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撤回、撤销、吊 销、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 生产许可承办机构、执法机构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作的监 督。第二十一条生产许可被注

4、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许可管理制度篇三一、总则(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 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 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二、条件(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1 .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

5、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2 .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三、考核(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 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

6、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 法、技巧等。、注册(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 .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学历证明复印件;2 .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 员证书,见附件7。(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 册。(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五、职责(一)审查组长职责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 负责。其职责如下:1 .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

7、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 策划现场核查活动;.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 会议,讨论核查情况;2 .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 争议;3 .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 工作进行评价;.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4 .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二)审查组员的职责:1 .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2 .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

8、问题提出建议;3 .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六、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 见附件2。(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七、日常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 有以下几种:(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八、暂停与注销(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 销审查员资格:1 .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

9、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 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2 .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 合格的;.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 的。(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 的,予以注销。(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九、资格的恢复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 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

10、审查员资格。许可证管理制度篇四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ee系统的配额及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配额及许可证 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作用,根据配额使用的公平高效原则,特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进出口配额包括出口配额中的计划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也包括进口配额中一般配额、机电配额、特定登记产品。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三条ee公司配额管理实行计划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各所属企业 进出口配额计划由计划部审查后统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经批准 后,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下达并负责监督、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第四条各所属企业申领配额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进出口商品配 额计划申请表(以下简

11、称配额申请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总公 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各下属公司 填报申请表的情况,统一平?编制上报。第五条为保证配额分配和使用的公开性,总公司计划部应在收到国家 下达配额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所取得的配额品种和数量。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各下属公司的业务优势,创造更高效益,避免配额 的浪费,为进一步争取配额打好基础,配额的分配将综合考虑以下三 方面因素:(-)鼓励自营、签约优先、到证优先的原则。(二)各所属企业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上报情况及所反映的相应 业绩。(三)各所属企业配额申请表申报情况。第七条所下达的配额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视具体情况实行对效益好 的商品配额

12、多收费,对效益不好甚至略有亏损的商品配额少收费或不 收费的办法,以保证配额分配的合理性。第八条对已下达配额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实行业务跟踪管理。所有使用 配额的下属公司(部门)需填写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总公司计 划部将综合不同商品配额的市场情况批复、签章,并在财务本部收到 配额使用费后从许可证事务管理局领取相关配额的许可证。第九条对于已领取配额而未能完成计划或预计不能完成计划者,应及 时写明情况,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计划部,否则取消以后配额分配 资格。第十条总公司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额,总公司计划部将根据上一贸易 年度的配额使用实绩对配额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以促成配额 商品的规模化经营。第三章

13、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申领配额商品许可证及以总公司名义签约 的非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第十二条对于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单位须取得总公司分 配的配额指标,否则不予办理。第十三条对于非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各经贸公司应在签约之前 咨询有关所经营产品的许可证申领的具体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必要 时总公司计划部可协助进行有关咨询工作。在确认符合申领条件并备 齐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计划部提出申领。第十四条申领单位申领许可证时,须在装船期前留有充分的时间。填 写许可证申领表,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真实、 有效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各种

14、 文件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证,并通知申领单位。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许可管理制度篇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 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均纳入并联审批范 围,按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二、索证索票制度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 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 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

15、发企业的上述证 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 合法证明。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 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 据。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三、进销货台账制度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台账制度,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 度。2、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 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市局下发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

16、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第二章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职责第三条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凡列入并联审批 范围的项目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第四条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经济 和信息化局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工商局为市场准入的 牵头部门。第五条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制作本部门牵头的并联审批事项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单。(二)统一受理和分发申请材料。(三)组织联席会议,联合踏勘,开展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四)督促联办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五)定期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并联审批

17、实施情况。第六条联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七公开内容。(二)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联合踏勘,会审、会商、会签 等工作。(三)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四)按照牵头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派遣现场踏勘所需 的公务用车。第七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二)负责并联审批网络系统运行及维护。(三)协助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市场准入前置许可的联合踏 勘、联审及会商等工作。(四)对并联审批件实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区 政府报告并联审批的办理情况。第

18、八条区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效率及全程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 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等问题。第三章并联审批运行方式第九条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后,确定 联办部门,并组织相关部门窗口预审申请材料,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 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 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联办部 门窗口审核材料,其他各部门窗口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第十条分发材料。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确定联办部门后, 应通过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向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分发材料。各并联审批 实施部门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依法进行审查。条联合会审

19、。对同意受理的并联审批件,牵头部门并联审批口及时组织联审会议。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派本部门相 关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 提前向牵头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并在 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上签署意见。联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举行。第十二条联合踏勘。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告知 申请人做好现场踏勘的准备工作,现场踏勘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 上午。个别重大项目和特殊事项,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及时踏勘。联合 现场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的部门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 单上签署意见,当场能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当场签

20、署踏勘意见。当场 难以做出决定确需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的,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论 证、听证,论证、听证结束后及时签署踏勘意见。第十三条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及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 单应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按照有关规 定及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向 申请人出具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第十四条联合会商。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组织各联办部门对并联审 批件中存在的推进难度大、时间要求紧、前置条件不符等问题和困难 进行协商审议,根据参会部门的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具体解决方案、办 法和要求,并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五条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收到并联审批件和材料之

21、日 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 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经审查 予以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及时将相关证照、批文上传至并联 审批网络系统。上报区政府或上级部门的并联审批件,由牵头部门并 联审批窗口统一上报。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和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在规 定时限内,将上级部门的审批结果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第十六条统一出件。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将相关证照、批文以 及收费凭据等移交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窗口,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文。第十七条资料管理。并联审批件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 理:(-)前置审批

22、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前置 审批部门窗口归档保存。(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牵头部 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归档。(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 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 窗口确有存档需要,可复印相关资料,于申请人领取证照时补盖相关 印章。(四)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 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 用时,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提取。第十八条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因申请人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各职能部门 应及时和申请人及上

23、级部门取得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牵 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 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进入二次申请程序。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书面告知区政务服 务中心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原因。区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并处理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的审批件。第十九条对符合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事项,牵头部门和 相关部门应立即将审批件列入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办理程 序,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第四章并联审批工作流程第二十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事项的并联审批流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

24、项目的并联审批共分为五个阶段:(-)项目提出阶段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分别受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及时办理备案和招标方案审核手续,并根据项目投资范围确定是否进入并联审批程序。()项目可研深度阶段对符合开展并联审批的备案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 并联审批窗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发放办事流程和一次 性告知单,并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将申请人材料分发到相关职能部门并 联审批窗口。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窗口在规定时限内 (以材料送达之日起)分别做好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

25、预审、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在省市级以上对口部门的,应 提前做好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 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 窗口。(三)项目初步设计深度阶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的预审。区交通运输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建设交通项目初步设计 的预审、交通项目施工图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 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和报批所需时间书 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联审批窗口 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安全设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

26、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 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 并联审批窗口。(四)项目开工深度阶段同意上报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事项,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 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施工许可的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 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 并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权限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现场验收,参加竣 工验收的部

27、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权限不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依法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初步预审合 格后,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向各相关部门窗口分发申请材料,区公 安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窗口同步做 好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事项的准备工作。(二)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窗口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办结后,各相 关部门将审批证照送达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事项的并联审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

28、工商局窗口申请名称预 先核准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区工商 局并联审批窗口根据其经营范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前置审批的相关要 求,并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前置许可的相关部门。(二)服务前移。区政务服务中心收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前置许 可的部门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地勘察、指导 等事前服务,参加现场踏勘的部门应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 单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应于当日将前置许可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反馈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三)信息共享。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应将相关 证照、批文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及时上传至并联审批网

29、络系统。对 前置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在5个工作日 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对表示“不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按前置审批部 门意见进行整改重新申请的,再次启动并联审批程序。(四)完成前置审批后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事项按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工作流程办理。第二十三条市场准入事项的前置许可权限属市或市以上部门审批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各职能部门窗口应及时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出具 初审意见。同意上报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尽早审 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应于当日发给申 请人,并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电

30、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其他程序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牵头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工作流程办理。第五章其他第二十四条其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参照本 办法实施并联审批,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筹安排会商、会审、会签事 宜。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许可管理制度篇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 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

31、定行为的,由工程 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 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 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 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

32、产许可证的。方式、进货日期等,凭证格式为二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 帐),第二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帐)。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 供货商、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 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 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复印或扫描备案。销售生鲜食品的认真做 好进货台帐记录和票据粘贴。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两年。!1!质量自检制度1、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立食品质量检 测室(台)、为主开展生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2、

33、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 员,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 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4、在市场、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 理制度,定期

34、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 理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许可证管理制度篇七图书馆是学校重点防火部位,是学校确立的禁烟区,为确保图书馆的 防火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图书管理员负责检查图书室及阅览室的防火安全工作,并进行经 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迅速整改。二、图书室及阅览室内严格控制一切用火,

35、严禁吸烟和带入其它火种,不准在图书室及阅览室存放易燃、以及其它可燃物品。三、经常检查各种电器设备,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不准用碘铝灯泡。照明灯泡与图书、资料、文件柜等可燃物品应保持不少于0、5米的距 离。四、图书室及阅览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等功率电器;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五、室内的设备必须规定安装,经常检查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应停 止使用,不准带故障运行;下班或长时间离开必须切断电源。六、每天关门前,工作人员必须对图书室及阅览室认真检查,切断电 源,关闭门窗和水龙头,防止曹成灾害性事故。七、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放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指定专人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放置的位置和

36、使用方法;发生火险事 故时,会扑救、会报警。九、读者进入阅览室时,必须遵守阅读规则,坚持交验本人证件 和签名制度;奋理人员不得进入书库。十、工作人员掌管的室内各类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外借他人。许可证管理制度篇八一、“四新安全管理规定1、公司和各单位要抓好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 运转期间的安全管理。2、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前,必须由主管 部门组织现场隐患排查,兜清所有工艺、环节、工程组织方面存在的 隐患及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整改不到位不得组织 施工或投入使用。同时填报四新现场隐患排查记录。3、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

37、转第一班,必须由 专业部室、区科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盯一个工作全循环、全过程,指 出关键点和易发事故的关键环节,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制定针对性措 施,并填写四新投入首日带班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不 准盲目作业。二、多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管理1、各生产、生产辅助单位,无论是正常生产还是停产、检修期间,原 则上不允许出现交叉作业现象。因工程特殊需要,需要由两个及以上 单位平行或交叉作业时,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及交叉 作业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和专项措施审评会,充分研究部署平行及交 叉作业的安全重点问题。由生产技术部安排安、技、调人员进行跟班 安全确认,现场指挥协调。2、单位内部交叉作业、两个及以上

38、单位交叉作业或作业环境不良的工 作、工程,要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各施工单位均要有专人进行现场盯 岗,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派人到现场统一指挥施工作业,并通知安管 部。由安管部负责指定专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三、工程交接、开工许可证管理1、各单位要落实工程交接、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工程交接管理。所有 工程移交必须同步做好技术资料、图纸和现场标注的安全隐患警示标 志移交。如掘进冒顶、采空区、老塘水等。生产技术部在组织工程交 接过程中,必须明确基层单位技术资料移交的范围和移交日期。各技 术主管负责部室内部相应技术资料移交工作。技术主管部门要设立工程资料移交台账,详细记载资料移交情况。2、掘进交安装、安

39、装交回采,回采交拆除,所有衔接的上下工序必须 严格按关于加强三按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的三按标准进行施工,全面落实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理 念。生产技术部要按规范的程序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交接验收。 达不到三按标准的不准移交。工程交接时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 业有限公司三按施工管理检查验收表,验收人员签字生效。3、要严格落实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重申井下施工实行 ”开工安全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工程要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现场会,工程涉及的职能科室及生产单位派人参加,经现场勘查没有较大安全问题的,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 可验收记录,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生效。4、生

40、产单位携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可验收表及 相关资料申请开工许可证,由公司安全副经理签发后方可开工。许可管理制度篇九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我矿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 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 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 作规程。第四条安全投入应当

41、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经费。第五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 案。第九条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 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 订救护协议。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刃11计 划、职业危害防

42、治计划。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除应符合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 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 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 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

43、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 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 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 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L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 20 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2 .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结果;.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 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 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 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

44、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3 .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 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4 .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有探放水设备;5 .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 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 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 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

45、; 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使用检 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6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7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 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 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 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

46、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 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 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 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 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 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六、消费投诉处理制度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 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 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3、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

47、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 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 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 料复印存档。4、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 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属于本单位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 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 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许可证管理制度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

48、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 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 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 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第三条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 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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