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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能力, 强化行为自律,积极鼓励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 断法)及相关法规制订本指引。第二条反垄断合规管理应积极主动、突出防范,维护 经营者自身核心利益,防止因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 带来巨大经营风险。第三条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持久公平竞争文化培育符 合自身长远发展利益,是避免直接或间接触及反垄断法 及相关法规禁止条款的根本保证。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 仅为经营者反垄断行为自律提供参考依据,不构成其他专业 和法律的建议或依据。
2、本指引也可供行业协会作反垄断合规参考。第二章法律与责任第五条 反垄断法与跟进制订的30余部相关法规配 套形成了完备的反垄断法规体系,是竞争法体系建设成熟完-1-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 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对主动积极地消除、减轻相关后果和影响的有效措施及 作用,经营者均可作为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第二十二条积极协助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拒绝、阻碍措施:拒绝、阻碍执法 人员进入经营者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检查;拒绝、阻碍 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的询问;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阅、复 制相关文件、资料;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等 取证工作
3、。对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 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 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 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宽大申请对垄断协议案件,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直至 持续配合调查终结的,可申请适用宽大处理。反垄断执法机 构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 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减轻或免-10- 除处罚。其中,对第一个申请者,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 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
4、罚款;对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 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第三个申请 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第二十四条中止申请对反垄断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 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 为后果的,可以向反垄断机构提出中止申请。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 承诺履行情况,并接受监督。对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中止 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经营者提供了不 完整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则恢复调查。承诺制度不适合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 务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
5、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的垄断协议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调查核 实后,认为构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第二十五条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鉴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11- 违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本指引并未收录其要点,但鼓励经营 者学习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 为暂行规定,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七条本指引也会因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的变化而可能作出改变,请关注其时效性或该指引的最新信 息。经营者可随时向河
6、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 咨询,或提出问题建议。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 善的重要标志,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 重要保证。经营者应原文学习并熟知相关法律责任。第六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 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 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 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 者达成垄断
7、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按 照本指引第六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 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第八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 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性质、情节、 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九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的,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
8、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相关法规实施集中的,由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 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H一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 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
9、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 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 依法撤销登记。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认识到,垄断行为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震慑是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实践中最优先考虑的目 标,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就意味着严厉的惩罚。第三章识别与防止-3-第十四条 经营者要加强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的系 统学习,熟知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的禁止条款及其在 各自经营活动中的表现,从而对经营行为进行认真梳理分 类、甄别定性。第十五条垄断协议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
10、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 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 格的标准公式;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通过 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2)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 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 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 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 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划分原 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 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
11、者原 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限制购买、租 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4- 新产品;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通过 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5)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 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 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通过其他方式联 合抵制交易。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 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 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12、或者通过限 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 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 品最低价格。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3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5- 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4 .不属于上述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 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 予以禁止。第十六条滥用市场
13、支配地位1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 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2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 行交易;3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 理的交易条件;4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 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5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的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 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十七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
14、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6-符合申报标准的请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进行申 报,对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可以申请作 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未申请的,应作为非简易案件申报。根据授权,本省内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由北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未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申报 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条件,但按照程序 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 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第十八条垄断行为的防止1 .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垄断行为破坏的是经营者之间 的公平竞争,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
15、最终 损害经营者自身核心利益。2 .经营者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需求评估、新产品研 发、技术与服务等方面,不要试图通过高额经营风险的垄断 行为不当获利而存续,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必须得到严 格遵守。3 .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建立并完善合规管理制度的深 远意义,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规模、行业特点等建立行 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4 .鼓励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并保持其相对 独立性,明确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合规咨询、检查、-7- 预警、评估、培训、考核等内部机制,并制订务实的合规策 略。5 .经营者应把握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演变规律,防 止无主观故意的垄断行为
16、介入,避免在全省或局部发生重大 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危机时涉及反垄断调查。6 .经营者在商业交往中,要特别注意对涉及成本、价格、 产销量、销售采购区域、新技术运用、区别交易条件等与竞 争密切相关的敏感商业信息保持足够的警觉,在协议、合同、 备忘录、电子信息、口头等形式中避免触及反垄断法及 相关法规的禁止条款。7 .经营者应加强对同行业竞争者之间、与交易相对人之 间商业行为定性的适时评估预测,熟知并掌握有别于其他垄 断行为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并考虑制订统一可行的行业行为 规范。8 .经营者在与其他经营者实施“一致性”的协调行为前, 应加强独立研判,对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进行 更为
17、准确的评估,避免因从众负效应而导致违法风险。9 .经营者应定期对垄断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引 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垄断行为难以辨别定性时,可向河北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部门咨询,也可向专业人士寻 求帮助。10 .经营者应对国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保持清醒-8- 认识,坚定在市场道德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念与担 当,将反垄断合规工作变成自觉行动,并注重持久公平竞争 文化价值观培养。11 .经营者应对涉嫌垄断行为保持警惕,依法向当地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进行必要的证据搜集和证据固 定工作。书面举报材料一般包括: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 情况;涉嫌垄断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是否就
18、同一事实已 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第四章配合与应对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了解国家各级反垄断机构的职能, 并应充分认识到不主动配合、应对反垄断调查的后果,进而 建立配合、应对反垄断调查的长期策略。第二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负责垄断统一 执法工作,指导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办国务院反垄断 委员会日常工作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部门,组织实施本省 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拟定全省反垄断的措施和办法;承 担指导本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垄 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依 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第二十一条主动报告-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