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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 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市域内依 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 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 事项的活动。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
2、企事业单位范围是:(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妇 幼保健,法律援助、社会福利机构机构;(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 共企事业单位;(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 美术馆、科技馆、群艺馆(文化馆),环境监测站、水文站 等(四)邮政、通信和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五)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 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 则依法办事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 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 和涉及其切身
3、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 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本级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工作。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 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工作 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 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 办法。(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 关信息。
4、(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 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 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A)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 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
5、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 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 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 下方式公开:(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 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 便民卡片;(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五)座谈会、咨询会;(六)咨询电话、监督举
6、报电话;(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 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 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有关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 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 成日期等内容。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事业单位 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
7、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应当报行业 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 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 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第十二条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 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办事公开工 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 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
8、度、审议制度、评议 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 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 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 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 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 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 或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 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 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
9、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 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 的处理规定。第十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 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 并作出说明的;(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 费用的;(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A)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 制度制定详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