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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上市后药品的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及时、有效控制药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辖)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 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 市场监管局)主管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
2、 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 下简称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区市场监管局设立区药品和医疗 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级 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的技术工作。第四条(报告制度)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规范、完整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本市药品生产企业、药 市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境外制药厂商生产的进口药品在本市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应当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生产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
3、规定和要求,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并抄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 的重复发生。第四十三条(监测机构评价与监管部门控制)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 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 险管理建议,及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 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
4、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市卫生 健康委。第四十四条(配合评价工作)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 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六章信息管理第四十五条(分析与反馈)各级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第四十六条(不良反应信息发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定期发布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适时发布本市用药安全预警信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共同发布以下信息:(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
5、群体不良事件;(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第四十七条(信息保密)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四十八条(鼓励共享信息)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 反应信息。第四十九条(监管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本市药品监督管理、 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依照药品不 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
6、九条的规定 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及信息通报)医疗机构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委依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 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国家和本市规 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处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 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二条(行政处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 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
7、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民事赔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 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 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 一的反应:1 .导致死亡;.危及生命;2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3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XX;4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
8、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 的。(四)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 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 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 一规格的药品。(六)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 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 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第五十五条(有关
9、品种的报告和监测管理)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疫苗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五条(鼓励报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在本市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 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与市卫 生和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本市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市卫生健康委联合组织开展本市发生的影响较大
10、的药品 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 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与市卫生健康委联合组织开展对本市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 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七)组织开展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七条(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工
11、作的情况开展日常检查;(二)联合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委)组织 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三)与区卫生健康委联合组织开展辖区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 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四)组织开展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市卫生健康委和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 管理,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质量控制考 核事项,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 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第九条(联合机制)各
12、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 工作机制,并共同配合开展以下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有关的重大 疑难问题。(二)及时有效开展本市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的调查、控制和处理。(三)指定本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的分管 负责人和联络人,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四)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市政府要求配合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职责)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 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管理本市药品生产
13、、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网络;(二)承担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 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三)对 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四)组织开展本市严重药 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 查;(五)组织开展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职责)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管理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 品不良反应监测工
14、作网络;(二)负责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 评价、反馈和上报;(三)开展本辖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五)承担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报送单位制度建立和机构设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 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 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要求)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
15、当具有医学、药学、 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 应的能力。第十四条(行业协会职责)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 企业、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加强药品安 全风险控制,宣传、普及药品不良反应知识,为政府完善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报告与处置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五条(在线报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 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 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辖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辖 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代为在线报告
16、。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六条(评价和管理)各级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第十七条(配合调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药品不良反应或 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第十八条(建立档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 告和监测档案。第二节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第十九条(个例报告途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 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 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17、表(见附表1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并在线报告。第二十条(报告范围)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 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 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第二十一条(报告时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 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 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调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 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
18、治情况等,并在 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报辖区 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二十三条(个人报告)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疗机构报 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辖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 告,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第二十四条(审核与调查)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 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 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 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
19、及诊治情况等,自 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辖区市场监管局和 卫生健康委,以及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二十五条(评价与现场调查)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在收到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 作。对死亡病例,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关药品生产 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根据调查报告及时进 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市食品药品监 管局和市卫生健康委,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第二十六条(群体事件报告途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
20、体不良事件 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电话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卫生健康委和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 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群体不良事件基本 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第二十七条(群体事件调查分析)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立即报区 市场监管局和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区市场监管局获知药品群体 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委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 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市、区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协助有关部门
21、开展药品群体不良 事件的调查。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管 局和市卫生健康委。第二十八条(督导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对区级调查工作进行督 导,对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并将评 价和调查结果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调查群体事件)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 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 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药械不良
22、反应监测中心;同时迅速开展自查, 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 药品,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第三十条(经营企业报告与措施)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 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 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调查与措施)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 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 急措施。第三十二条(行政部门相关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群体不良事件调查情况,可以采取暂停生 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23、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第四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 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第三十四条(安全性报告提交期限)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 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 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 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 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
24、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 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第三十五条(安全性报告提交途径)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 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第三十六条(安全性报告统计分析)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 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 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中心。第四章药品重点监测第三十七条(生产企业开展重点监测)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 测期内
25、的药品和首次进口 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 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 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第三十八条(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监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 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 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第三十九条(重点监测报告与评价)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 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第四十条(指定医疗机构监测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联合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药品重点监测工 作
26、要求,结合医疗机构的诊疗特长、用药特点和技术能力等,共同指 定医疗机构监测点,承担本市药品不良反应重点监测工作。第五章评价与控制第四_一条(生产企业评价与控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 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 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 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 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 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第四十二条(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评价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