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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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体户信用监管, 促进我区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更好激发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 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 展条例(国令第755号)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 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的文件精神,参照广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实施企业信用分类暂 行办法,现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管对象是依法在鱼峰区注册登记, 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予以公示的个体工商 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是由自治区、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指导,鱼峰区政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广西)建立个体户信用分类监管平台,以信用信息归集共 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通过技术化 手段和制度化保障,推动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的数据平台。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查询、应用个体工商户 信用信息而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 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五章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鱼峰

3、个体信用监管平台评价自身 信用等级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结论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及有关佐证材 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自 身原因造成错误的立即改正,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请人。对非自身 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通知归集该信息的行政管 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核查。相关单位自收到核查通知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更正的核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应 在收到相关单位核查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也

4、可以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 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建立信用修复制度。个 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第三十四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后,认为其已经完成整改, 符合管理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结 果信息抄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失信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结果生效 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该个体工商户采取的失信 惩戒措施应予以减轻或解除,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同步调整其 信用评价等级。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

5、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个体工商户状 况的信息,以及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活动中形成的信 息。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 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维护个体工商户的 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 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数据 管理和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 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开展个体工商户 信用分类监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

6、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信息 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 动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第七条 发改、财政、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税务、人社、 卫健、应急、商务、工信、统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文化 旅游、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信用 信息管理工作,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结果等各类信 用信息归集到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归集信 用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依法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合 法,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

7、息平 台实行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市场监管部门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于相对应 个体工商户名下,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通过鱼峰个体信用监 管平台公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免 费查询。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 台获取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应当依法使用。用于非法途径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十二条 采集的个体工商户信息归集范围包括:个体工商 户基础属性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归集的信息。个体工商户基础属性信息包括:个体登记注册

8、、备案、登记 事项变更,行政许可等信息。监管信息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含行政 处罚信息、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抽查检查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等信息,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价格执法监管等抽查检查信息、有关部门履职过程中产 生的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抽查检查信息等 信息。关联关系信息包括:纳税状态、缴纳社会保险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法院执行等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由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公共平台产生的信息。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不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划分的依据: (一)被撤销或不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信息; (二)发生

9、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部分或撤销部分的信息。第十四条本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为依托,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组织实施信用信息应用工作。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划分为A类(良好,信用风险低)、B类(正常,信用风险一般)、C类(警示,信用风 险较高)、D类(失信,信用风险高)、E类(严重失信行为) 五类。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持续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并且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A类:(一)经营满三年以上;(二)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没有不配合抽查、检查行为的;(三)三年内无列入经营异常记录;(四)三年内未受到

10、行政处罚;(五)三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信用等级划分 为B级:(一)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没有不配合抽查、检查行为的;(二)三年内无经营异常列入记录,或者有经营异常列入记 录,但在一年内已依法移出的;(三)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三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 但无公示记录的;(四)三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 为C类:(一)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存在不配合抽查检查,影响正常 公务执行行为的;(二)三年内有经营异常列入记录,且在一至二年内已依法 移出的;(三)当前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且列入时间不超过一年、

11、尚未依法移出的;(四)三年内有行政处罚公示记录,但在一年内提前停止公 示的;(五)当前受到行政处罚,仍在公示状态,且公示期不超过 3个月的;(六)三年内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且在一至二年 内依法移出的。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D类:(一)三年内有经营异常列入记录,且在二至三年内已依法 移出的;(二)当前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且列入时间超过一年不超 过三年、尚未依法移出的;(三)三年内有行政处罚公示记录,且在一至三年内提前停 止公示的;(四)当前受到行政处罚,仍在公示状态,且公示期为三年 及以上的;(五)当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列入时间不超过两 年、尚未依法

12、移出的;(六)三年内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且在二至三年 内依法移出的。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 为E类:(一)三年内有被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 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当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列入时间超过二年 的、尚未依法移出的;(三)三年内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四)三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 被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的;(五)三年内存在经营者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者被限制消 费、纳税非正常户的。第四章实施奖惩联合分类监管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对诚信

13、个体工商户激励措施和失信个体工商户监管力度,构建褒扬诚信、惩戒 失信的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第二十二条对A类个体工商户实施奖励联合措施:(一)降低行政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根据情况可实行 书面检查;(二)开展专项整治时一般不列为检查对象,但明确纳入整 治范围的除外;(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 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加强行政指导;(四)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审核、容缺 预审等服务;(五)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 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六)作为个体工商户白名单与金融等部门共享信息,同等条件下鼓

14、励优先给予金融政策支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三条对B类个体工商户实施正常联合监管措施:(一)在行政检查、抽查中按正常比例和频率抽检;(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个体工商户成立不满二年、初次 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加强 行政指导;(三)在行政许可审批中,提供审核、容缺预审等服务;(四)择优推荐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 优评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五)作为个体工商户白名单与金融等部门共享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四条对c类个体工商户实施重点联合监管措施:(一)提高行政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率;(二

15、)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三)发现违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得实施包容审 慎监管;(四)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实行重点审查;(五)对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 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予以限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五条 对D类个体工商户实施从严联合监管措施:(一)实行行政检查、抽查全覆盖监管,严格实行实地检查;(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并加强现场检查;(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四)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等 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中予以禁入;(五)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实行重点审查;

16、(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 对E类个体工商户实施黑名单和曝光台联合 监管措施:(一)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黑名单 管理;(二)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外的实施 曝光台管理;(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四)在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 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中予以禁入;(五)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实行重点审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 评价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名单推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城 区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区发改局负责将联合奖惩 对象推送市信用办,各部门根据规定,对联合奖惩对象采取一种 或多种奖惩措施,实施联合奖惩。第二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个体工 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情况列入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 评指标。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 他有关单位应当将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等级变化情况作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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