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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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 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 8号)精神, 落实省政府加强水库平安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提升质量平安管理水平, 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根据水 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小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工程管理方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已完成大坝注 册登记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 经平安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第三条 各地应建立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2、 责任制。(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负责本辖区所属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落实市县资金投入,组织有关 主管部门做好工程的建设实施。(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三)工程法人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具体实 施,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陕西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平安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 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 8号), 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平安监测设施 建设任务,推进和规范设施建设

3、与运行管理,提升信息化管 理水平,为落实水库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提供技术 支撑,保障水库平安运行,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小型水库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本方法所称监测设施包括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平安监测 设施设备,以及监测信息汇集、应用和共享的监测平台。第三条 省水利厅对全省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负 总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设施建设, 监督运行管理。第四条监测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协调、因库制宜、实用有效、信息共享”的原那么,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结合水库坝型、 规模、坝高、坝长、下游影响、通信条件等,依据有关技术 标准,合理设置监测设施,并做好与已有监测设施及除险加

4、固工程建设内容衔接,防止重复建设,建立完善监测平台, 实现信息汇集、应用和共享。第五条 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负 责落实,统筹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额度, 保障监测设施规范建设与有效运行。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纳入水库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 围。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方法执行。第二章实施计划第六条 省水利厅根据全省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和完善 雨水情监测预警、平安监测设施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年度实 施计划,按照符合工程实际、区别轻重缓急原那么,确定年度 工程实施名单、建设内容、设施配置、资金安排、完成时限、 管护措施等。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水利厅确 定的

5、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第三章建设内容第八条 雨水情测报要素主要包括降水量、库水位、视 频图像等,大坝平安监测要素主要包括渗流量、渗流压力、 外表变形等。监测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要求见附件,各地可结 合实际工程特点合理配置。第九条 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参照水文自动测报系 统技术规范(SL61)、水利水电工程平安监测设计规范 (SL725)、土石坝平安监测技术规范(SL551)、混 凝土坝平安监测技术规范(SL 601)等雨水情、大坝平安 监测、信息化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主要监测要素应满足规范 标准要求。有条件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 建设标准和监测信息化水平。第十条设施设备应根据工程

6、实际、现有设施设备及通 信条件确定,选用具备自动测报、双路供电、多种通讯、断 电存储等功能的产品;测点编码应符合水利对象编码要求。监测信息应以自动采集和报送为主,采用一站多发方式, 向相关监测平台发送,有条件的应实现自动报警。因特殊原 因不能自动采集和报送的应落实人工采集和报送措施,应根 据需要配置卫星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信息 报送和预警发布能力。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省级监测平台,用于汇集、应用监 测信息,并与水文、防汛指挥等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省级监测平台实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统 一使用,与部级监测平台互联互通;市、县级建立的监测平 台应与省级监测平台实现

7、信息共享。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 际,优化监测设施建设管理,提升管理实效,保障建设质量 与平安。第十三条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工程法人, 原那么上以县级以上行政区为单元组建,统一负责辖区内监测 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采用委托代建、工程管理总承包、 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工程建设 管理。第十四条工程法人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统一编制辖区内监测设施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设施 布置、设备选型、埋设安装、监测平台、运行维护等内容。监测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 水利厅应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五

8、条 工程法人应在遵守有关规定前提下,采取集 中打捆方式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取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 好、售后服务有保障、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建单位。第十六条 工程法人应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质 量管理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保障工程质量与 平安。第十七条 工程法人应按照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控制项 目进度,原那么上当年工程应在当年完成。第十八条 监测设施工程完工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组织完工验收。省水利厅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指导。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由市、县(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鼓励采用政府集中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 化运行维护单位开展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及数据

9、整编分析。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设 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制度, 严格落实运行维护岗位职责,明确信息报送、日常维护、检 测校验、数据应用、技术培训等要求。第二十一条 降水量、库水位、渗流量、渗流压力、表 面变形等监测频次参照相关规范并依据工程管理实际需要 执行,满足雨水情监测预警、预测预报和大坝平安管理要求。当出现强降水、库水位明显变化,蓄水初期、遭遇大洪 水、强地震、工程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应加密监测频次。对 监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补测和比测,加强分析研 判。第二十二条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监测信 息报送工作,应按照监测频次要求及时

10、将监测信息上传至监 测平台,做好数据存档备份与管理。信息报送按照水利数据交换规约(SL/T783)、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等标准执行。遇到紧急情况或重大平安问题,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并落实平安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 求,组织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检查、运行维护和检测校验,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监测资料整编,定期进行资料分析,加强分析成果应用,其 中雨水情整编资料按规定向有关水文部门汇交。第二十五条建立完善省级监测平台运行和信息应用 管理机制,明确监测平台运行工作要求。市、县(区)水行

11、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监测平台运行管理的监管,落实运 行维护措施,保障监测平台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监测信息的 作用。第二十六条 雨水情、大坝平安监测、视频图像及其他 采集设备应匹配兼容,并具有网络平安防护功能。监测平台 应满足信息平安技术网络平安等级保护要求,重点采取平安 认证、传输加密、存储加密、数据备份等平安措施,确保信 息平安。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 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监测设施工程建设、资金 使用、质量成效、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测 设施工程管理台账,动态掌握工程实施情况,实施精细化管 理,

12、催促工程按计划完成。第二十九条 监测设施设计、承建、招标代理等单位纳 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范围,依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管理方法等规定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在省级水利建设市 场监管平台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第三十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监测设施工程责任追究机 制,对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使用、运行维护等存 在的问题及时催促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 实施责任追究。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附件:小型水库监测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表附件小型水库监测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表注:本监测设施配置表为基本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工程 规模雨水情测报大坝平安监测降水量

13、库水位视频图像渗流量渗流压力土石坝小 型1 .至少设 置1个降 水量监测 点。2 .对流域 面积超过 20km2的可 增加具有 流域代表 性的监测 点设置1 个自动 监测点 和1组 人工观 测水尺1 .具有通信 条件的应设 置不少于2 个视频图像 监视点。2 .坝长500m 以上的根据 需要增加监 视点存在渗漏明流的 大坝应设置1个渗 流量监测点,有分 区监测需求的根 据需要增加监测 占八、1 .渗流压力监测横断面根据工程规模、坝型、坝高、坝长、 下游影响等情况,设置12个监测横断面,一般设置在最 大坝高和渗流隐患坝段,坝长超过500m的根据需要增加 监测断面。2 .土石坝每个监测横断面宜设置

14、23个监测点,一般设 置在坝顶下游侧或心(斜)墙下游侧、坝脚或排水体前缘, 必要时在下游坝坡增设1个监测点;下游水位或近坝地下 水位监测点根据需要设置;存在明显绕坝渗漏的,根据需 要设置绕坝渗流压力监测点。3 .面板堆石坝如需设置应根据情况确定小(2) 型1 .具有通信 条件的应设 置不少于1 个视频图像 监视点。2 .坝长500m 以上的根据 需要增加监 视点存在渗漏明流、坝 高15m以上或影响 较大的大坝应设 置1个渗流量监测 点,其他情况根据 需要设置监测点1 .渗流压力监测横断面根据工程规模、坝型、坝高、坝长、 下游影响等情况设置,坝高15m以上的设置1个监测横断 面,坝高15m以下的

15、根据需要设置监测断面。2 .土石坝每个监测横断面宜设置23个监测点,一般设 置在坝顶下游侧或心(斜)墙下游侧、坝脚或排水体前缘, 必要时在下游坝坡增设1个监测点;下游水位或近坝地下 水位监测点根据需要设置;存在明显绕坝渗漏的,根据需 要设置绕坝渗流压力监测点。3 .面板堆石坝如需设置应根据情况确定第四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排应遵循区分轻重缓急、前期工作充分的原那么,优先安排病险程度较重, 下游有城镇、人口密集村庄或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发生垮坝 失事影响范围广、损失大的小型病险水库;承当供水、灌溉 等重要生活、生产保障功能的小型病险水库;与水库下游经 济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显著的小

16、型病险水库; 前期工作扎实到位,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运行管护机制健全 的小型病险水库。第五条各地应按照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开展要求,统筹 推进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工程的实施,建设完善雨水情测报、监测预警、防汛道路、 通讯设备、管理用房等配套管理设施,落实水库管护主体、 责任和人员,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小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前期工作,所需前期工作经费列入 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 坝平安鉴定方法和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 平安鉴定方法(试行),组织有

17、关单位对本辖区所属小型 水库进行大坝平安鉴定。第八条 大坝平安鉴定中平安评价应当由具备水库大坝平安鉴定方法规定的相关行业资质单位或水利部公布的 具有平安评价能力的单位承当,保证鉴定成果质量满足要求。第九条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 大坝平安鉴定成果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具体指 出大坝病险的内容、部位、程度等,明确大坝平安类别。第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直接进行初步设 计,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当。设计单位应针对平安鉴定成果及核查意见提出的病险 问题,充分论证除险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小型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质勘察、测量 等

18、工作,保证设计质量。超出平安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 原那么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第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原那么 上不能改变原工程规模。除险加固设计除解决平安鉴定存在的病险问题外,还应 逐库复核解决防洪标准低、结构不稳定、渗流不平安、泄洪 能力缺乏等问题。其中,泄洪能力复核应以保障水库不垮坝 为原那么;坝顶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条件允许应复核加大放 水设施的泄流能力。涉及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平安监测设施建设内容的,应当与陕西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平安监测设施建设项 目统筹考虑,防止重复建设。第十二条 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 由省水利厅进行审批。小(2)型

19、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 设计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原那么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确 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 批部门审批。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工程防洪标准和质量标 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十四条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工程法人,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 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并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各地根据实际可采用集中建设

20、管理模式,由一个工程法 人负责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组建工程法人的,可通过委托代建、 工程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 量,履行工程法人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和政府 采购等形式确定工程参建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打捆方式进行招标。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履职能 力,配备足额、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落实常驻监理人员, 按规范实施监理。有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市、 县(区),可将监理业务打捆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第十七条 工程法人应按规定及时与设计、施工、监理、 设备和材

21、料供应等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承 担合同责任。第十八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原那么上应在项 目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 收。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运行。第十九条 工程法人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 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建设全过程资料,加 强档案管理,同步实现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向省水利厅汇 交立项和验收相关档案。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法人应及时向水 库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 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第四章质量与平安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

22、管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 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加强对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平安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工程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首要责任,应 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催促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第二十三条 工程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平安生产措施,加强平安 生产培训,严防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第二十四条工程法人应根据工程工期要求,按照规定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

23、严格执行,确 保工程平安度汛。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原那么上汛期 应空库运行。第二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工程质 量终身责任制。工程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当 相应责任。工程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 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 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中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水利 开展资金管理方法,优先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大坝稳定、渗流平安、泄洪平安、金属结构等主体工程建设, 对基本的

24、管理设施、防汛道路等按标准从严控制。第二十七条 省水利厅根据全国“十四五”水库除险 加固和运行管护实施方案和中省水利开展资金年度安排, 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年度实 施计划。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 月31日前将前期工作完备的工程联合上报,工程须按照轻 重缓急排序。第二十八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省补助资 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定额补助、总额控制”的原 那么予以安排,中省资金按照小(1)型水库每库450万元、小 (2)型水库每库171万元进行测算补助,工程投资超出中省 补助局部由市、县(区)分别承当,工程投资小于中省补助 标准局部由省水利厅商

25、省财政厅调剂安排。第二十九条省水利厅商财政厅下达小型病险水库除险 加固工程计划。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下 达本地区工程计划。第三十条工程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那么上不得 变更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及时报经省 水利厅批准。对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未开工无实际支出的资金,原那么上应收回统一另行安排。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 部门及时足额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配套资 金。第三十二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陕西省水 利开展资金绩效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做好小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工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于每年6月底 前上报上年度工

26、程绩效自评结果。第三十三条 工程法人在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应按照 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所属小型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小型病险水库工程管理台账,逐库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 人,及时跟踪掌握工程实施情况,完善工程信息报送机制, 及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工程管理及投资信息直报系统、全国水 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工程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省水利 厅根据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并抄送市、县(区) 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承建、招 标代理等单位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范围,依照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方法等规定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在 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实施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完善监督考核方法。省水利厅 对各地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八条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小型病险水库工程责 任追究机制,对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存 在的问题及时催促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 实施责任追究。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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