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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强化林业行政执法责任,促进林业行政执法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提高执法水平,保护行政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林业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林业 行政执法人员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过重大过失 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或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处罚,尚不构成犯罪 的行为;“林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追究 其行政和
2、经济责任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 执法职能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委托组织所属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贝限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林业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所属法制、监察工作机构按各自 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承担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具体 工作。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执法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 过失的,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职权、超越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追缴、没收财物的;(三)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罚
3、没财务的;(四)违反规定实施罚款,未开具或擅自使用非法票据, 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五)违反规定实施检查或执法措施,造成财产或人身 损害的;(六)对违法人员包庇纵容,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七)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捏造事实、做虚假证据 的;(八)没有事实根据,证据不足,轻率作出处罚决定的;(九)违法法定程序或者使用法律错误的;(十)违反国家、省治理公路“三乱”规定,被有关职 能部门认定为公路“三乱”事件的;(十一)为谋取本单位或个人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追 究刑事责任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十二)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已经发生 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十三)多次出现一般执法过
4、失,经教育不改的;(十四)其他应受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第七条查处执法过错可由下列途径提起;(一)当事人或知情人对执法过错提出的申诉、检举、 控告;(二)审核案件中发现的执法过错;(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四)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五)其他可能发现执法过错的途径。第八条 查处本部门所属执法机构或组织执法人员的 执法过错,经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由法制 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提出纠正执 法过错行为、追究责任人责任具体建议,提交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九条 经批准决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按人事管理 权限由监察机构负责落实
5、追究责任人责任。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虚报上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第十条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执法机构、组织存在执法过错未纠正或未对有关 责任人作出处理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应及时 组织调查,提出纠正过错行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具体建议, 并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制作林业 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纠正过错行为, 并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监察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一条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的,
6、由 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政职权发生执 法过错的,由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责;(二)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执法人 意见,出现执法过错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机构负责人负 次要责任;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承办人员未采纳的, 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三)核审人员和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执法过错应 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存在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除追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 核审人员和负责人责任;(四)核审人员改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本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核审意见二导致执法过错,追究核 审人员和负
7、责人责任。负责人改变核审人员和林业行政执法 人员的正确意见而导致执法过错,追究负责人责任;(五)由于办案人员陈述、提供事实有误,或者隐匿证 据、提供虚假证明等原因导致负责人、核审人员和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证据难以认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 办案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六)行政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行政 领导的责任;(七)因技术鉴定人员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执法过错的, 由技术鉴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在准确定性、区 别情节和危害程度后,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一)责令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晋升行政职务资格;(四)经发证机关同意,暂
8、扣行政执法证件,或取消林 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五)调离执法岗位,另行分配工作;(六)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出的 行政处分;(七)辞退;(A)发生行政赔偿的,责任有过错的责任人员承担全 部或部分赔偿责任。以上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使用。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收回执法过错责任人 执法证件,调理行政执法岗位,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 的其他方式从重追究责任:(一)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给国家、集体利益 造成较大损失的;(二)过错行为倍党政领导点名批评过新闻媒体曝光等, 造成恶劣影响,严重顺海林业行政执法形象的;(三)存在徇私舞弊情形,故意导致执法过错的;(四)出现
9、两次以上执法过错的;(五)经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制机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 的;(六)对申诉、检举、控告执法过错行为人打击报复、 陷害的;(七)干扰、阻碍、不配合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免予追究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纠正其执法过错,未造 成后果的;(二)发生执法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发生 严重后果的;(三)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 响的;第十五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追究责任的人事处理决 定不服的,应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 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 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和决定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在知道人事处理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过错责任人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 现,不予追究,需要追究的,报省林业厅批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