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站项目北区城市设计深化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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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站项目北区城市设计深化项目合同项目地点: 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3.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项约定的被授权人 员处取得指示。3. 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 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

2、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 1. 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 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 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4. 1.4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 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

3、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 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 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4. 3分包和不得转包4. 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 3.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 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 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

4、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4. 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 3. 5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 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4.4联合体4. 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 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

5、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4. 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5项目负责人4.5. 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 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 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 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 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

6、措施后24小 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 5. 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 负责人签名确认。4. 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 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设计人员的管理4. 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 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

7、本章第4. 5.1项规定执行。4. 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 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 6. 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 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 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 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

8、权益4. 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 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 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5. 8.3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6. 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5.设计要求1. 1 一般要求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 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1.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

9、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 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 的内容为准。1.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 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 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 照第11条约定执行。1.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10、及适 应性,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 2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设计依据。6. 3设计范围7. 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 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8. 3.2根据发包人对本项目的工作安排,如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终止或者取消,设计人 须全力

11、配合,且不能因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9. 3.3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 3.4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技术)设计、施工图设 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 3.5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 (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 4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 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

12、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 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 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6. 4.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7. 4.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 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6.1 开始设计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 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6.1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 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周期延误。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 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

14、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 5完成设计6. 5.1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 文件。6. 5. 2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 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耍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 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5、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 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国家规定的注 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 6提前完成设计8. 6.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 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 6.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 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

16、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 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10. 6. 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 .暂停设计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 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

17、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 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成完部分的设计文件,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4 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 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 支付相应设

18、计费用。8 .设计文件8. 1设计文件接收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 收设计文件。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 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 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 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8. 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 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

19、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 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 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 审查。8. 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 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 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8. 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 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

20、审查不减免设计 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9. 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 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 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10. 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 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设计责任与保险9. 1工作质量责任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

21、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 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 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 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 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 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 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 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

22、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 第1.7. 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 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 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 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 3设计责任主体9. 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 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

23、义务。9. 3. 2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 3. 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 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 4设计责任保险9. 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 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 4. 2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

24、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 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11. 4. 3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10 .施工期间配合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包 括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 其他便利条件。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

25、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 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 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 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 .合同变更11.1 变更情形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

26、双方协商一致后 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设计范围、内容、标准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1.3 L 3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照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等应按程序报批。11.2 合理化建议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

27、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 .合同价格与支付12. 1合同价格12. 1. 1本合同的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12. L 2本合同的价款实行分阶段支付,即设计人完成阶段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 定方式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计费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设计、编制 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

28、设计工作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 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 2定金或预付款12. 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 2. 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 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 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

29、期支付申 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 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 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 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 4. 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 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 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

30、人;设计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 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 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 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 3. 3项的约定执行。12. 5暂列金额12. 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 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13. 5.2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

31、费用应按 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13.不可抗力13. 1不可抗力的确认13. 1. 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 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 . 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4 .2不可抗力的通知13. 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

32、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 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 . 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 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4 .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 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

33、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 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 1设计人违约15. 1. 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2)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3)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4)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5)设计人无故停止履行合同的;(6)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7)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5.1 . 2合同履行中发生14. 1. 1项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发 包人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

34、整改 的,发包人未解除合同的,设计人的违约状态持续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 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 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 .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 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14. 2发包人违约15. 2. 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3)发包人原因造成

35、设计停止;(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6. 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履约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 合同;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4. 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

36、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 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设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站项目北区城市设计深化服 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果有);(2)中选通知书;(3)竞选函;(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设计方案;

37、(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 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 .项目名称、投资及设计内容项目名称:重庆站项目北区城市设计深化。规模:本项目包含重庆站北区开发部分2L 5万平方米,配套用房约1.8万平方米。片区位于 站北路以北,长江一路以南,八一隧道以西,凤凰台小区以东。本项目内容为北区城市设计深化,包含开发部分及配建部分。配建规模部分如下:北区小学(36 班,建筑面积12150 1712,占地面积25920 rtf)、幼

38、儿园(6班,建筑面积1800球,占地面积1800 行)、社会停车场(600个)、垃圾收集站(220行)、开闭所(200 nf)、邮政所(150 nf)、公 厕(60itf)不少于1处,应急避难场所不少于2处。最终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最终开发规模以审 定的城市设计和规划修改方案为准项目地点:渝中区菜园坝。工作内容:(一)北区城市设计深化。包含但不限于重庆站项目片区景观、绿道、水系、夜景照明、街道、 慢行、边坡、桥下专题研究。相关内容需达到概念方案深度。(二)编制范围区域除市政道路以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提供相关区域 说明、估算以及规划方案等);制作方案成果汇报多媒体文件(含三维

39、动画等),按发包人要求比例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词语定义1.1 . 3.1项目名称:重庆站项目北区城市设计深化。服务内容:(一)北区城市设计深化。包含但不限于重庆站项目片区景观、绿道、水系、夜景照明、街道、 慢行、边坡、桥下专题研究。相关内容需达到概念方案深度。(二)编制范围区域除市政道路以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提供相关区域 说明、估算以及规划方案等);制作方案成果汇报多媒体文件(含三维动画等),按发包人要求比例 及效果制作沙盘等工作;与其他单位协同开展站北路以北综合开发预留工程、片区交通规划研究工 作、片区规划条件细化工作;协助发包人完成相关报规工作直至城市设计

40、深化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 可,并将成果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中。如工作内容调整,设计人不能因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包干单价不调整。1. 基准日: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L 3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4技术标准1.4.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18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和规章,如遇法律更新或政策变化时,则按 照最新法律及政策执行。1.4.2 :(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功能要求)。L7文件的提供1. 7. 2发包人

41、提供的文件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房屋建筑工程):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上级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以发包人通知为准2设计任务书以发包人通知为准3红线范围图以发包人通知为准4地形图以发包人通知为准5其他相关资料以发包人通知为准1.8 联络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电话: 。1.9 转让设计人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42、。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 L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项目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 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J1. 11. 3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L 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保密期限:年,保密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2 .发包人义务2. 3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办理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

43、核准或 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 面通知设计人。3. 6其他义务4. 6.1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设计周期。5. 6.2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 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负的责任。3 .发包人管理3.1 发包人代表姓 名:;身份证号:;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O3.1.1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如下:设计相关事宜 。3.4 决定或答复发包

44、人应在(14)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明确答复;逾期没有做出书 面明确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 .设计人义务其他义务4.1.4. 1设计人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并到岗履职,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更 改。如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及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与竞选时不符,发包人有权选择终止合同,设 计人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项目负责人应全过程服务,并根据工程进展需要到现场巡视,出现关键 性技术问题时,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及时提供解决措施,必 要时到现场提供指导意见,确保项目的正常实施。保证在接到电话通知24小时内,做出合理的解决 措施,项目设计组

45、应保持稳定,设计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不得无故、擅自更换。4. 1.4. 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依据文件及基础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提出 书面意见。若晚于前述期限提出的,发包人不接受设计人顺延设计期限的要求。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 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 担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文件资料,并对成果的正确性、适用性、安全性全面负

46、 责。设计人根据工作经验认为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有任何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设计人负有提前告知发包人的义务,若因设计人怠于履行提醒告知义务的,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设 计人承担。设计人因自身原因对成果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有完全责任,应无条件进行此类 修改或补充。若由于设计人成果错误造成发包人损失,设计人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和免收受损失部 分的服务费外,还应当承担赔偿发包人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收取合同金额。4.1. 4. 6设计人应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设计人应按承担设计范围,配合发包人开展宣传、考察、谈判等工作。根据发包人要求和项目需要,向发包人提出科研或专题项目计划及建议书

47、,经发包人 评审同意后开展研究,并将该科研或专题研究成果运用于本项目建设中。4. 1.4. 9有技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本项目设计的过程文件、科研专题、成果文件等,未 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如发生此类问题,设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4.1. 4.10设计人负责按发包人提出的工期目标制定设计进度计划表,并将进度计划贯彻落实到 专项设计单位(若有)。设计人应按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发现问题,有权督促专项设计单位(若 有)采取措施给予纠正。4. 1.4. 1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进度计划表,确定其中的关键控制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控 制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设计人有责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会议。设计人定期召开各专项设计单位(若有)参加的工作会议,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布置 单项工作,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1. 4.14设计人在保证设计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尽量控制投资。鼓励设计人员开展创优设计,对项目提出合理建议,包括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缩 短工期和其他一切节约投资的措施。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设计成果应得到发包人认可,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 查(如有),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及时回复、反馈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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