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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版本天使轮投资琳议2022通用版本天使轮投资愤议正文内容本琳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各方签署:被投资公司(简称" ;公司"):科技有限公 司住所地:注册资本: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创始人股东(简称" ;创始人" ;) : 姓名:,身份证号;非创始人股东:1、姓名:,身份证号;2、姓名:,身份证号; (上述创始人股东和非创始人股东合称为"现有股东") 投资人:1、姓名: ,身份证号;2、姓名:,身份证号; 以上各方经充分愤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资人向公司增资及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愤议,以兹共
2、同遵照执行。第一章.增资第一条增资与认购1 .增资方式投资人以人民币 元的投资后估值,对公司投资人民币 万元(简称";投资款";)进行溢价增资(简称";增资";)。增资完公司:法定代表人:创始人股东:姓名:非创始人股东:姓名:投资人:姓名:投资人:姓名:通用版本天使轮投资愤议正文内容结束。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万元,投资人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 %的股权。其中,人民币 元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 万元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2 .各方的持股比例.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公司全部现有股东特此放弃其对于本次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无论该权利取 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
3、规定或任何其他事由。3 .激励股权现有股东承官若,在其持有的经工商登记的股权中,已经预留占增资后公司 %股权作为公司激励股权,并由创始人股东代为持有。公司若要 向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必须由公司相关机构制定、批准股权激励制度,并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管理。第二条增资时各方的义务在本愤议签署后,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公司批准交易公司及现有股东在本愤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 增资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股东会批准本愤议后,本愤议生效。2 .投资人付款本癌议生效后,公司应将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投
4、资人支付投资款后, 即取得股东权利。3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在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辩理本次增资 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事宜。4 .文件的交付公司及创始人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将批准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经工商变更 后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支付投资款的银行对账单等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投 Ao第二章.各方的竦述和保第三条创始人与公司的隙述和保If:(1)有效存续。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必要授才瞿。现有股东与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 签署和履行本愤议。本愤议一经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即对各
5、方构成合法、 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文件。(3)不冲突。公司与现有股东签署及履行本愤议不违反其在本愤议签署前已与任 何第三人签署的有约束力的愤议,也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4)股权结构。除在附件一披露清单中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从未以 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或实际发行过任何股权、债槿、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 或类似的权益。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法院查封、第三方权益 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5)关键员工劳动愤议。关键员工与公司已签署包括劳动关系、竞业禁止、不劝 诱、知识产权转让和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劳动法律文件。(6)债务及担保。除在附件一披露清单中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不存 在未
6、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负债或索赔;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公司并无任何以 公司资产进行的保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7)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除在附件一披露清单中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 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财产和权利,无任何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 (8)信息披露。公司及创始人已向投资人披露了商业计划、关联交易,以及其他 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保前述披露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在投 资人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创始人已提供相关文件。(9)公司合法经营。除在附件一披露清单中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创始人 及公司保瞪,公司在本愤议生效时拥有其经营所必需的证照、批文、授和可, 不存在已知的可
7、能导致政府机构中止、修改或撤图肖前述证照、批文、授和言午可 的情况。公司自其成立至今均依法经营,不存在违反或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情 况。0税矜。除在附件一披露清单中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就税款的支 付、扣缴、免除及代扣代缴等方面遵守了相关法律的要求,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不存在任何针对公司税矜事项的指控、查、追索以及未执行完毕的处 罚。(11)知识产权。除在附件一披露清单中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对其 主营业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权利,并已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公司 已经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以使其员工因职务发明或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 有;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不侵
8、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与之相冲突。(12)诉讼与行政查。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针对创始人或公司的未 决诉讼或仲裁以及未履行的裁判、裁决或行政查、处罚。第四条投资人的K述和保(1)资格与能力。投资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 署和履行本癌议。投资人签署并履行本愤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亦不会与其签署 的其他合同或者愤议发生冲突。(2)投资款的合法性。投资人保其依据本愤议认购公司相应股权的投资款来源 合法。第三章.创始人的权利限制第五条股权的成熟1 .创始人同意,如果截至股权成熟之日,创始人持续全职为公司工作,其所持 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自本愤议生效之日起分4年成熟。其中,满2年
9、成熟50%, 满3年成熟75%,满年成熟0叼。2 .在创始人股东的股权成熟之前,如发生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该创始人特此 同意将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 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人员,该等股权应计入公司激励 股权池:(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3)严重违反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义务或泄露公司重大商业秘密;或(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3 .创始人未成熟的股权,在因前款所述情况而转让前,仍享有完整的股东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第六条股权转让限制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0、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向 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 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为执行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而转 让股权的除外。第七条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创始人承自本愤议签署之日起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 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1 .创始人承言若,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二十四(24)个月内,非经投资人 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 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 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5%的除外)。2 .创始人承
11、展若,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非经投资 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会劝诱、聘用在本愤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 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第四章.投资人的优先权第八条清算优先权1 .创始人及公司同意,在发生以下事项(统称"清算事件")之一的, 投资人享有清算优先权:(1)公司拟区冬止经营进行清算的;(2)公司出售、转让全部或核心资产、业务或对其进行任何其他处置,并拟不再 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的;(3)因股权转让或增资导致公司50%以上的股权归属于创始人和投资人以外的 第三人的。2 .清算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为:清算事件发生后,在股东可分配财产或转
12、让价款总额中,首先向投资人股东支付 相当于其投资款0%的款项或等额资产,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包括投资人)按各 自的持股比例分配。各方可以用分配红利或法律允的其他方式实现投资人的清 算优先权。第九条优先购买权.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愤议其他条款的情 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拟出售股权")时,投资 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1 .创始人承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 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 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第十条共同
13、出售权.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愤议其他条款的情 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按照创始人拟出售股 权占该创始人持股总额的比例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否则创始人不得转让。1 .创始人承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 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 视为放弃行使本次共同出售权。第十一条优先认购权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创始人及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需经 投资人书面同意,且投资人有权按其所持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以同等条 件及价格优先认购新增股权。如果公司其他拥有优先认购权
14、的股东放弃其优先认 购权,则投资人有权优先认购该股东放弃的部分。第十二条反稀释.在获得投资人同意的前提下,如果公司进行下一轮融资或者增资时(简称 ";下轮融资";),公司在该下轮融资时的投资前估值(简称";下轮融 资低估值";)低于本次增资的公司投资后估值(即人民币元00万元),则投资 人届时有权根据该下轮融资低估值整其已经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11整后投 资人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投资人在下轮融资完成时经整而持有的股权比例=下轮融资完成前投资人持有 的公司股权比例(人民币00万元/下轮融资低估值)。1 .在上述情况下,创始人股东应在下轮融资交割前
15、与投资人共同签署相应的股 权转让愤议,并无偿(或以人民币1元或法律允的最低价格)向投资人转让一 部分股权,使得投资人在公司持有的股权达到上述公式所得的结果。如果因为任 一创始人股东的原因造成相应的股权转让没有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则该创始人股 东应承担违约责任。2 .为免歧义,如果投资人在下轮融资时基于其行使本愤议第十一条项下优先认 购权而新获得任何股权,则投资人在下轮融资完成时持有的总股权比例为如下两 部分之和:(1)投资人依照本条的的定经反稀释整而持有的股权 比例;和(2)投资人在下轮融资时基于其行使本愤议第十一条项下优先认购权而 新获得股权所占公司的股权比例。第十三条优先投资权若公司发生清算
16、事件且投资人未收回全部投资款,自清算事件发生之日起5年内 创始人从事新项目的,在该新项目拟进行第一次融资时,创始人应提前向投资人 披露该新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项目 进行投资,且创始人有义务促成投资人对该新项目有优先投资权。第十四条信息权.本愤议签署后,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投资人,同时 建档留存备查:(1)每一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送交该季度财务报表;(2)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送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年度财务报 表;(3)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30日内,送交下一年度综合预算。1 .公司应就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义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7、,及时通知投资人。2 .投资人如对任何信息存有疑问,可在给予公司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公司 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公司助务运营状况。除公司年度审计外,投资人有权自行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第五章.公司治理第十五条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创始人股东有权委派2名董事,投 资人有权委派1名董事。未经投资人同意,公司股东会不得撤换投资人委派的董 事。第十六条保护性条款 以下事项,须经投资人或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1)公司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以各种形式止经营业务;(2)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3)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
18、何股权激励计划;(5)任何股权转让或其他导致代表公司股东会中50%(含)以上投票权发生变更 的任何事项,出售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6)与公司的关联企业、股东、董事、经理或任何其他关联方的定或达成关联交 易和愤议;(7)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人,聘请或更换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8)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正常业务经营以外发生的借贷、对外借款或 以其他方式导致公司负有债务超过人民币30万元;(9)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在公司任何资产上设定质押、抵押、保留置权或 其他任何担保。第六章.其他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 .若本愤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及时履行其本熔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隙述与 保瞪,均构
19、成违约。2 .任何一方违反本愤议的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 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 而发生的赛用。第十八条保密条款本愤议各方均应就本愤议的签订和履行而知悉的公司及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向相 关方承担保密义务。在没有得到本愤议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之前,各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人披露前述保密信息,并不得将其用于本次增资以外的目的。本条款的规定 在本愤议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虽有上述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相关方后,各方有权将本愤议相关的保密 信息:(1)依照法律或业务程序要求,披露给政府机关或往来银行;及(2)在相对方承担与本愤议各方同等的
20、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披露给员工、律师、 会计师及其他顾问。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本愤议经各方愤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1 .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愤议的的定,导致癌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关方可以 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解除本愤议。第二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愤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1 .如果本愤议各方因本馅议的签订或执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馅商解决; 馅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附期.本愤议自各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即生效。本癌议用于替代此前各方以 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本愤议所包含的事项达成的所有愤议、的定或备忘。1
21、 .本琳议一式4份,各方各持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琳议的附件是本愤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愤议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3 .本愤议各方一致同意,本琳议中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部分及其他相关内容, 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愤议内容与公 司章程或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相矛盾的,除该等文件明确的定具有高于本愤议的 效力外,均以本愤议中的的定为准。任何一名或多名公司股东,均可随时提议将 本愤议的相关内容增加至公司章程(或变更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均应在相关股东 会上对前述提议投赞成票。4 .任何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任何本琳议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对本琳议任一条款的弃权不应被视为对本愤议其他条款的放弃。5 .如果本愤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愤 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且该条款应在不违反本愤议目的的基础上进行可能、必要 的修改后,继续适用。以下为增资癌议签字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增资愤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