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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交接制度(1例)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 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人 员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 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会计工作 连续进行;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等现象;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 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 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2、(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 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 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 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 绍清楚。2、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 项点收。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 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 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
3、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 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 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3、交接要求(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 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事宜(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注 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 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 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