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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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各区财政局、金融局(办)、科委,各在沪银行:为引导和鼓励在沪银行不断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 贷投放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 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 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 划的通知等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 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为切实做好信贷风险补偿工作,我们制定了上

2、海市科技 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在沪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上海市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精神,按照“政

3、策引 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为调动本市在沪银行的积极性,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 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本办法支持各银行选取针对科技型中 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信贷品种参与信贷风险补偿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贷款”),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 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进行划分。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

4、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进行划分。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调整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按新 标准执行。U!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为自2022年1 月1日起2年内,各银行向本市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试 点贷款”本金。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 补偿政策的贷款不纳入“试点贷款”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确定的次 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 企业提供“试点贷款”,在贷款到期后,获贷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

5、行偿还贷 款,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 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 90号)有关规定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损 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 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第二章补偿的机制和标准第五条为鼓励和支持本市各银行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 企业的信贷业务创新试点,市、区两级财政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本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 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5: 65 的比例

6、给予相应的信贷风险补偿。第六条信贷风险补偿具体标准为:(一)对银行“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0.8-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 25%;对“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3-5%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5%。对 “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上部分不予补偿;(二)为引导银行加大对本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以及科创等重点行业企 业信贷投放,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按年确定重点行业 目录。对该目录涉及的“试点贷款”(以下简称“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 贷款率0. 5-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25%;不良贷款率3-5%部分的不良贷 款净损失,补偿55%。对“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

7、贷款率超过5%以上部分不予 补偿。第三章补偿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在沪设立,有完善的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保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中小微企业“试点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三)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四)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数据。第八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试点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二)贷款对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第四章 补偿额的计算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

8、贷风险补偿以各银行申报并获批 的“试点贷款”品种为范围,以上海分行为单位(注:如为注册在沪的法人机 构,仅针对该机构上海地区业务或上海分行,下同),按年度统一计算年末贷款 不良率、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以及年度信贷风险补偿额。第十条 各银行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不良率超 过0.8%时(“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率超过0.5%时),银行应提供全部不良贷 款的相关材料,并按照年末贷款不良率,计算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第十一条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年末贷款不良率=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试点贷款”余 额/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年度信贷风险补

9、偿额=年度不良贷款净损失X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试点贷款”(年末贷款不良率W3%)的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年末贷款不良率-0.8%) X25%/年末贷款不良率“试点贷款”(3%年末贷款不良率W5%)的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3%-0. 8%) X25%+ (年末贷款不良率-3%) X55叼/年末贷款不良率“试点贷款”(年末贷款不良率5%)的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3%-0. 8%) X25%+ (5%-3%) X 55%/年末贷款不良率“重点行业试点贷款”“重点行业试点贷款”(年末贷款不良率W3%)的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年末贷款不良率-0. 5%)(年末贷款不良率-0. 5%)义25%/

10、年末贷款不良率“重点行业试点贷款”(3%年末贷款不良率W5%)的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3%-0. 5%) X25%+ (年末贷款不良率-3%) X55%/年末贷款不良率“重点行业试点贷款”(年末贷款不良率5%)的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3%-0. 5%) X25%+ (5%-3%) X55%/年末贷款不良率第十二条 年度不良贷款处置净损失统计时点延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五章补偿的申请和受理程序第十三条 各银行在开展“试点贷款”业务前,应先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办理开展“试点贷款”申请,明确申报主体、“试点贷款”种类,并承 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市地方金融监

11、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上海银保监局予以审核,经审核认可 后,符合条件的银行可获得试点资格。允许试点银行根据已申报试点贷款的实际 情况,于每年年初对试点贷款品种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试点贷款品种申报 相关数据。各银行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此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和对接机制;(二)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三)专门的审批机制;(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的激励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认定机制;(五)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六)专门的风险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机制。第十四条各试点银行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报送业务的开展情况。对年末“试

12、点贷款” 不良率在0.8%以上的(“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率在0.5%以上的),银行完成 不良贷款坏账核销后,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并承诺 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第十五条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贷款合同;(三)不良贷款清单;(四)贷款不良率的计算说明;(五)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六)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有关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不良 贷款核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如上年度曾获得信贷风险补偿,需提供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说明;(A)其他需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一)各试

13、点银行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以经认可的申请主体为 单位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 单)、贷款不良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 料报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二)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各试点银行申报资料的审核,必要 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 款”余额、贷款不良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进行核实,计算各试点银行 承担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以及由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的信贷风险补偿额,并于 次年的一季度内汇总报送市财政局。(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及时开展

14、评审,并根 据最终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将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各相关银 行。第六章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 微型企业“试点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 的统计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 心,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汇总后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第十八条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台帐”,分户记录各试点银行各年度不良贷款情 况,对试点银行自身承担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和信贷风险补偿金额进行计算 汇总。第十

15、九条获得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试点银行,应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 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审 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按照全面实施预 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第二十一条本政策不与国家和本市其他风险补贴政策叠加享受。第二十二条 银行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报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 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负责 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29日间有关事项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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